证券代码:002506 证券简称:*ST超日 公告编号:2013-022
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仲裁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2年受到光伏行业整体低迷、产能过剩、供需失衡等不利因素影响,公司于2012年四季度出现了流动性困难,各生产单位产量大幅下降,公司陆续收到了供应商、银行及其他债权人的起诉,公司分别于《2012年度报告》、《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仲裁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3-110、2013-111)、《2013年半年度报告》、《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仲裁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3-117)、《2013年第三季度报告》、《关于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146)中披露了公司各阶段的重大诉讼、仲裁进展情况。目前,公司的流动性困难并未得到缓解,公司因债务逾期仍继续收到供应商、银行及其他债权人的起诉,此次将《关于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146)后重大诉讼、仲裁进展更新情况,新增的诉讼、仲裁情况公告如下:
一、已公告重大诉讼、仲裁进展更新情况
下表所列诉讼情况为公司于《2013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重大诉讼、仲裁的进展更新情况。
| 序号 |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 涉案金额(万元) | 诉讼(仲裁)进展 | 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响 | 诉讼(仲裁)判决执行情况 |
| 1 | 浙江万邦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 585.00 | 2013年4月19日收到执行通知书 | 判处超日支付对方货款585万元;违约金29.25万元,诉讼费及保全费5.98万元。 公司被冻结账户123万元 | 2013年4月19日收到执行通知书,3天内要履行614.25万元,诉讼费5.98万元,执行费5.81万元。2013年4月24日把冻结的152.56万元划至海宁法院。2013年6月初,海宁法院从我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账户中执行了86万元整 |
| 2 | 浙江尚源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 1,917.67 | 2013年7月3日收到执行通知函 | 判决支付原告货款1917.67万元,支付违约金48.74万元,案件受理费14.25万元,财产保全费0.5万元 | 2013年10月14日收到执行通知书,内容为:自执行通知书收到7日内履行1856.15万元及延期利息,执行费用8.78万元。2013年12月4日收到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青海锦国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60%的股份,以清偿债务 |
| 3 | 上海立磊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 98.12 | 2013年8月20日收到执行通知书 | 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货款98.12万元;违约金9.81万元;案件受理费0.73万元;财产保全费0.5万元。目前超日已上诉,2013年6月8日二次开庭,2013年8月4日收到判决书,维持原判。2013年1月5日查封:别克汽车沪A5V158;别克沪K39158;金龙大巴沪B39032;金龙大巴沪BG9407;奔驰沪F88108(共5辆车)。查封房产:奉贤区光明镇牌楼村141号幢号1#及幢号2#;奉贤区光明镇6街坊40/9丘 | 2013年8月20日收到执行通知书,内容为责令我司在2013年8月23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下列义务:偿还货款98.115万元及违约金9.8115万元,诉讼费1.22565万元,执行费1.3193万元,如我司在上述期间主动履行,可以减免执行费用 |
| 4 | 杭州万达气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 28.37 | 2013年6月2日收到执行通知书 | 本案件出具调解书;2013年5月15日之前支付17万元,2013年8月15日之前支付11.37万元。案件受理费在2013年5月15日之前一并支付 | 2013年6月20日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要求强制一并执行28.6448万元,以及执行费0.419672万元 |
| 5 | 上海宽创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 | 19.80 | 已执行完毕 | 1.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19.8万元;2.从2012年9月15日起至本判决生效日之日起按贷款利息1.5倍计算;3.案件受理费0.21万元 | 2013年7月23日我方付款5万元,2013年10月14日我方付款4.8万元,2013年11月8日我方付款10万元 |
| 6 | 江阴亿欣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 1,656.88 | 2013年10月16日收到执行通知书 | 2013年5月13日收到判决书,支付货款1656.877938万元,案件受理费13.4475万元,财产保全费0.5万元,二项总计13.9475万元.亿欣负担1.3262万元,超日负担12.6213万元.查封房产:奉贤区光明镇牌楼村141号幢号1#及幢号2#;奉贤区光明镇6街坊40/9丘 | 现未收到执行通知 |
| 7 |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分行借款纠纷 | 7,500.00 | 2013年5月29日收到判决书 | 2013年5月29日收到判决书,判决归还贷款本金7500万元;支付利息98.046666万元及逾期利息.律师费10.5万元。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共计42.3030万元。2013年2月27日查封别克沪K39158;桑塔纳沪L37508;奔驰沪F88108;别克沪C49356;沪CG6390;沪JO5866;沪BK4948;沪BG9407;沪B47638;沪CH8099;沪CL5232;沪CL5182;沪JB7868;沪CGC877;沪BL2436;沪A5V158;沪L37508(共17辆车) | 原告方已申请强制执行,并查封了我司3个仓库:原辅材料仓库,行政楼下仓库,电池仓库,和行政楼下象牙赠品与翡翠原石 |
| 8 | 浙江晶科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 4,492.43 | 2013年3月23日收到判决书 | 支付货款4492.43万元;违约金89.68万元;案件受理费26.9万元;财产保全费0.5万元。查封房产:奉贤区光明镇牌楼村141号幢号1#及幢号2#;奉贤区光明镇6街坊40/9丘 | 2013年5月16日收到执行财产保全书,扣押我方位于码头的四个集装箱货柜。后经协商我方客户代为支付50万元,被扣货物已归还我司 |
| 9 |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 4,736.13 | 2014年2月12日收到执行通知书 | 1:共计货款4736.13万元,于2013年12月30日前支付2000万元,余款于2014年3月30日前付清,如未按约定履行任何一款付款义务的,则另行支付货款4736.13万元的违约金(自2012年11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计算至履行之日止)2:诉讼费2013年12月30日前付清,金华市财政局19699901040008737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 | 2014年2月12日收到执行通知书:责令我方在本通知书送达3日内履行(2014)浙金商初字第3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支付执行费11.476625万元,案件受理费18.1053万元,保全费0.5万元,未按期履行,加倍付息 |
| 10 | 上海日创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 270.92 | 2013年4月27日收到执行通知书 | 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货款270.92万元;案件受理费1.42万元 | 2013年4月27日收到执行通知书 |
| 11 | 上海晶澳太阳能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 150.00 | 2013年3月18日收到调解书 | 出具了调解书。调解方案于2013年6月底给付30万元,同年12月底前给付45万元,2014年6月底前给付30万元,同年12月底前给付60万元。案件受理费1.0905万元,财产保全费0.5万元。2013年3月14日查封车辆奔驰沪F88108 | 未到执行程序 |
| 12 | 盛品精密气体(上海)有限公司 | 153.59 | 2013年6月17日收到执行通知书 | 2013年5月22日收到了裁决书,裁决内容:支付货款153.592696万元,以及逾期利息,支付仲裁费3.3383万元 | 2013年6月17日收到执行通知书,内容为在2013年6月21日之前支付1569309.96元,执行费18093元 |
| 13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票据保证 | 10,000.00 | 2013年12月8日收到执行通知书 | 2013年7月15日收到调解书,内容为一:偿还汇票贴现借款本金10000万元及利息408.85万元(计算至2013年6月30日,后期利息按合同约定7.956%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二:被告具体分期还款日期和数额如下,1:于2013年9月20日偿还前期欠款利息590.07万元(计至2013年9月20日)2:于2013年10月20日前偿还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 3:于2013年11月20日前偿还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 4:于2013年12月20日前偿还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 5:于2014年1月20日前偿还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 6:于2014年2月20日前偿还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 7:于2014年3月20日前偿还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 8:于2014年4月20日前偿还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 9:于2014年5月20日前偿还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 10:于2014年6月20日前偿还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 11:于2014年7月21日前偿还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三: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27.09万元和保全费0.5万元,并于2013年9月20日前支付给浦东发展银行洛阳分行 | 2013年12月8日收到执行通知书:通知书送达3日内履行汇票贴现借款本金1亿元,支付自欠息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止汇票贴现借款利息408.85万元,及自2013年7月1日起至汇票贴现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按照约定利率7.965%支付利息,支付自2013年9月21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9万元,执行费17.1764万元 |
| 14 | Broadmesse International Group Co,Limited | 100.42 | 2013年6月17日收到裁定书 | 2013年6月17日收到裁决书。裁决书内容为: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总计100.4220万元,约定2013年6月30日前先付5万元;2013年10月31日前付20万元,2013年11月30日前付20万元,2013年12月31日前付20万元。2014年1月31日前支付20万元。2014年2月28日前支付15.4220万元 | 2013年6月24日向对方支付了5万元 |
| 15 | 苏州市晶协高新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 40.13 | 2013年4月10日收到调解书 | 分3期付款。第一期2013年6月30日前支付12万;第二期2013年7月30日前付12万;第三期2013年8月之前付16.13万元及当年8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0.66万元案件受理费 | 未收到执行通知 |
| 16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借款纠纷案 | 5,000.00 | 2013年7月1日收到执行通知书 | 2013年5月24日收到判决书,内容为:1: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本金5000万元及2012年12月21日后的利息(含复利,罚息),按双方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付款之日 2: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29.18万元,保全费0.5万元 查封房产:奉贤区光明镇牌楼村141号幢号1#及幢号2#;奉贤区光明镇6街坊40/9丘 | 2013年7月1日收到执行通知书,内容为2013年7月1日至2013年7月8日之内将执行标的款5029.68万元及执行费11.77万元交到本院执行庭 |
| 17 |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偃师支行借款纠纷案 | 10,000.00 | 2013年8月30日收到执行通知书 | 2013年7月23日收到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本金10000万元及2012年12月21日后的利息,分别按双方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付款之日 2:案件受理费54.18万元 查封房产:奉贤区光明镇牌楼村141号幢号1#及幢号2#;奉贤区光明镇6街坊40/9丘 | 2013年8月30日收到执行书,限于2013年8月28日至2013年9月5日之内将执行标的款10636.99万元及执行费17.376992万元交到法院执行庭 |
| 18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 | 26,553.75 | 2013年12月16日收到判决书 | 查封房产:奉贤区光明镇牌楼村141号幢号1#及幢号2#;奉贤区光明镇6街坊40/9丘。2013年12月16日收到判决书【案号(2013)奉民二(商)初字第679号,680号,681号)】:一:被告上海超日于判决生效10日内支付借款8000万元+7500万元+11053.745555万元,合计26553.745555万元。二:被告上海超日于判决生效10日内偿付借款以本金8000万元的计算至2013年2月20日的利息76.114479万元及自2013年2月21日起止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013年2月21日至2013年3月5日的利息按年利率5.6%计算,2013年3月6日起的利息按年利率8.4%计算);以本金7500万元计算至2013年2月20日的利息76.468875万元及自2013年2月21日起止清偿之日按年利率6%的利息; 以本金11053.745555万元计算至2013年2月20日的利息52.002468万元及自2013年2月21日起止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013年2月21日至2013年3月4日的利息按年利率5.6%计算,2013年3月5日起的利息按年利率8.4%计算)。三:被告上海佳途在《保证合同(本金最高额)》所约定的最高债权限额内对上述第一,二项被告上海超日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向上海超日追偿。四:被告上海超日届期不履行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原告可以与被告唐秋荣,唐昕芫,唐翌锴协议以抵押物房产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抵押合同(自然人版)》的约定仅在最高债权限额7500万元内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上海超日清偿。 五:被告倪开禄,钟雪贤在《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自然人版)》所约定的最高债权限额内对上述第一,二项被告上海超日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付款,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利息,第679,680,681号案件受理费合计146.3318万元,财产保全费1.5万元,由被告上海超日,上海佳途,唐秋荣,唐昕芫,唐翌锴,倪开禄,钟雪贤共同承担 | 未到执行程序 |
| 19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借款合同纠纷案 | 10,803.11 | 2013年9月6日收到执行通知书 | 2013年7月18日收到判决书,内容为:1:判决生效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10803.11万元,利息【以本金2000万元,自2012年12月21日起始,按年息7.544%计算(复利以年息11.316%计算)至还款付清之日;以本金5000万元,自2012年12月21日起始,按年息6.72%计算(复利以年息10.08%计算)至还款付清之日止】及罚息(其中:以本金924.12万元,自2013年1月13日起始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本金978.99万元,自2013年1月24日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本金2000万元,自2013年2月14日起按11.31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本金1000万元,自2013年4月26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本金900万元,自2013年6月5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本金5000万元,自2013年6月14日起按年息10.08%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2:案件受理费63.68万元 查封房产:奉贤区光明镇牌楼村141号幢号1#及幢号2#;奉贤区光明镇6街坊40/9丘 | 2013年9月6日收到执行通知书:责令收到通知书后3日内向中国光大银行洛阳分行履行10803.11万元,案件受理费63.68万元,执行费17.54311万元 |
| 20 | 苏州幸福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 2,591.78 | 2013年6月21日收到判决书 | 2013年6月21日收到判决书。内容为:生效之后10日内支付货款本金2591.781785万元,以及未履行之后的加倍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1389万元,保全费0.5万元。查封房产:奉贤区光明镇牌楼村141号幢号1#及幢号2#;奉贤区光明镇6街坊40/9丘 | 未到执行程序 |
| 21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支行)保证合同纠纷案 | 5,000.00 | 基本已履行完毕 | 2013年6月21日收到判决书,内容为:支付贷款本金5000万元,以及2012年12月21日至2013年1月3日的利息128333.33元。另加2013年1月4日至2013年1月5日的利息。2013年1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查封房产:奉贤区光明镇牌楼村141号幢号1#及幢号2#;奉贤区光明镇6街坊40/9丘 | 已与对方银行达成调解协议 |
| 22 | 上海江海置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合同纠纷 | 5,000.00 | 2013年5月22日撤诉 | 查封房产:奉贤区光明镇牌楼村141号幢号1#及幢号2#;奉贤区光明镇6街坊40/9丘 | 已撤诉 |
| 23 | 揭阳中诚集团有限公司1# | 1,046.11 | 2013年5月27日收到判决书 | 2013年5月27日收到判决书,判决支付原告货款1046.108969万元,以及违约金100.416940万元,案件受理费9.059155万元,保全费0.5万元 | 未收到执行通知 |
| 24 | 阿特斯光伏电力(洛阳)有限公司1# | 757.69 | 2013年5月16日收到判决书 | 2013年5月16日收到判决书支付票据款757.693440万元;案件受理费3.2419万元,已提交上诉状,7月23日收到法院撤回上诉裁定书,按原审判决执行 | 未收到执行通知 |
| 25 | 常熟阿特斯阳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1# | 2,791.91 | 2013年5月21日收到判决书 | 2013年5月21日收到判决书支付票据款2791.906560万元,案件受理费18.1396万元,已提交了上诉状。2013年7月23日收到法院撤回上诉裁定书,按原审判决执行 | 未收到执行通知 |
| 26 | 萨恩图制品有限公司(超日) | 31.07 | 2013年8月14日收到执行通知书 | 2013年5月4日收到调解书。共支付货款31.0712万元,此款分两期支付,2013年7月30日前被告应向支付货款9万元,2013年12月31日前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货款22.0712万元 | 2013年8月14日收到执行书,内容为:责令在2013年8月28日以前履行下列义务:支付人民币31.07万元 案件受理费0.3万元 申请执行费0.46万元 共计31.83万元,逾期不履行,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
| 27 | 萨图恩制品有限公司(卫雪) | 137.84 | 2013年11月15日收到执行通知书 | 2013年5月4日收到调解书。共支付货款137.84万元,此款分四期支付2013年7月30日前支付货款25万元。2013年10月30日之前支付货款40万元;2014年3月31日前被告支付货款32.84万元。2013年7月30日之前向原告支付0.86万元 | 2013年11月15日收到执行通知书:责令我司在11月18日前履行付款137.844万元及案件受理费0.860298万元,执行费1.627043万元 |
| 28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 | 9,999.63 | 2013年7月26日收到判决书 | 追加被告,延迟开庭时间至2013年7月16日。2013年7月26日收到判决书,内容为:1:判决生效之日10日内归还本金9999.63万元 2:判决生效日10日内偿还截止2013年3月6日的利息及罚息共计504.95万元及自2013年3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按《国内商业发票贴现融资申请书》约定计算的利息与罚息 3: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56.7万元 保全费0.5万元 | 未到执行程序 |
| 29 | 湖州奥博石英科技有限公司 | 20.34 | 已执行完毕 | 2013年5月15日收到调解书。支付总货款20.3375万元,第一期2013年8月15日前给付10万元,第二期2013年9月15日之前支付10.3375万元,若没有按期履行,则支付违约金1万元。案件受理费0.2176万元 | 2013年9月12日收到执行通知书,立即履行执行款21.56万元,加倍债务利息(据实计)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计算至执行完毕之日止), 执行费0.31万元。截止至2013年12月12日已完成全部付款义务 |
| 30 | 深圳超日分公司劳动仲裁 | 15.00 | 已履行完毕 | 缴纳工作人员社保和公积金 | 已履行完毕 |
| 31 | 洛阳市越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14.04 | 2013年6月5日收到执行通知书 | 调解结果:1.于2013年4月30日前支付货款14.04万元,原告不再要求被告支付逾期违约金,并自行承担本案诉讼费 ;2.若被告未能在2013年4月30日前支付货款,需支付自2012年3月13日起至剩余货款付清为止的延期付款违约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 2013年6月5日收到执行通知书。限于2013年6月3日前支付1.512970万元货款 |
| 32 | 洛阳英协商贸有限公司 | 62.81 | 2013年8月5日收到执行通知书 | 调解结果:1.于2013年4月30日前支付货款62.81万元,原告不再要求被告支付逾期违约金,并自行承担本案诉讼费;2.本案诉讼费1.01万元减半收取0.51万元,由原告承担;3.若被告未能在2013年4月30日前支付货款,需支付自2012年9月26日起至货款付清为止的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0.51万元 | 2013年8月5日收到执行通知书:限于2013年8月8日至2013年8月9日内将1:货款62.81万元及利息 2:诉讼费0.51万元 3:执行费0.87万元交到偃师市人民法院执行局514室,逾期依法采取强制执行 |
| 33 | 镇江市化剂厂有限公司 | 32.33 | 2013年4月30日出具调解书 | 调解结果:1.被告将公司所有的多晶硅电池片363813.06瓦(每瓦按2.2元作价,由被告超日洛阳公司提供增值税发票)归原告所有,折抵货款80.04万元;2.余款32.33万元在2013年6月底以前付清 ;3.原告自愿放弃违约金5.62万元 ;4.其他问题双方互不追究 | 未收到执行通知 |
| 34 | 深圳市金海江科技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 | 55.08 | 2013年3月20日收到判决书 | 1.支付55.08万元,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3年1月15日起算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2.如不按时履约,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0.93万元 | 未收到执行通知 |
| 35 | 偃师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赛阳) | 2,970.00 | 2013年6月7日收到判决书 | 判决支付借款本金2970万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20.4459万元 | 未到执行程序 |
| 36 | 洛阳春航化学试剂 | 166.70 | 2013年7月2日收到判决书 | 2013年7月2日收到判决书:1、判决生效10日内支付货款166.69534万元。2、利息按166.69534万元自2013年1月7日起至本判决指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 3、未按指定期限给付,加倍付息,案件受理费1.95万元由被告承担 | 未到执行程序 |
| 37 | 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 | 154.21 | 2013年5月10日收到执行通知书 | 1.货款154.21万元,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3年2月3日起算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2.如不按时履约,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万元 | 2013年5月10日收到执行通知书,限于20日内将154.208440万元以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9218万元,执行费1.8013万元交到执行局 |
| 38 | 上海朗金嵩特传热技术有限公司 | 58.65 | 2013年7月10日收到执行通知书 | 判决支付原告货款58.65万元,违约金1.17万元,本案受理费1万元 | 2013年7月10日收到执行通知书。限于2013年7月9日至2013年7月15日之内支付货款58.65万元及利息1.17万元,诉讼费1万元,执行费0.85万元 |
| 39 | 平顶山易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105.70 | 2013年7月8日收到判决书 | 2013年7月8日收到判决书,内容为:1:支付本金105.7万元及其违约金(自2012年9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五为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1.3513万元 | 未到执行程序 |
| 40 | 偃师市工业区管理委员会 | 500.00 | 审理中 | 无进展 | 未到执行程序 |
| 41 | 偃师市工业区管理委员会 | 500.00 | 审理中 | 无进展 | 未到执行程序 |
| 42 | 偃师市工业区管理委员会 | 500.00 | 审理中 | 无进展 | 未到执行程序 |
| 43 | 偃师市工业区管理委员会 | 194.00 | 审理中 | 无进展 | 未到执行程序 |
| 44 | 偃师市工业区管理委员会 | 350.00 | 审理中 | 无进展 | 未到执行程序 |
| 45 | 偃师市工业区管理委员会 | 500.00 | 审理中 | 无进展 | 未到执行程序 |
| 46 | 常州君合科技有限公司 | 1.50 | 2013年8月15日收到执行通知书 | 1.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原告货款1.5万元2.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合计0.03075万元 | 2013年8月15日收到执行通知书:责令收到通知书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8月26日收到裁定书,扣划洛阳超日存款1.583804万元到法院账户,法院已经执行完毕 |
| 47 | 常州君合科技有限公司 | 13.08 | 2013年8月15日收到执行通知书 | 1.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原告货款13.0800万元2.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合0.2678万元 | 2013年8月15日收到执行通知书:责令收到通知书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8月26日收到裁定书,扣划洛阳超日存款13.886974万元到法院账户,法院已经执行完毕 |
| 48 | 三河市燕郊卓川超硬材料 | 90.35 | 2013年9月2日收到执行通知书 | 1.2013年6月19日收到判决书,内容为支付货款90.3500万元,以及支付未付货款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案件受理费0.7407万元,保全费0.5万元。2.裁定冻结上海超日(洛阳)111.27万元银行存款 | 2013年9月2日收到执行书,偿付申请执行人合同款90.35万元及违约金,偿付迟延期间的加倍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案件受理费0.7407万元,执行费1.1435万元,其他诉讼费用0.5万元 |
| 49 | 上海新倬壮印刷科技有限公司 | 24.98 | 2013年12月11日收到执行通知书 | 2013年7月1日收到判决书,内容为支付货款24.98万元。案件受理费0.25万元 | 2013年12月11日收到执行通知书:责令我司于2013年12月12日9时前履行货款24.978万元,加倍支付迟延期间利息,承担诉讼费0.25235万元及执行费0.3647万元 |
| 50 | 郑州锅炉辅机有限公司 | 212.69 |
2013年11月20日收到执行通知书 | 2013年6月6日收到判决书,内容为:1:支付预付款和进度款169260元,合同总价30%的货款1468260元及合同总价10%的质保金489420元,共计2126940元 2:未按判决指定期间付款,加倍付息 3: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25200元 | 2013年11月20日收到执行通知书:限于2013年11月21日至2013年11月29日之内将212.694万元及利息,受理费2.52万元,执行费2.4363万元交到本院执行局516办公室 |
| 51 | 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235.14 | 已开庭审理 | 2013年9月7日收到判决书,内容为:工程款235.1364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1月6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至付款之日止),若未支付,加倍付息,案件受理费2.561万元,保全费0.5万元 | 未到执行程序 |
| 52 | 上海艾克森新技术有限公司 | 10.00 | 2013年12月2日收到执行通知书 | 原告方要求退还货物,目前正协商 | 2013年12月2日收到执行通知书:限于2013年12月3日至2013年12月9日之内将标的款40万元及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0.73万元,执行费0.6009万元交到本院执行庭515室 |
| 53 | 四平市巨元瀚洋板式换热器有限公司 | 62.81 | 2013年12月15日收到执行通知书 | 2013年12月15日收到执行通知书 | 2013年12月15日收到执行书,限于2013年12月16日至2013年12月23日将判决第一项履行义务,标的款25.3368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0.9595万元,执行费0.3844万元交到本院执行局515室 |
| 54 | 偃师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洛阳) | 3,000.00 | 2013年7月1日收到判决书 | 偿还本金3000万元,案件受理费19.1800万元,保全费0.5万元 | 未到执行程序 |
| 55 | 山东华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 | 74.00 | 已执行完毕 | 2013年2月28日收到判决书,判决内容:1、判决洛阳赛阳硅业有限公司支付所欠货款74万元及违约金;2、承担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 | 已执行 |
| 56 | 洛阳奥华钢结构有限公司 | 2.03 | 已执行完毕 | 诉讼请求是工程款共计2.03万元,公司把冻结存款0.999万元扣划给原告用于清偿欠款。另外2013年4月15日前一次性付给原告现金0.6万元,受理费310元,保全费320元 | 已执行 |
| 57 | 河南省地热研究院有限公司 | 31.85 | 2013年7月1日收到判决书 | 扣押我公司班车,豫CA8061,并提出用班车抵充工程款,正在协调中。2013年7月1日收到判决书,判决生效10日内清偿欠款31.85万元以及利息(自2013年1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若延期,加倍付息,案件受理费0.64万元,保全费0.23万元 | 2013年8月21日收到执行书,限于2013年8月22日至2013年8月26日内将标的款31.85万元,受理费0.64万元,保全费0.23万元,执行费0.48万元交给法院 |
| 58 | 江苏双良锅炉有限公司 | 162.00 | 2013年12月16日收到执行通知书 | 2013年9月25日收到判决书,判决生效15日内支付货款162万元,未按期支付,双倍付息,案件受理费1.636万元 | 2013年12月16日收到执行通知书,限于2013年12月17日至2013年12月27日将标的款162万元及利息,受理费1.636万元,执行费1.8763万元交到本院执行局516室 |
| 59 |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 | 164.00 | 2013年11月27日收到执行通知书 | 2013年7月8日收到判决书:判决生效10日内支付货款164万元及违约金8.2万元,未按指定期间履行,加倍付息,受理费2.0298万元 | 2013年11年27日收到执行通知书,限于2013年11月28日至2013年11月29日之内将货款164万元。违约金8.2万元及迟延期间债务利息。诉讼费2.0298万元,执行费1.9822万元交到本院执行局515室 |
| 60 | 北洋国家精馏技术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 690.00 | 2013年12月9日收到执行通知书 | 2013年9月11日收到判决书,1:判决生效10日内支付货款690万元及违约金(按690万元计算,从2012年6月1日计算至本判决限定的给付之日,按日千分之一计算 技术费用15万元 若逾期 加倍付息 2:受理费7.13万元 | 2013年12月9日收到执行通知书:责令我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起5日内履行货款705万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6.3007万元 |
| 61 | 上海益鼎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 16.05 | 2013年4月19日法院出具调解书 | 2015年4月19日之前支付货款16.05万元,诉讼费0.18万元 | 未到执行程序 |
| 62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九江支行 | 500.00 | 2013年6月27日收到调解书 | 2013年6月27日收到调解书。内容为2013年9月25之前偿还本金500万元,并按利率7.2%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3460万元。保全费0.5万元 | 未到执行程序 |
| 63 | 浙江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2,206.29 | 2013年7月29日收到执行通知书 | 2013年5月13日收到判决书,判令支付工程款2206.29万元,案件受理费15.2815万元,财产保全费0.5万元 | 2013年7月29日收到执行书,内容为:1:缴纳执行款2206.29万元及利息 2:缴纳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 3:案件受理费15.78万元 4:执行费9.17万元 5:逾期不履行的 加倍付息 6:如你逾期不履行 法院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将不良信用信息提供给省信用中信,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曝光,向金融机构和工商,房管,税务,国土等部门通报等 |
| 64 | 张家港汉龙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141.10 | 2014年3月18日收到执行通知书 | 2013年5月20日收到调解书内容为:欠原告货款总计为141.1000万元,现分别于2013年8月30日;2013年12月30日;2014年3月30日,2014年6月30日各付货款25%,即为35.2750万元 | 2014年3月18日收到执行通知书:履行标的额142.4795万元和迟延利息,若不按时履行,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
| 65 | 海南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 | 7,530.37 | 2014年3月17日收到执行通知书 | 2013年9月15日收到判决书:解除双方签订的《太阳能组件购销合同》及两份《补充协议》,支付剩余货款7530.3712万元及其利息(自被告实际违约之日起至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一般流动资金货款基准利率计付),若未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利息,案件受理费41.831856万元 | 2014年3月17日收到执行通知书:限我司在收到通知日起10日内,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
| 66 | 上海箱克木业有限公司 | 721.86 | 2013年6月21日收到判决书 | 2013年6月21日收到判决书,内容为:支付原告货款本金721.8582万元.并在十日内偿付自2013年2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按同期贷款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3.116850万元,我方已上诉,8月26日收到裁定书,自动撤回上诉,维持原判 | 上诉中 |
| 67 | 揭阳中诚集团有限公司2# | 690.92 | 2013年7月22日收到判决书 | 2013年6月18日开庭后,原告变更了原来的诉求金额897.9417万元。2013年7月22日收到判决书,内容为判决生效日5日内支付违约金690.92万元。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限给付,加倍付息。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6.02万元 | 未到执行程序 |
| 68 | 阿特斯光伏电力(洛阳)有限公司2# | 1,767.95 | 2013年7月19日收到判决书 | 2013年7月19日收到判决书,内容为:1:被告在判决生效日起10日内支付票据款1767.95万元。2:被告在判决生效日起10日内支付1767.95万元自2013年3月19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3:若未按判决指定期间给付,加倍付息。 4:案件受理费12.79万元 | 未到执行程序 |
| 69 | 常熟阿特斯阳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2# | 6,427.45 | 2013年7月19日收到判决书 | 2013年7月19日收到判决书,内容为:1:被告在判决生效日起10日内支付票据款6427.45万元。 2:被告在判决生效日起10日内支付常熟阿特斯票据款522万元自2013年3月17日起至本判决生效日至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3:被告在判决生效日10日内支付常熟阿特斯票据款5905.45万元自2013年3月19日起至本判决生效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4:若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给付,加倍付息。5: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36.32万元 | 未到执行程序 |
| 70 | 上海戎狄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 14.63 | 2013年8月14日收到调解书 | 2013年8月14日收到调解书,内容为:1:共计货款14.631万元,分别于2013年11月15日之前支付1.631万元,于2014年3月30日之前支付13万元。 2:案件受理费0.1613万元 | 未到执行程序 |
| 71 | 中国进出口银行 | 17,999.03 | 2014年3月10日收到执行通知书 | 2013年11月15日收到判决书:被告在判决生效10日内偿还本金17999.034938万元及截止到2013年3月17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236.566198万元;自2013年3月18日起止付清之日按照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未按判决指定期间付款,双倍付息,倪开禄、上海超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不能付款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95.358万元,保全费0.5万元 | 2014年3月10日收到执行通知书:限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超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倪开禄自接到本通知后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法院将强制执行,并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利息,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以及执行引起的其他经济损失,并将视情况将你公司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社会公布 |
| 72 | 中国农业银行奉贤支行 | 27,000.00 | 2013年6月18日收到判决书 | 2013年6月18日收到判决书,内容为支付贷款本金27000万元;以及截至2013年3月20日的借款利息470.735629万元。案件受理费141.5336万元,保全费0.5万元 | 未到执行程序 |
| 73 | 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震川支行 | 1,142.00 | 2013年11月6日收到判决书 | 2013年11月6日收到判决书:案号0915号:1、被告昆山光翼于判决生效10日内偿还贷款本金388.482632万元(暂计算至2013年10月11日,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 2、被告上海超日,张明,张宇欣,顾向军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全权向债务人追偿 3、未按判决指定期限履行,加倍付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合计3.835万元由昆山光翼,上海超日,张明,张宇欣,顾向军负担。 案号0916号:1、被告昆山光翼于判决生效10日内偿还贷款本金130万元(暂计算至2013年10月11日,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 2、被告张明,张宇欣,顾向军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全权向债务人追偿 3、未按判决指定期限履行,加倍付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合计1.685万元由昆山光翼,张明,张宇欣,顾向军负担。 案号0917号:1、被告昆山光翼于判决生效10日内偿还贷款本金450万元(暂计算至2013年10月11日,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 2、被告上海超日,张明,张宇欣,顾向军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全权向债务人追偿 3、未按判决指定期限履行,加倍付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合计4.315万元由昆山光翼,上海超日,张明,张宇欣,顾向军负担。 案号0914号:1、被告昆山光翼于判决生效10日内偿还贷款本金172万元(暂计算至2013年10月11日,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 2、被告上海超日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全权向债务人追偿 3、未按判决指定期限履行,加倍付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合计2.063万元由昆山光翼,上海超日负担 | 未到执行程序 |
| 74 | 无锡市儒兴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 423.79 | 2013年9月30日收到执行通知书 | 2013年7月17日收到判决书,内容为:1:判决生效日起10日内支付货款423.79万元及利息(从2013年1月7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 2: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4.07万元 | 2013年9月30日收到执行通知书:收到通知书后3日内履行还款427.856万元,执行费4.51856万元 |
| 75 | 昆山菘启温控科技有限公司 | 6.87 | 2013年7月9日收到判决书 | 被告判决生效日起5日内向原告支付6.87万元货款,若未按本判决约定,加倍付息 | 未到执行程序 |
| 76 | 怡诚商贸有限公司 | 19.70 | 2013年9月29日收到判决书 | 2013年9月29日收到判决书:判决生效10日内付清货款19.698395万元及损失0.5909万元,若未按期给付,加倍付息,案件受理费0.43万元 | 未到执行程序 |
| 77 | 上海启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12.36 | 已开庭审理 | 2013年8月15日收到判决书 | 2013年8月15日收到判决书,内容为:判决生效日起10日内支付加工款12.36万元及利息(以12.36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530日) 若逾期,加倍付息,案件受理费0.15万元 |
| 78 | 四川简阳化通压缩机有限公司 | 343.68 | 已开庭审理 | 暂无判决结果 | 未到执行程序 |
| 79 | 杨庆春(洛阳聚客隆建材市场双虎石材经销处业主) | 6.02 | 2013年10月27日收到执行通知书 | 2013年9月21日收到判决书:1:判决生效5日内偿还货款6.0173万元 2:判决生效5日内偿还人工费4.7496万元 3:延期支付,双倍付息 案件受理费0.246万元 | 2013年10月27日收到执行通知书:限于2013年10月28日至2013年11月1日之内将标的额10.7669万元,受理费0.246万元,执行费0.1551万元交到本院执行局516室 |
| 80 | 北京京仪椿树整流器有限公司 | 1,024.00 | 审理中 | 暂无判决结果 | 未到执行程序 |
| 81 | 中国农业银行偃师市支行 | 3,000.00 | 2013年11月4日收到执行通知书 | 2013年9月27日收到判决书:1:判决生效日起15日内偿还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含罚息和复利,自2013年4月21日起按双方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案件受理费19.8243万元 | 2013年11月4日收到执行通知书:3日内履行3019.8243万元,执行费9.759824万元 |
| 82 | 上海高弘电器控制工程有限公司 | 546.50 | 2013年9月25日收到调解书 | 2013年9月25日收到调解书:共计货款546.5022万元,于2014年1月起至2014年9月止每月底前各支付54.6万元,余款55.1022万元于2014年10月底前付清,利息13.6625万元于2013年12月31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1.2752万元于2014年10月底前支付给原告 | 未到执行程序 |
| 83 |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陆家嘴支行 | 4,871.51 | 2014年1月6日收到判决书 | 2014年1月6日收到判决书:1、判决生效10日内偿还借款本金4871.5104万元 2、判决生效10日内偿还截至2013年7月11日的利息78.27727万元,逾期利息182.694145万元以及自2013年7月1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及《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借款展期协议》的约定计算。 3、被告上海洛阳太阳能,倪开禄,钟雪贤对上述第一,第二项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29.84万元 保全费0.5万元 | 未到执行程序 |
| 84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 | 3,200.00
(本案金额13,900万元,公司涉及3,200万元) | 审理中 | 暂无判决结果 | 未到执行程序 |
| 85 | 上海南集物流有限公司 | 265.00 | 2013年11月11日收到执行通知书 | 2013年9月19日收到判决书:1:判决生效10日内支付运费265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1月1日起止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的违约金),若延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 2013年11月11日收到执行通知书:责令我司于11月19日前履行运输费267.092792万元及利息,执行费2.910928万元,若不履行,应当在11月19日上午9点到法院执行接待室说明原因 |
| 86 | 富安兴建设有限公司 | 2533.00 | 2013年11月1日收到调解书 | 2013年11月1日收到调解书:共计所欠工程款2532.99971万元,于2013年12月31日前支付100万元,2014年6月30日前支付500万元,2014年12月31日前支付500万元,于2015年8月31日前支付余款及诉讼费5.18465万元 | 未到执行程序 |
| 87 | 湖北远春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 105.34 | 2013年8月15日收到执行通知书 | 暂无判决结果 | 2013年8月15日收到执行书,限于2013年8月19日之前将货款105.34万元,受理费1.48万元,保全费0.5万元,执行费1.29万元交到偃师市人民法院 |
| 88 |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1# | 9,974.94 | 2014年1月7日收到执行通知书 | 2013年11月25日收到判决书:判决生效10日内支付货款9974.93625万元,并支付自2013年2月20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以9974.93625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倪开禄,钟雪贤承担上述欠款的连带清偿责任,若未按期付款,双倍付息,案件受理费58.5434万元 | 2014年1月7日收到执行通知书:1、支付货款9974.93625万元,违约金1516.19031万元 2、加倍支付迟延利息(起算日2013年12月21日) 3、负担案件受理费58.5434万元,执行费18.231127万元 |
| 89 | 浙江东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 16.70 | 2013年11月4日收到判决书 | 2013年11月4日收到判决书:支付质保金16.7万元,未按时履行,加倍付息,案件受理费0.364万元 | 未到执行程序 |
| 90 |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 | 2,253.59 | 审理中 | 暂无判决结果 | 未到执行程序 |
| 91 | 上海宏碧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 15.31 | 2013年10月25日收到调解书 | 2013年10月25日收到调解书,共计货款15.311万元,于2013年12月31日前支付5.311万元,2014年2月28日前支付10万元 | 未到执行程序 |
| 92 |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269.47 | 2013年11月20日收到判决书 | 2013年11月20日收到判决书:判决生效10日内支付货款269.474858万元及利息(从2012年10月18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未按期履行,加倍付息,案件受理费2.8358万元,保全费0.5万元 | 未到执行程序 |
| 93 | 常州时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35.50 | 2013年10月23日收到调解书 | 2013年10月23日收到调解书:共计货款35.5万元,于2014年2月28日,3月30日,4月30日,5月30日前分别支付7万元,余款7.5万元于2014年6月30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原告承担 | 未到执行程序 |
| 94 | 上海亘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5,200.00 | 2014年1月9日收到督促履行通知书 | 2013年11月19日收到判决书:判决生效日起10日内归还代偿款5200万元,上海超日九江太阳能有限公司与倪开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未按时履行,加倍付息,案件受理费30.305万元 | 2014年1月9日收到督促履行通知书:督促你于2014年1月13日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给付借款本金5230.305万元及利息 |
| 95 | 上海震坤行贸易有限公司 | 38.50 | 2013年11月25日收到判决书 | 2013年11月25日收到判决书:判决生效10日内支付货款38.5万元及逾期利息(38.5万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3年9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若未按期间履行,双倍付息,案件受理费0.35375万元 | 未到执行程序 |
二、新增的诉讼、仲裁情况
下表所列诉讼情况为公司自《2013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重大诉讼、仲裁后新增的诉讼、仲裁情况。
| 1 | 浙江飞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1# | 1,658.15 | 裁定自动撤诉 | 暂无判决结果 | 未到执行程序 |
| 2 | 浙江飞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2# | 1,050.00 | 裁定自动撤诉 | 暂无判决结果 | 未到执行程序 |
| 3 | 液化空气上海有限公司 | 66.97 | 审理中 | 暂无判决结果 | 未到执行程序 |
| 4 | 深圳古瑞瓦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32.67 | 2014年1月17日收到判决书 | 2014年1月17日收到判决书:判决生效10日内支付货款32.6734万元,违约金9.221415万元及以32.6734万元为本金按每日0.66‰自2013年10月12日起、以1.14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2年10月23日起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未按指定期间履行,加倍付息,案件受理费0.305万元 | 未到执行程序 |
| 5 | 沈毅、张扣珍、陈迪 | 8.98 | 2013年12月30日收到裁定书:驳回原告起诉 | 暂无判决结果 | 未到执行程序 |
| 6 | 江阴精力机械有限公司 | 3.42 | 2014年1月20日收到判决书 | 2014年1月20日收到判决书:判决生效10日内给付货款3.418万元,未按指定期间付款,加倍付息,案件受理费0.033万元 | 未到执行程序 |
| 7 | 广州市儒兴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 43.99 | 2013年12月13日收到判决书 | 2013年12月13日收到判决书:判决生效3日内支付货款43.985万元,未按指定期间付款,双倍付息,诉讼费0.4174万元 | 未到执行程序 |
| 8 | 中材天华国际光伏工程有限公司 | 136.70 | 审理中 | 暂无判决结果 | 未到执行程序 |
| 9 | 洛阳银电光伏材料有限公司诉上海九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221.80 | 2013年12月27日收到判决书 | 2013年12月27日收到判决书:1、被告上海九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赔付原告221.804896万元,被告曹文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被告于判决生效3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64.404162万元,被告曹文龙承担连带责任。如未按期履行,加倍付息,案件受理费3.5万元,保全费0.5万元,由原告承担3.5万元,被告承担0.5万元 | 未到执行程序 |
| 10 | 中电电气(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 62.00 | 2014年2月11日收到判决书 | 2014年2月11日收到判决书:1、判决生效10日内给付货款62万元 2、未按期支付,加倍付息 3、案件受理费0.5万元,保全费0.31万元 | 未到执行程序 |
| 11 | 上海康大泵业制造有限公司 | 23.92 | 2014年1月15日收到判决书 | 2014年1月15日收到判决书:1、判决生效10日内支付货款23.92万元及违约利息1.196万元,未按期履行,加倍付息 2、案件受理费0.5067万元由被告承担 | 未到执行程序 |
| 12 |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 907.20 | 审理中 | 2014年3月24日收到调解书 | 2014年3月24日收到调解书:被告超日九江拖欠原告货款907.2万元,定于2014年10月30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每月30号前还款90万元,2015年7月30日清偿余款97.2万元。被告上海超日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被告有任何一期未付,原告有权就全部债务申请执行,并由被告从2012年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4倍支付违约金。诉讼费4.1718万元(由被告在支付第一期款项时支付原告),由两被告承担 |
| 13 | 常州捷佳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 328.57 | 审理中 | 暂无判决结果 | 未到执行程序 |
| 14 | 四平市明泽热设备有限公司 | 60.00 | 2014年2月21日收到判决书 | 2014年2月21日收到判决书:1、判决生效10日内给付货款60万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3年11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 2、未按判决指定期限给付,加倍付息 3、诉讼费0.98万元由被告承担 | 未到执行程序 |
| 15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 9,990.00 | 准备应诉 | 暂无判决结果 | 未到执行程序 |
本期新增涉诉金额14,594.37万元,合计诉讼金额237,384.18万元。目前公司主要采取代加工的生产模式,上述公司的诉讼、仲裁情况不会影响目前公司的代加工业务。以上诉讼、仲裁情况截止于2014年3月25日,公司将对后续诉讼、仲裁情况进行持续披露,请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情况
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已执行判决或仲裁结束的对公司本年利润影响主要是该类诉讼产生的应由公司承担的诉讼费用、逾期利息以及违约金等支出而导致减少本年利润金额约为15,081.50万元,本次公告诉讼事项中尚未判决或仲裁的,无法准确预计诉讼结果(据公司初步估计损失至少约在1,021.07万元左右)。
本次公告所述的涉案金额为公司因流动性危机而无法偿付已到期债务,该债务都已在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上述诉讼、仲裁案件中存在未判决、未执行的情况,请各位投资者继续关注公司的后续公告。
公司董事会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3月25日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期召开“11超日债”(证券代码:112061)201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特别提示:
根据“11超日债”《会议规则》的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须经持有本期债券50%以上(不含50%)未偿还债券面值的债券持有人同意方能形成有效决议。截至2014年3月20日下午17时(属于《会议通知》中注明的参会登记截止时间),本次会议筹备组共收到持有未偿还债券面值183,446,600元(已经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核查)的债券持有人的参会登记,占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的18.34%,远低于形成有效决议所需的50%。
“11超日债”持有人的持债数量分散、地域广泛。为避免出现因参会债券持有人过少、持债数量不足而未能形成有效决议的情况,争取更多债券持有人参加本次会议以便对会议议案进行有效表决,根据《会议规则》第16条的规定,受托管理人决定延期召开本次会议,并顺延本次会议的参会登记时间。
为切实增加本次会议参加人数以便对会议议案进行有效表决,受托管理人再次提请各位债券持有人积极参会,可以本人参会或者委托代理人参会(包括委托本受托管理人代为参会并表决),且为节省参会成本,受托管理人继续请求债券持有人委托本受托管理人作为代理人代为参会并表决。同时,为便于受托管理人做好本次会议的筹备工作,请拟参会的债券持有人务必按照《会议通知》的要求向受托管理人进行参会登记(截至2014年3月20日下午17时已登记的参会回执仍然有效,不必重复登记)。会议延期期间,受托管理人将每周公告已登记参会的债券持有人持有的未偿还债券面值。会议的具体召开时间和地点将另行通知,敬请债券持有人留意。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49号)、《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关于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会议规则》”)等相关规定,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11超日债”(证券代码:112061,以下简称“本期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就延期召开“11超日债”201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事项,作出如下重要通知:
一、相关依据及安排
1、根据《会议规则》,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现场投票表决;债券持有人会议须经持有本期债券50%以上(不含50%)未偿还债券面值的债券持有人同意方能形成有效决议。
2、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拟审议事项时,不得对拟审议事项进行变更。任何对拟审议事项的变更应被视为一个新的拟审议事项,不得在本次会议上进行表决。
3、除法律、《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和《募集说明书》明确规定外,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对全体本期债券持有人(包括未出席会议、出席会议但明示表达不同意见或弃权的债券持有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关于授权委托代理人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安排。拟参会债券持有人不能亲自参会的,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拟委托代理人参加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应按照附件二《“11超日债”201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授权委托书及表决票》所述之格式及要求填写相关授权委托书及表决票,并将填写完毕的前述文件连同附件一《“11超日债”201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参会回执》及相关证明文件,一并寄送至会议筹备组的收件地址,由受托管理人届时代为提交债券持有人会议。
鉴于“11超日债”持有人的持债数量分散、地域广泛,2013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即因参会债券持有人过少而未形成有效决议,因此,为增加参会人数以尽可能形成有效决议,同时节省参会成本,相关债券持有人可以委托“11超日债”受托管理人代为参会并表决,并按照前述要求妥善填写并提交文件(委托代理人签字处请填写“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受托管理人同意接受已按要求提交授权文件的该等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代为参会并按照其指示予以表决。
5、关于债券持有人应当进行参会登记的提示。为便于受托管理人做好本次会议的筹备工作,请拟参会的债券持有人务必按照本会议通知的要求,及时向受托管理人进行参会登记。
二、关于延期召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原因
根据“11超日债”《会议规则》的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须经持有本期债券50%以上(不含50%)未偿还债券面值的债券持有人同意方能形成有效决议。截至2014年3月20日下午17时(属于《会议通知》中注明的参会登记截止时间),本次会议筹备组共收到持有未偿还债券面值183,446,600元(已经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核查)的债券持有人的参会登记,占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的18.34%,远低于形成有效决议所需的50%。
“11超日债”持有人的持债数量分散、地域广泛。为避免出现因参会债券持有人过少、持债数量不足而未能形成有效决议的情况,争取更多债券持有人参加本次会议以便对会议议案进行有效表决,根据《会议规则》第16条的规定,受托管理人决定延期召开本次会议,并顺延本次会议的参会登记时间。
三、关于将延期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召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 会议时间和地点:受托管理人将另行通知
(三) 会议召开和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形式,记名方式投票
(四) 债权登记日:2013年7月5日(自2013年7月8日起“11超日债”暂停上市,债权登记日为其前一交易日,并以该日下午15:00时交易时间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债券持有人名册为准)
(五) 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参会登记办法
1. 参会登记时间:自本会议通知发出之日起至受托管理人另行公告的截止时间(截至2014年3月20日下午17时已登记的参会回执仍然有效,不必重复登记)
2. 参会登记方法:参会的债券持有人可通过传真或邮寄方式将本通知所附的参会回执(参见附件一)及证明文件(见下文),尽快送达至以下指定地址(邮寄方式仅限中国邮政EMS快递,以会议筹备组工作人员签收时间为准;传真方式以会议筹备组收到时间为准):
收件人: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超日债”债券持有人会议筹备组
收件地址: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杨王经济园区旗港路738号
邮政编码:201406
联系人:刘铁龙
联系电话:021-51889318
传真:021-33617092
3. 参会证明文件:参加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应在提交参会回执时附上以下证明文件,并在出席会议时出示该等证明文件:
(1) 债券持有人为法人的,如由法定代表人出席,应出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加盖公章);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需提供债券持有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及表决票原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2) 债券持有人为非法人单位的,如由负责人出席,应出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加盖公章);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需提供债券持有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及表决票原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3) 债券持有人为自然人的,如由本人出席,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证券账户卡原件;如委托代理人出席,应出示委托人身份证原件、证券账户卡(复印件并由委托人签名)、授权委托书及表决票原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4、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规则》的规定,由受托管理人委派的授权代表担任。
(六) 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权利
1.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截至债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本次发行债券之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不能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可以不是本期债券的债券持有人)参加会议和表决(授权委托书样式,参见附件二)。
2. 债券受托管理人聘请律师对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3.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列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发表意见,但不能行使表决权,并且如其持有本期债券,则其代表的本期公司债券张数不计入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出席张数:
1) 发行人;
2)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 持有本期债券且持有发行人10%以上股权的发行人股东;
4) 发行人的重要关联方。
(七) 其他事项:债券持有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自行承担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等费用。
四、关于将延期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审议事项
1. 审议《关于提请债券持有人会议授权受托管理人就逾期付息对超日太阳提起民事诉讼等的议案》(参见会议议案一);
2. 审议《关于提请债券持有人会议授权受托管理人有权依法处置“11超日债”担保物用于付息的议案》(参见会议议案二);
3. 审议《关于提请债券持有人会议授权受托管理人有权代表债券持有人参与超日太阳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的议案》(参见会议议案三);
4. 审议《关于“11超日债”再次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会议召开形式及投票表决方式的议案》(参见会议议案四)。
五、关于将延期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和效力
(一) 债券持有人会议投票表决采取记名方式现场投票表决(表决票样式参见附件二;如债券持有人为自然人且本人参会,请填写附件三的表决票)。
(二) 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拟审议事项表决时,只能投票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有表决权的本期公司债券张数对应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三) 每一张本期债券为一个表决权;须经持有本期债券50%以上(不含50%)未偿还债券面值的债券持有人同意,方能形成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四) 任何与本期债券有关的决议如果导致变更发行人、债券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除法律、《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和《募集说明书》另有明确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对全体本期债券持有人(包括未出席会议、出席会议但明示表达不同意见或弃权的债券持有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五) 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经表决通过后生效,但其中涉及须经有权机构批准的事项,经有权机构批准后方能生效。
经受托管理人自查,本次会议延期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和《会议规则》的规定。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针对“11超日债”201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延期召开事宜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受托管理人因正当理由延期召开本次会议,符合《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和《会议规则》的规定。
自超日太阳出现流动性危机后,为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受托管理人第一时间要求并尽全力促成超日太阳为本身无担保的“11超日债”提供了资产担保,为债券持有人权益提供了进一步的保障;其后,在超日太阳资金匮乏的情况下,通过各种措施督促超日太阳完成了“11超日债”第一期利息的全额偿付,并尽了最大能力督促超日太阳筹集第二期利息。受托管理人将继续依照《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募集说明书》、《受托管理协议》等的规定,尽职履责,督促超日太阳尽快落实未付利息资金,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全力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特此通知。
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3月21日
附件一
“11超日债”201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参会回执
兹确认本人/本单位或本人/本单位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将出席“11超日债”(证券代码:112061)201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11超日债”债券持有人(签署):
(公章):
“11超日债”债券持有人证券账户卡号码:
持有“11超日债”债券张数(面值100元为一张):
年 月 日
(本参会回执的剪报、复印件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为有效)
附件二
“11超日债”201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授权委托书及表决票
(适用于法人/非法人单位)
兹授权____________先生/女士作为我单位的委托代理人,代理我单位出席“11超日债”(证券代码:112061)201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按下列指示就本次会议的各项议案代为行使表决权:
| 表决内容 | 表决意向 |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议案一、关于提请债券持有人会议授权受托管理人就逾期付息对超日太阳提起民事诉讼等的议案 | | | |
| 议案二、关于提请债券持有人会议授权受托管理人有权依法处置“11超日债”担保物用于付息的议案 | | | |
| 议案三、关于提请债券持有人会议授权受托管理人有权代表债券持有人参与超日太阳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的议案 | | | |
| 议案四、关于“11超日债”再次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会议召开形式及投票表决方式的议案 | | | |
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授权指示以在“同意”、“反对”、“弃权”下面的方框中打“√”为准,对同一项决议案,不得有多项授权指示。如果委托人对有关决议案的表决未作具体指示或者对同一项决议案有多项授权指示的,视为弃权。
委托代理人行使表决权的一切后果,均由本单位承担。
本授权委托书有效期为自其签发之日起至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结束之日止。
债券持有人(公章):
债券持有人证券账户卡号码:
持有本期债券张数(面值100元为一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表决说明:
1. 请就表决事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在相应栏内画“√”,并且对同一项议案只能表示一项意见;
2.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有表决权的本期公司债券张数对应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3. 如委托“11超日债”受托管理人代为参会并表决的,请将本授权委托书及表决票的其他内容填写完毕后,在委托代理人处填写“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即可。
“11超日债”201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授权委托书及表决票
(适用于自然人)
兹授权_____________先生/女士作为本人的委托代理人,代理本人出席“11超日债”(证券代码:112061)201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按下列指示就本次会议的各项议案代为行使表决权:
| 表决内容 | 表决意向 |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议案一、关于提请债券持有人会议授权受托管理人就逾期付息对超日太阳提起民事诉讼等的议案 | | | |
| 议案二、关于提请债券持有人会议授权受托管理人有权依法处置“11超日债”担保物用于付息的议案 | | | |
| 议案三、关于提请债券持有人会议授权受托管理人有权代表债券持有人参与超日太阳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的议案 | | | |
| 议案四、关于“11超日债”再次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会议召开形式及投票表决方式的议案 | | | |
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授权指示以在“同意”、“反对”、“弃权”下面的方框中打“√”为准,对同一项决议案,不得有多项授权指示。如果委托人对有关决议案的表决未作具体指示或者对同一项决议案有多项授权指示的,视为弃权。
委托代理人行使表决权的一切后果,均由本人承担。
本授权委托书有效期为自其签发之日起至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结束之日止。
债券持有人(签字):
债券持有人证券账户卡号码:
债券持有人身份证号码:
持有本期债券张数(面值100元为一张):
委托代理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表决说明:
1. 请就表决事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在相应栏内画“√”,并且对同一项议案只能表示一项意见;
2.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有表决权的本期公司债券张数对应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3. 如委托“11超日债”受托管理人代为参会并表决的,请将本授权委托书及表决票的其他内容填写完毕后,在委托代理人处填写“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即可。
附件三
“11超日债”(证券代码:112061)201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票
(适用于现场参会的自然人投资者)
| 表决内容 | 表决意向 |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议案一、关于提请债券持有人会议授权受托管理人就逾期付息对超日太阳提起民事诉讼等的议案 | | | |
| 议案二、关于提请债券持有人会议授权受托管理人有权依法处置“11超日债”担保物用于付息的议案 | | | |
| 议案三、关于提请债券持有人会议授权受托管理人有权代表债券持有人参与超日太阳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的议案 | | | |
| 议案四、关于“11超日债”再次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会议召开形式及投票表决方式的议案 | | | |
债券持有人(签字):
债券持有人证券账户卡号码:
债券持有人身份证号码:
持有本期债券张数(面值100元为一张):
表决说明:
1. 请就表决事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在相应栏内画“√”,并且对同一项议案只能表示一项意见;
2.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有表决权的本期公司债券张数对应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证券代码:002506 证券简称:*ST超日 公告编号:2014-023
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重大事项进展及股票继续停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拟披露重大事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经申请,公司股票于2014年2月19日下午13:00开市起停牌。
因公司重大事项需继续核实,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避免公司股票(证券简称“*ST超日”、证券代码“002506”)价格大幅波动,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将继续停牌,待相关事项披露后复牌,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