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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988 证券简称:中国银行 公告编号:临2014—007 转债代码:113001 转债简称:中行转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03-2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和出席情况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14年3月25日在中国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中国银行总行大厦B2多功能厅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本行于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即2014年3月17日)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279,364,554,563股,为有权出席并可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对议案进行表决的股份总数。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8人,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17,828,621,589股,占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97%。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由本行董事会召集,根据本行《公司章程》,经本行董事共同推举,由李早航执行董事主持,本行在任董事13人,出席12人,田国立董事长因重要公务未能出席会议;本行在任监事8人,出席7人,李军监事长因重要公务未能出席会议;本行董事会秘书、公司秘书出席会议,部分高级管理层成员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会议通过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陈四清先生出任本行执行董事的任期将自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其任职资格之日起开始计算。 关于上述议案的详细内容,请参见本行于2014年2月7日公布的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本行网站(www.boc.cn)浏览并下载。 三、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周宁律师和柳思佳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本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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