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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09 证券简称:天奇股份 公告编号:2014-017 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后续进展情况公告 2014-03-2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2年3月9日,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子公司无锡天奇竹风科技有限公司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应诉通知书[(2012浙)杭民商初字第15号]和民事裁定书[(2012)浙杭商初字第15-1号]。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原告)告本公司(被告二)及本公司下属子公司无锡天奇竹风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受理原告要求对被告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4839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该事项本公司已于2012年3月13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2012年4月16日,本公司又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转交的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请求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退还货款和承担损害赔偿共计6193.414万元,其中返还货款4839万元,损害赔偿1354.414万元(该事项本公司已于2012年4月19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近日,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无锡天奇竹风科技有限公司收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判决书》,判定如下: 一、解除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和无锡天奇竹风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对69套竹浆叶更换的约定。 二、无锡天奇竹风科技有限公司向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返还货款4839万元,赔偿损失1354.414万元,支付因鉴定而支付的费用 18万元,共计6211.414万元。 三、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对天奇竹风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无锡天奇竹风科技有限公司已经交付的69套竹浆叶。 对一审判决,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无锡天奇竹风科技有限公司均表示不服,将于上诉有效期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鉴于此案一审判决已下达,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从谨慎原则出发,经与年审会计师沟通,2013年母公司将计提预计负债4700万元,合并报表净利润将调减4700万元左右,具体的会计处理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本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正式披露的公告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公布后续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3月26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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