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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885 股票简称:同力水泥 公告编号:2014-015 河南同力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03-2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增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一)召开时间:2014年3月25日(星期二)上午9:00 (二)召开地点:河南省郑州市农业路41号投资大厦A座999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郭海泉先生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会议出席的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303,625,52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71.14%。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对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经过逐项投票表决,做出如下决议: (一)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303,625,524股同意,占参加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303,625,524股同意,占参加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2013年度财务报告 表决结果为:303,625,524股同意,占参加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2013年度财务报告》。 (四)2013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为:303,625,524股同意,占参加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2013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五)2013年度利润及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为:303,625,524股同意,占参加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2013年度利润及利润分配预案》。 根据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2013年公司实现合并口径净利润141,976,883.80元,其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66,376,879.56元。公司母公司2013年度实现净利润为189,708,662.08元,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16,083,305.15元,加上年度结转的未分配利润-28,875,610.57元,当期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44,749,746.36元。公司拟以截止2013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426,799,283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2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8,535,985.66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六)关于聘请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303,625,524股同意,占参加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该议案。 同意聘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1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授权经营层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和决定审计报酬等具体事项。 (七)关于聘任公司201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303,625,524股同意,占参加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该议案。 同意聘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14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授权经营层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和决定审计报酬等具体事项。 (八)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303,625,524股同意,占参加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该议案。 (九)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303,625,524股同意,占参加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该议案。 (十)关于制定公司股东回报分红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303,625,524股同意,占参加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该议案。 (十一)独立董事2013年度述职报告 会议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所作的《独立董事2013年度述职报告》,认为独立董事在2013年度工作中勤勉尽责,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许明 袁肖磊 (三)结论性意见:见证律师认为: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股东和股东委托代理人的资格、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以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同力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3月25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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