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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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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达宏利效率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13年度报告摘要

2014-03-2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基金管理人: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送出日期:2014年3月27日

  §1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年度报告已经全体独立董事签字同意,并由董事长签发。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4年3月26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利润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本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年度报告正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阅读年度报告正文。

  本报告财务资料已经审计,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基金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本报告期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

  §2 基金简介

  2.1 基金基本情况

  ■

  2.2 基金产品说明

  ■

  自2013年3月30日起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变更为“富时中国A600 指数收益率*60%+中证国债指数收益率*35%+同业存款利率*5%”。原比较基准为:60%×富时中国A600 指数收益率+35%×新华巴克莱资本中国国债指数收益率+5%×同业存款利率。详情请参照我公司2013年3月30日发布的《泰达宏利效率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关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及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2.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

  2.4 信息披露方式

  ■

  §3 主要财务指标、基金净值表现及利润分配情况

  3.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1.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2.所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3.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等于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

  3.2 基金净值表现

  3.2.1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

  效率优选混合基金业绩比较基准:60%×富时中国A600 指数收益率+35%×中证国债指数收益率+5%×同业存款利率。

  富时中国A600 指数是富时指数公司编制的包含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总市值最大的600 只股票并以流通股本加权的股票指数,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中证国债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中国国债指数,涵盖了三个市场中(银行间市场,沪深交易所)的一年期以上的国债,具有良好的流动性和市场代表性。

  自2013 年3 月30 日起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变更为"富时中国A600 指数收益率*60%+中证国债指数收益率*35%+同业存款利率*5%”。详情请参照我公司2013年3月30日发布的《泰达宏利效率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关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及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3.2.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

  本基金大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是:股票50%-70%,债券25%-45%,现金保持在5%以上,本基金的建仓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建仓期末本基金已满足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比例。本报告期末,本基金的投资比例除某些投资比例被动超标外,其余各项投资比例均符合基金合同规定。被动超标的投资比例,已按照基金合同的要求,于10个交易日以内调整达到了基金合同的要求。

  3.2.3 过去五年基金每年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

  3.3 过去三年基金的利润分配情况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基金实际运作的情况,本基金近三年未进行利润分配。目前无其他收益分配安排。

  §4 管理人报告

  4.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情况

  4.1.1 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基金的经验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名湘财合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6月,是中国首批合资基金管理公司之一。截至报告期末本公司股东及持股比例分别为: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51%;宏利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49%。

  目前公司管理着包括泰达宏利价值优化型系列基金、泰达宏利行业精选基金、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基金、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泰达宏利效率优选混合型基金、泰达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基金、泰达宏利市值优选股票型基金、泰达宏利集利债券型基金、泰达宏利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泰达宏利红利先锋股票型基金、泰达宏利中证财富大盘指数型基金、泰达宏利领先中小盘股票型基金、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基金、泰达宏利全球新格局基金、泰达宏利中证500指数分级基金、泰达宏利逆向策略股票型基金、泰达宏利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高票息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内的二十一只证券投资基金。

  4.1.2 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及基金经理助理简介

  ■

  注:1.证券从业的含义遵从行业协会《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表中的任职日期和离任日期均指公司做出决定的公告日期。

  2. 我公司已于2013年9月3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基金经理的公告》。陈少平女士自2013年8月30日起不再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4.2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运作整体合法合规,没有出现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4.3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公平交易情况的专项说明

  4.3.1 公平交易制度和控制方法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公平交易制度和内部控制流程,严格执行相关制度规定。在投资管理活动中,公平对待不同投资组合,确保各投资组合在获得投资信息、投资建议和投资决策方面享有平等机会;在交易环节实行集中交易制度,交易部运用交易系统中的公平交易功能并按照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原则严格执行所有指令,保公平交易可操作、可评估、可稽核、可持续;对于债券一级市场申购、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购等以基金管理人名义进行的交易,交易部按照价格优先、比例分配的原则对交易结果进行分配,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投资机会。

  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部定期对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的收益率差异进行分析,对连续四个季度期间内、不同时间窗下(日内、3日内、5日内)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同向交易的交易价差进行分析,并经公司管理层审核签署后存档备查。基金管理人的监察稽核部定期对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和控制工作进行稽核。

  4.3.2 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

  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部事后从交易指令的公平性、同日反向交易、不同窗口下的同向交易溢价率和风格相似的基金的业绩等方面,对报告期内的公平交易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本报告期内,交易指令多为指令下达人管理的多只资产组合同时下发,未发现明显的非公平交易指令;基金管理人严格控制不同投资组合之间的同日反向交易,严格禁止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同日反向交易;场外交易的交易价格与市场价格一致,场内交易的溢价率在剔除交易时间差异、交易数量悬殊、市场波动剧烈等因素后,处于正常范围之内;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各投资组合的业绩由于投资策略、管理风格、业绩基准等方面的因素而有所不同。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各投资组合之间未发现利益输送或不公平对待不同组合的情况。

  4.3.3 异常交易行为的专项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异常交易的监控与报告制度,对异常交易行为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控,风险管理部对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异常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对异常交易发生前后不同投资组合买卖该异常交易证券的情况进行分析,定期对各投资组合的交易行为进行整体分析评估,定期向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公募基金和特定客户资产组合的交易行为分析报告。如发现疑似异常交易情况,相关投资组合经理对该交易情况进行合理性解释。监察稽核部定期对异常交易制度的执行和控制工作进行稽核。

  在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所有投资组合的同日反向交易成交较少的单边交易量均不超过该证券当日成交量的5%,没有发现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异常交易行为,在本报告期内也未发生因异常交易而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情况。

  4.4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的说明

  4.4.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和运作分析

  2013年市场表现较为分化,创业板指涨幅很高,而上证和沪深300指数反而表现为下跌。如此巨大的指数表现差异历史上是没有的,基金整体也因为持有股票风格不一样从而表现出很大的收益率差异。

  我们认为造成这种巨大风格差异的背后原因是宏观经济增长低于去年底市场的普遍乐观预期而流动性在刚性兑付等强大融资需求推动下保持一定的宽松,从而大量资金从跟宏观经济表现密切相关的周期、金融、地产行业转移到同宏观经济层面关系不是很紧密的中小股票上,造成资本市场局部的结构化泡沫特征。从行业表现方面看传媒、计算机、通信、军工等行业涨幅很大,而周期、金融、地产等行业跌幅很大。

  市场的这种结构性分化特征在三季度达到顶峰,四季度相对有所收敛。原因主要是前期创业板涨幅过大,很多股票估值过高,客观需要调整。另外四季度流动性相对前期也趋于弱化,主要是前期地方融资平台等资金需求过旺,影子银行发展过快导致金融风险加大,从而央行在保证合理资金供应下不过度投放货币,进而因为资金刚性需求过旺导致利率上升加快,从而先对债券市场形成不利影响,进而波及到股市。

  本基金的配置主要还是集中在成长性比较好的电子、医药等行业股票中,主要通过自下而上选股方式集中在长期成长性好并且具备合理估值的股票上,并重仓持有优质稀缺资源股票,不跟随市场情绪变化去追逐热点板块,而是在底部买入被市场情绪错杀的优质个股,取得了比较好的投资效果和超额收益。

  4.4.2 报告期内基金的业绩表现

  截止报告期末,本基金份额净值为0.9465元,本报告期份额净值增长率为23.45%,同期业绩比较基准增长率为-2.77%。

  4.5 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的简要展望

  展望明年宏观经济方面应该趋于稳定,出口可能在发达国家经济复苏背景下有所好转,投资预计更多表现为稳中有降,主要看地方融资平台和影子银行治理情况,消费还是表现平稳。因此我们预计GDP增长相对今年可能持平或略有下降。

  流动性方面相对今年我们预计会表现为更紧一些,主要因为通胀上升风险加大以及地方融资平台和影子银行对资金需求过旺导致的利率快速上升。我们预计利率可能先升后降,最终会在刚性需求下降后资金需求减少从而导致利率开始下降。

  我们预计明年市场会在改革和债务潜在危机的双重影响下波动,对市场的正面影响来自于市场化的改革红利,负面影响来自于地方债务,IPO重启,美国量化宽松退出等。行业方面还是看好经济结构转型趋势中利好的新兴产业,选股估值变得更加重要。

  4.6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估值程序等事项的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设有估值委员会,并制定了相关制度及流程。估值委员会主要负责基金估值相关工作的评估、决策、执行和监督,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允与合理。报告期内相关基金估值政策由托管银行进行复核。公司估值委员会由主管运营的副总经理负责,成员包括督察长、投资总监、基金经理及研究部、交易部、固定收益部、监察稽核部、金融工程部、风险管理部、基金运营部的相关人员,均具有丰富的专业工作经历,具备良好的专业经验和专业胜任能力。基金经理参与估值委员会对相关停牌品种估值的讨论,发表相关意见和建议,但涉及停牌品种的基金经理不参与最终的投票表决。本公司参与估值流程各方之间没有存在任何重大利益冲突,一切以投资者利益最大化为最高准则。

  4.7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利润分配情况的说明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本基金实际运作的情况,本基金于本报告期内未进行利润分配,目前无其他收益分配安排。

  §5 托管人报告

  5.1 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遵规守信情况声明

  本报告期,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基金的托管过程中,严格遵守了《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其他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完全尽职尽责地履行了基金托管人应尽的义务。

  5.2 托管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运作遵规守信、净值计算、利润分配等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本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其他有关规定,对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等方面进行了认真的复核,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方面进行了监督,未发现基金管理人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实施利润分配。

  5.3 托管人对本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等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发表意见

  本托管人复核审查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利润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6 审计报告

  本基金2013年年度报告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注

  册会计师签字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投资者可阅读年度报告正文查看审计报告全文。

  §7 年度财务报表

  7.1 资产负债表

  会计主体:泰达宏利效率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报告截止日: 2013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

  报告截止日2013年12月31日,基金份额净值0.9465元,基金份额总额3,720,532,295.49份。

  7.2 利润表

  会计主体:泰达宏利效率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本报告期: 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

  7.3 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会计主体:泰达宏利效率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本报告期: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

  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本报告 7.1 至 7.4 财务报表由下列负责人签署:

  ______刘青山______ ______傅国庆______ ____王泉____

  基金管理人负责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

  7.4 报表附注

  7.4.1 基金基本情况

  泰达宏利效率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原湘财荷银效率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后更名为泰达荷银效率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第41号《关于同意湘财荷银效率优选证券投资基金(LOF)设立的批复》核准,由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06年4月27日更名为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9日更名为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湘财荷银效率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负责公开募集。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不定,首次设立募集不包括认购资金利息共募集4,331,970,453.84元,业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06)第54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湘财荷银效率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于2006年5月12日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为4,334,668,642.20份基金份额,其中认购资金利息折合2,698,188.36份基金份额。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本基金于2006年6月6日更名为泰达荷银效率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根据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2010年3月17日发布的《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旗下公募基金名称的公告》,本基金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更名为泰达宏利效率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深证上字[2006]第78号文审核同意,本基金256,749,748.00份基金份额于2006年7月21日在深交所挂牌交易。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托管在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其转至深交所场内后即可上市流通。

  根据《泰达荷银效率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和《泰达荷银效率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拆分比例的公告》的有关规定,本基金于2007年8月27日进行了基金份额拆分,拆分比例为2.405174385,并于2007年8月28日进行了变更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泰达宏利效率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可转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回购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50%-70%,债券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25%-45%,现金保持在基金资产净值的5%以上。自2013年3月30日起,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由富时中国A600指数收益率×60%+新华巴克莱资本中国国债指数收益率×35%+同业存款利率×5%,变更为富时中国A600指数收益率×60%+中证国债指数收益率×35%+同业存款利率×5%。

  本财务报表由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7日批准报出。

  7.4.2 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基金的财务报表按照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其后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3号<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泰达宏利效率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和在财务报表附注7.4.4所列示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定及允许的基金行业实务操作编制。

  7.4.3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声明

  本基金2013年度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基金2013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3年度的经营成果和基金净值变动情况等有关信息。

  7.4.4 本报告期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一致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一致。

  7.4.5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

  7.4.6 税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28号《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其他相关财税法规和实务操作,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1)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不予征收营业税。

  (2)对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基金取得的企业债券利息收入,由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支付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自2013年1月1日起,对基金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基金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4)基金卖出股票按0.1%的税率缴纳股票交易印花税,买入股票不征收股票交易印花税。

  7.4.7 关联方关系

  ■

  下述关联交易均在正常业务范围内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

  7.4.8 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关联方交易

  7.4.8.1 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7.4.8.1.1 股票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未通过关联交易单元进行股票交易。

  7.4.8.1.2债券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未通过关联交易单元进行债券交易。

  7.4.8.1.3债券回购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未通过关联交易单元进行债券回购交易。

  7.4.8.1.4权证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未通过关联交易单元进行权证交易。

  7.4.8.1.5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无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7.4.8.2 关联方报酬

  7.4.8.2.1 基金管理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支付基金管理人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报酬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50%的年费率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其计算公式为:日管理人报酬=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X 1.50% / 当年天数。

  7.4.8.2.2 基金托管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支付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5%的年费率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其计算公式为:日托管费=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X 0.25%/ 当年天数。

  7.4.8.3 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单位:人民币元

  ■

  7.4.8.4 各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7.4.8.4.1 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本基金的管理人在本报告期内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内均未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

  7.4.8.4.2 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本基金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在本报告期末及上年度末均未持有本基金。

  7.4.8.5 由关联方保管的银行存款余额及当期产生的利息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

  本基金的银行存款由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保管,按银行同业利率计息。

  7.4.8.6 本基金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无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7.4.8.7 其他关联交易事项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无其他关联交易事项。

  7.4.9 期末( 2013年12月31日 )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7.4.9.1 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流通受限的证券。

  7.4.9.2 期末持有的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7.4.9.3 期末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7.4.9.3.1 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余额。

  7.4.9.3.2 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余额。

  §8 投资组合报告

  8.1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2 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投资者欲了解本报告期末基金投资的所有股票明细,应阅读登载于公司网站的年度报告正文。

  8.4 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

  8.4.1 累计买入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买入金额”(或“买入股票成本”)、“卖出金额”(或“卖出股票收入”)均按买卖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8.4.2 累计卖出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买入金额”(或“买入股票成本”)、“卖出金额”(或“卖出股票收入”)均按买卖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8.4.3 买入股票的成本总额及卖出股票的收入总额

  单位:人民币元

  ■

  注:“买入金额”(或“买入股票成本”)、“卖出金额”(或“卖出股票收入”)均按买卖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8.5 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6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7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8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8.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8.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在报告期内,本基金未投资于股指期货。该策略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

  8.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8.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在报告期内,本基金未投资于国债期货。该策略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

  8.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8.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报告期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8.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11.1

  基金投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8.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8.11.3 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

  8.11.4 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8.11.5 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8.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9 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

  9.1 期末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及持有人结构

  份额单位:份

  ■

  9.2 期末上市基金前十名持有人

  ■

  持有人为本基金场内持有人。

  9.3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的情况

  ■

  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未持有本基金;

  2、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在10万份至50万份之间。

  §10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单位:份

  ■

  §11 重大事件揭示

  11.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

  1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

  11.3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

  11.4 基金投资策略的改变

  ■

  11.5 为基金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

  11.6 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稽查或处罚等情况

  ■

  11.7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的有关情况

  11.7.1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股票投资及佣金支付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一)2013本基金新增安信证券、渤海证券、长江证券、东兴证券、方正证券、高华证券、广州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海通证券、民生证券、齐鲁证券、瑞银证券、万联证券、银河证券、英大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信证券交易席位。

  (二)交易席位选择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席位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席位,选择的标准是:

  (1)经营规范,有较完备的内控制度;

  (2)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证券交易的需要

  (3)能为基金管理人提供高质量的研究咨询服务。

  11.7.2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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