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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94 证券简称:华斯股份 公告编号:2014-020 华斯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4-03-2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79号文核准,华斯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A股)2,053万股(每股价值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14.60元/股。2014年2月28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14]000079号)验证,截至2014年2月27日,公司募集资金总额为299,738,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14,020,000.0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285,718,000.00元。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2014 年3月25日,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肃宁县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公司已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肃宁县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0622501040018827,截止2014年3月25日,专户余额为21,516.13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裘皮服饰生产基地搬迁升级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已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248010182600011021,截止2014年3月25日,专户余额为7055.67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直营店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上述各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民生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民生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上述各银行应当配合民生证券的调查与查询。 民生证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定期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民生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田勇、刘灏可以随时到上述各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上述各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上述各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民生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上述各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上述各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民生证券。上述各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352.78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上述各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民生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民生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民生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上述各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上述各银行三次未及时向民生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民生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民生证券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或民生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民生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备查文件: 1、 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肃宁县支行、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 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华斯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3月26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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