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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3-2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于2012年4月25日生效,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4年3月1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和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galaxyasset.com)上发布了《关于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年期届满与基金份额转换的公告》。为了保障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现发布本基金2年期届满与基金份额转换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基金转型后的基金存续形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 年期届满,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银河通利A、银河通利B 的基金份额将以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份额,并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转换为开放式基金(LOF)后,向深交所申请上市,银河通利B份额终止上市。 (二)基金转型时银河通利 A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银河通利 A 的处理方式。银河通利 A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届时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公告规定的方式做出选择赎回银河通利 A 份额或是不选择赎回银河通利 A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赎回的,其持有的银河通利 A 份额将被默认为转入“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 为维护投资者利益,本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托管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将2014年4月22日定为银河通利 A份额的开放赎回日,银河通利 A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做出选择赎回银河通利 A 份额或是不选择赎回银河通利 A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赎回的,其持有的银河通利 A 份额将被默认为转入“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2年期届满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后 2 年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合同》生效后2 年期届满日与银河通利B 的封闭期届满日相同。 (三)基金转型时的份额转换 1、基金份额转换规则 对投资者认购或通过上市交易购买并持有到期的每一份银河通利A和银河通利B,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届满日,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资产及收益的计算规则计算银河通利A和银河通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各自的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为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不同类别份额。无论基金份额持有人单独持有或同时持有银河通利A和银河通利B,均无需支付转换基金份额的费用。其中,本基金银河通利A将转为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外的C类份额,场外的银河通利B份额将转为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外的A类份额,且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本基金场内的银河通利B份额将转为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内的A类份额,仍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 2、份额转换基准日 银河通利A和银河通利B 的份额转换基准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后2 年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转换基准日确定日期,届时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3、份额转换方式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本基金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 元。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以份额转换后1.000 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基金管理人将根据银河通利 A和银河通利 B转换比例对转换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实施转换。 4、份额转换计算公式: 银河通利A 份额的转换比率=份额转换基准日银河通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银河通利B 份额的转换比率=份额转换基准日银河通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银河通利A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银河通利A份额数×银河通利A 份额的转换比率 银河通利B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银河通利B份额数×银河通利B 份额的转换比率 在实施基金份额转换时,银河通利A 份额(或银河通利B 份额)的转换比率、银河通利A(或银河通利B)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份额转换后的基金运作 银河通利A、银河通利B 的份额全部转换为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之日起30 日内,本基金将申请在深交所上市交易,并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份额转换后本基金上市交易、开始办理申购与赎回的具体日期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基金转型后基金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 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管理程序等将保持不变。 投资者可以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20-0860(免长途话费)或登录网站(www.galaxyasset.com)咨询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3月27日
银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日常申购和赎回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4年3月27日 1公告基本信息 ■ 注:银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在基金开放日,投资者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目前为下午3:00)之前,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视为当日的交易申请;如果投资者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之后,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视为下一开放日的交易申请。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场外交易时,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场内交易时,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首次申购本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且每笔申购金额必须是100元的整数倍,同时单笔申购最高不超过99,999,900元。 2、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关于本基金申购金额限制的规定如与其他规定不同,以本公告为准。各代销机构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2 申购费率 ■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按照0.8%的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场外交易时,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份基金份额;场内交易时,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并且单笔赎回最多不超过99,999,999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若某投资者托管的基金份额不足10份或其某笔赎回导致该持有人托管的基金份额不足10份的,投资者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否则将自动赎回。 4.2 赎回费率 ■ 注:1年为365天,2年为730天,以此类推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2、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7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6个月的投资人,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场外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 (1)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68号15层 法定代表人:尤象都(代行) 公司网站:www.galaxyasset.com(支持网上交易)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0860 直销业务电话:(021)38568981/ 38568507 传真交易电话:(021)38568985 联系人:郑夫桦、张鸿、赵冉 (2)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西环广场T3座15楼B5(邮编:100044) 电话:(010)58301616 传真:(010)58301156 联系人:孙妍 (3)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1号锦绣联合商务大厦25楼2515室(邮编:510075) 电话:(020)37602205 传真:(020)37602384 联系人:史忠民 (4)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花园街310号苏宁电器5层银河基金(邮编:150001) 电话:(0451)53928808 传真:(0451)53905578 联系人:崔勇 (5)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地址:南京市太平南路1号新世纪广场B座805室(邮编:210002) 电话:(025)84671299 传真:(025)84523725 联系人:李晓舟 (6)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西路17号赛格景苑2楼(邮编:518048) 电话:(0755)82707511 传真:(0755)82707599 联系人:史忠民 5.1.2 场外代销机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5.2 场内销售机构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具体以上海证券交易所最新公布名单为准。 6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开放日常申购业务后,本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各销售机构及指定网点营业场所、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基金管理人网站等媒介公布上一个基金开放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敬请投资者留意。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投资者亦可通过登录本公司网站或联系本公司客服中心了解基金销售相关事宜。 公司网址:www.galaxyasset.com 客服热线:400-820-0860 2、上述业务的解释权归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3月27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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