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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77 证券简称:浪潮信息 公告编号:2014-017 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4-03-2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监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35号)核准,公司于2014年2月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向不超过10家特定投资者共发行了24,931,438 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发行价格为40.1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99,999,978.18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73,475,046.74元,已经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和信验字(2014)第000004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开发区支行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和平支行3家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已在上述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关键应用主机产业化、大数据一体机产业化、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泰君安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泰君安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国泰君安的调查与查询。国泰君安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国泰君安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彭凯、丁颖华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泰君安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或15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泰君安。开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20%的,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泰君安,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泰君安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泰君安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泰君安出具对账单或向国泰君安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泰君安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国泰君安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国泰君安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国泰君安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5年12月31日解除。 特此公告。 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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