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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转为开放式暨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2014-03-2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公告送出日期:2014年3月27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 注:(1)根据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封闭期自2011年3月29日起至2014年3月28日止。自2014年3月29日起本基金运作方式转为开放式,并于2014年3月31日起打开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2)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A 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161216,场内简称“双债A”)和C 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161221,场内简称“双债C”)两类,其中,A类基金份额为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为不收取申购费、赎回费,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3)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本基金A 类份额进行申购和赎回,C 类份额仅允许在场外进行申购和赎回。 2 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赎回业务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本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开放时间为:每个开放日的9:30-15:00(投资者在15:00以后提出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与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交易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的相应价格)。 由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有所不同,请详见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场外申购时,投资者在销售机构网点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在国投瑞银网上直销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场内申购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同时申购金额必须是整数金额。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 ■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4)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的申请。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的成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本基金的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5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基金份额余额不足5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2)本基金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表: ■ 从场内转托管至场外的基金份额,从场外赎回时,其持有期限自转托管转入确认日开始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赎回费率。 (4)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5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在已开通此业务的代销机构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具体业务规则以本公司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为准。 6 基金销售机构 6.1. 场外直销机构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6层 电话:(0755)83575993 83575992 传真:(0755) 82904048 82904007 联系人:曹丽丽 杨蔓 客户服务电话:400-880-6868 公司网站:www.ubssdic.com 6.2 场外非直销机构 ■ ■■ 注:以上业务内容仅为提示,请以代销机构最新规定为准。 6.3 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包括: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富证券、财富里昂、财通证券、长城证券、长江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证券、东海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广州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长财、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源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券、华泰联合、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联讯证券、民生证券、民族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齐鲁证券、日信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银万国、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天风证券、天源证券、万和证券、开源证券、万联证券、西部证券、西藏同信、西南证券、厦门证券、湘财证券、新时代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投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浙江、中信万通、中信证券、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 7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从2011年5月19日起,基金管理人已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网站及客服系统等媒介和各销售机构及指定网点营业场所公布本基金A类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将自2014年3月31日起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网站及客服系统等媒介和各销售机构及指定网点营业场所公布本基金C类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仍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入场内上市交易。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相关事宜并不因基金转换运作方式而发生调整。 (2)本基金于2014年3月31日起加入部分代销机构及国投瑞银直销网上交易已推出的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及其他费率优惠活动(部分同时含定投),详见各代销机构相关公告和本公司网站相关提示。 (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有关的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ubssdic.com)查阅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资料。投资者还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880-6868)或代销机构咨询电话咨询基金的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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