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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 青海明胶 证券代码:000606 公告编号:2014-014 青海明胶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03-2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议案、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青海明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4年3月26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赵华先生主持。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会议。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曲永乐律师、王雪姣律师出席会议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 出席本次股东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共12人,代表公司股份126,332,30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7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26,282,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75%;参加网投的股东共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50,30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07%。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本项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26,327,8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反对4,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 三、网络投票前十大股东的表决情况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会议由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指派见证律师曲永乐、王雪姣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关于青海明胶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青海明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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