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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3-2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99版) (5)2014年1月1日,张家口金鸿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为中油金鸿天输送有限公司全资孙公司)与张家口国储能源物流有限公司签署了《液化天然气供气协议》,张家口金鸿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从张家口国储能源物流有限公司采购液化天然气,买卖双方的液化天然气到岸价以价格确认函为准。生效时间:2014年1月1日,有效期至2015年1月1日。 (6)2013年4月11日延安中油金鸿天然气有限公司(为中油金鸿天输送有限公司全资孙公司)与廊坊市京龙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签署了《延安中油金鸿天然气有限公司钢管粉刷喷涂防腐工程合同书》,委托京龙防腐完成合同指定的钢管粉刷喷涂防腐工程,合同价格为5,617,108.06元,生效时间:2013年4月11日,有效期限:签署日至合同履行完毕。 (7)2012年8月22日,中油金鸿华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北投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与张家口国能签署了《楼宇定向建设协议》,委托张家口国能建设位于张家口市高新区纬三西路的“华北结算中心”,总建筑面积暂估为46,400平方米(最终以实测面积为准),每平方米建设综合单价为4,584元,楼栋建设价款暂估为人民币212,687,000元。生效时间:2012年8月22日,本协议签署后,五个工作日内,华北投管支付给张家口国能127,612,200元,以后每月支付5,800,550元,结构主体封顶时付款90%,交付使用后付清余款,2014年将付4,000.00万元。有效期限:签署日至合同履行完毕。 (8)2013年10月25日,中油金鸿华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与中国国储能源化工集团股份公司就收购张家口国储天然气管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00%股权相关事宜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书》,合同金额为2,000万元。生效时间:2013年10月25日。乙方用现金方式支付甲方的股权转让款,本协议生效后三日内,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股权转让预付款800万元,乙方同意在上述股权换让后乙方名下的三日内,向甲方支付第二期股权转让款800万元,余款400万元在股权转让后完成后半年内结清。2014年将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200万元。有效期限:签署日至合同履行完毕。 (9)2013年3月1日,张家口应张天然气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与廊坊市京龙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签署了《张家口应张天然气有限公司应张天然气管道水保工程合同书》,委托京龙防腐完成合同指定管线的水工保护工程,工程地点为原应县-张家口天然气输气管线河北段3、4标段,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一年。合同金额为300.08万元。生效时间:2014年3月5日,有效期限:2014年9月5日。 (10)2014年2月18日,张家口应张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应张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与廊坊市京龙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签署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应张公司分别以6928元/吨、6928元/吨、7445元/吨的价格向京龙防腐采购螺旋防腐钢管(508*7.1)、螺旋防腐钢管(508*8.7)、直缝防腐钢管(508*8.7)。合同总金额为3736.01万元(含防腐费)。生效时间:2014年2月18日,有效期限:签署日至合同履行完毕。 (11)2012年2月29日,衡阳市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衡阳天然气”,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与衡阳国能签署了《楼宇定向建设协议》,委托衡阳国能建设位于衡阳市石鼓区松木乡朝阳村华南总部基地项目,地上暂估建筑面积为22,729平方米,每平方米建设综合单价为4,000元,地下暂估建筑面积为2,345平方米,每平方米建设综合单价为2,500元,楼栋建设价款合计96,778,500元。生效时间:2012年2月29日,有效期限:签署日至合同履行完毕。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公司全资子公司收购张家口国储天然气管道有限公司后将有利于公司天然气输送能力的增强、管网覆盖范围的扩大、市场渗透程度的加深、天然气供应和保障体系的完善。将极大提升公司的竞争实力、盈利水平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对实现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2、公司全资子公司向耒阳国储能源、国储能源物流销售天然气、为耒阳国储能源提供建筑工程设计、为国储能源物流输气等业务是公司日常经营过程中持续发生的、正常合理的行为,上述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的开展,均属于公司正常的业务范围。 3、张家口国能及衡阳国能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均是以房地产开发为主,相关产业为辅,能够充分发挥当地房地产界的行业优势。在公司新建工程设计及建设中,能为公司提供专业的技术服务、节约成本、保证项目开发的进度,使公司各相关项目的前期工作顺利开展。 4、京龙防腐具备管道、储罐、钢结构防腐保温工程施工资质,能够按照国家、行业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技术管理和质量控制,为公司提供的服务能够达到防腐工程一次合格。 5、上述关联交易参照市场价格经双方协商定价,付款条件安排合理,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6、上述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没有因以上关联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五、独立董事及中介机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赵景华、方勇、王刚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审议本次关联交易议案的会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本次董事会会议上,关联方董事回避了表决,其余董事经审议通过了上述关联交易。 2、上述关联交易行为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向关联方接受劳务时均按协议价格或市场价格交易,与非关联方一致,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六、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2014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3、日常关联交易的协议书。 特此公告。 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3月27日
证券代码:000669 证券简称金鸿能源 公告编号:2014-009 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4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定于2014年4月18日(星期五)召开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及监事会提交的相关提案。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4年4月18日(星期五)下午2:30 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4月17日(星期四) — 2014年4月18日下午(星期五)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记名书面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4年4月1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4月17日下午15:00时 — 2014年4月18日下午15:00时的任意时间。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网络投票包含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系统两种投票方式,同一股份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6、出席对象: (1) 截止2014年4月11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上述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7、会议地点:北京市东城区鼓楼外大街26号荣宝大厦11层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3、审议《2013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4、审议《201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5、审议《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6、审议《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7、审议《关于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8、审议《关于公司2014年度申请银行综合授信及担保授权的议案》 9、审议《关于公司符合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10、审议《关于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10.01 发行规模 10.02 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 10.03 债券期限 10.04 发行方式 10.05 债券利率 10.06 募集资金用途 10.07 上市场所 10.08 担保条款 10.09 决议的有效期 10.10 本次发行对董事会的授权事项 10.11 偿债保障措施 11、审议《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以上议案已分别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4年第一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2014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内容请参阅2014年3月 28日刊登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第七届董事会2014年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七届监事会2014年第一次会议》。 三、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1、法人股东应持《股东账户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及出席人的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持股凭证、《证券账户卡》;授权代理人持身份证、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信函或传真以抵达本公司的时间为准; 4、登记时间:2014年4月16日-17日上午 9:00-11:30、下午 13:30-17:00 5、登记地点:公司证券部 6、受托人在登记和表决时提交文件的要求: (1)个人股东亲自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2)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3)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4)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在委托人不作具体指示的情况下,委托人或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四、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包括交易系统投票和互联网(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网络投票程序如下: (一)采用交易系统投票的投票程序 1.投票代码:深市股东的投票代码为“360669”。 2.投票简称:“金鸿投票”。 3.投票时间:2014年4月18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 和13:00—15:00。 4.在投票当日,“金鸿投票”“昨日收盘价”显示的数字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总数。 5.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 (1)进行投票时买卖方向应选择“买入”。 (2)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100元代表总议案,1.00元代表议案1,2.00元代表议案2。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委托价格分别申报。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表1 股东大会议案对应“委托价格”一览表
(3)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 表2 表决意见对应“委托数量”一览表
(4)如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示相同意见,则可以只对“总议案”进行投票; 如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总议案”和单项议案进行了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即如果股东先对相关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相关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它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股东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相关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5)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6)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票申报无效,深交所交易系统作自动撤单处理,视为未参与投票。 (7)如需查询投票结果,请于投票当日下午18:00以后登录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点击“投票查询”功能,可以查看个人网络投票结果,或通过投票委托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查询。 (二)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4月17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15:00时,结束时间为2014年4月18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2、股东获取身份认证的具体流程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股东可以采用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的方式进行身份认证 (1)申请服务密码的流程 登陆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的密码服务专区注册;填写“姓名”、 “证券账户号”等相关信息并设置服务密码,如申请成功,系统会返回一个4位数字的激活校验码。 (2)激活服务密码 股东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比照买入股票的方式,凭借“激活校验码”激活服务密码。该服务密码通过交易系统激活成功后的半日方可使用。服务密码激活后长期有效,在参加其他网络投票时不必重新激活。密码激活后如遗失可通过交易系统挂失,挂失后可重新申请,挂失方法与激活方法类似。申请数字证书的,可向深圳证券信息公司或其委托的代理发证机构申请。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登录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的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1)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列表”选择“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投票”。 (2)进入后点击“投票登录”,选择“用户名密码登陆”,输入您的“证券账户号”和“服务密码”;已申领数字证书的投资者可选择CA证书登录。 (3)进入后点击“投票表决”,根据网页提示进行相应操作。 (4)确认并发送投票结果。 五、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鼓楼外大街26号荣宝大厦 邮政编码:100120 联系电话:010-82809145-188 联系传真:010-82809491 联系人:焦玉文 2.本次股东大会参加会议股东的食宿和交通费用自理。 六、备查文件 1.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3月27日 附件: 授 权 委 托 书 致: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 ,对以下议案以投票方式代为行使表决权。本人/本单位对本次会议表决事项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可代为行使表决权,其行使表决权的后果均由本人/本单位承担。 (说明:请在对议案投票选择时打“√”,“同意”、“反对”、“弃权”都不打“√”视为弃权,“同意”、“反对”、“弃权”同时在两个选择中打“√”视为废票处理) 委托人签字: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号: 受托人签字: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委托期限:自签署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注:授权委托书以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单位委托需加盖公章)
证券代码:000669 证券简称:金鸿能源 公告编号:2014-010 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举办2013年度网络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已于2014年3月28日披露,公司将于2014年4月3日(星期四)下午15:00--17:00举行2013年年度网络业绩说明会。公司主要管理层将出席本次业绩说明会,投资者就公司经营业绩、发展战略等具体情况进行沟通,以便投资者全面、深入的了解情况。 本次业绩说明会将采用网络远程的方式举行,投资者可登陆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投资者互动平台(http://irm.p5w.net)参与本次业绩说明会。欢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 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3月27日
证券代码:000669 证券简称:金鸿能源 公告编号:2014-011 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与明秀新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 股权收购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风险提示 1、事项简述:本公司拟(以下简称“乙方”)收购明秀新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持有的山西中电明秀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秀公司”或“标的物”)100%股权。双方就此相关事宜达成一致,并签订了《股权转让框架协议》。 2、协议类型:股权收购框架协议 3、协议的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本次双方签署的协议为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属于双方合作意向和基本合作内容的初步达成及框架约定,具体的收购方式、收购金额、资金落实等方面存在不确定性,且框架协议付诸实施及实施过程中均存在变动的可能性,项目合作框架协议的后续履行亦存在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所致的风险,公司特作相关风险提示。 4、、协议履行对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本次收购框架协议尚未涉及具体实施计划和方案,尚无法预测对公司未来各会计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 5、协议涉及的后续事项:本公告所述框架协议签署并生效后,双方即开展并组织实施框架协议所述项目的前期工作。同时双方将在条件具备后,另行签署具体从事该项目的相关协议,届时公司将依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关注公司关于该项目的后续信息披露事宜。本协议涉及公司重大投资事项,协议签署后,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一、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 转让标的物 本框架协议所称转让标的是指甲方合法持有的明秀公司100%股权; 第二条 转让价格 1、双方一致同意下述条件不可分割的构成确定本次股权转让价格的基础; (1)甲方保证明秀公司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合法经营,拥有相应所须的所有证照、资质等。 (2)乙方(或乙方指定关联方)完成对明秀公司的尽职调查,并最终明确表示购买本次转让标的。 (3)由乙方聘请的中介机构对明秀公司进行资产评估及审计。 2、双方同意,本框架协议约定的尽职调查阶段结束后,前款所述条件得已全部满足的前提下,乙方同意在明秀公司股权整体估值约人民币玖亿陆仟万元(RMB960,000,000.00元)的基础上,收购转让标的。 假如前款所述条件不能全部满足或出现其他现时无法预测但可能对确定转让价款有重大影响的因素,则双方同意由乙方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受让转让标的,或双方对转让标的价款做出公平合理的调整。 3、转让款分期支付:签署正式股权转让协议后7日内支付30%、完成股权转让工商变更手续后3日内支付65%。余款5%作为担保,若无或有负债及未披露的帐外债务或转让股权存在瑕疵,此担保款项将于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满1年时支付。若发生上述参保事项,乙方有权直接从担保款中扣除,不足部分由甲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期限届满后,如发生前述情形,由甲方承担责任,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债。 第三条 甲方承诺 1、甲方保证是明秀公司合法股东,甲方对拟转让标的拥有完整的股东权利,转让标的不存在股权争议,没有设置任何质押或其他担保物权,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 2、甲方保证本框架协议签署后,除乙方最终明确表示放弃本次转让标的,甲方不应与除乙方外的任何第三方进行与本协议相同或相似目标的协商、谈判、达成任何协议、承诺或备忘录。否则,因此而使乙方遭受到的损失,甲方应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保证在股权转让工商变更办理完毕之前,明秀公司资产完好,企业持续经营并运转良好。 4、甲方保证在股权转让完成(以股权工商变更登记办理完毕之日为准)前,明秀公司不存在未披露的表外负债及或有负债;因在股权转让完成前的明秀公司或甲方的行为,产生的明秀公司表外债务或有负债,则该等债务由甲方全部承担清偿责任,与乙方无。如发生明秀公司就前述债务承担责任,则乙方有权从未支付给甲方的股权转让价款中抵扣,不足偿还的部分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5、甲方承诺向乙方提供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6、若甲方存在对明秀公司的占款,乙方有权在支付收购款时直接扣除对等金额。 第四条 尽职调查及磋商缔约安排 1、尽职调查 (1)本框架协议所称尽职调查,系指自本框架协议生效日至审计、评估、法律等专业机构完成对明秀公司有关财务、资产、法律事项的专业核查并提交相关专业报告的期间,但该期间自本框架协议生效日起最长不超过(30)日。 (2)本框架协议生效之日起7日内,甲方同意乙方聘请的相关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评估机构等专业机构进入明秀公司,对明秀公司之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权属状况、商业登记等进行审计、评估和法律核查,甲方应无保留的对相关审计、评估、法律核查工作予以积极配合和支持。 (3)甲方应对向相关专业机构提供之资料、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2、磋商和缔约阶段 (1)本框架协议所称磋商和缔约阶段,系指尽职调查阶段结束日(以最后完成者日期为准)至甲、乙双方就本次股权转让的实质性事项进行协商并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等法律文件的期间。 (2)乙方保证尽职调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就是否购买转让标的做出明确、具体和最终的意思表示。 (3)本框架协议各方同意在磋商和缔约阶段共同或分别完成以下事项: ①共同完成关于本次股权转让实质性条款的谈判及相关法律文件的起草、修改工作; ②甲、乙双方认为需进行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本框架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需要变更或解除本框架协议,应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补充协议。 2、本框架协议履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框架协议。 (1)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2)明秀公司出现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被行政处罚的情形; (3)明秀公司的尽职调查结果与预期出现较大差异且不在乙方可接受范围之内; (4)明秀公司的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主要资质、资产存在重大权属争议且不在乙方可接受范围之内; (5)明秀公司出现未向乙方披露的表外负债及或有负债不在乙方可接受范围之内; (6)明秀公司拒绝或不配合相关专业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或向相关专业机构故意提供虚假、重大遗漏的信息、资料、文件。 第六条 违约责任 若本框架协议任何一方违约,造成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本框架协议,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各方均违约的,由甲、乙双方各自按法律规定承担责任。 第七条 保密义务 无论本次股权转让能否最终完成,甲、乙双方均应对因履行本框架协议而各自获悉的他方及明秀公司有关的任何信息、文件、资料承担保密义务,除非中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向除各自为履行本框架协议之目的而工作的雇员、聘请的专业顾问以外的其它任何第三方披露。甲、乙双方及相关雇员、专业顾问所应当承担的保密义务应持续至前述信息、文件、资料成为公开信息止。 本条约定的各方的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终止。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凡因履行及结束本框架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本框架协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应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在北京市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第九条 费用负担 1、因聘请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评估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而发生的审计、评估费及差旅费(食宿、交通)均由乙方承担。 2、甲、乙双方各自工作人员因履行本框架协议而发生的工资、差旅费(食宿、交通)等费用由甲、乙各自承担。 3、在乙方尽职调查、审计、评估过程中,如因甲方或明秀公司不能按照乙方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文件或数据,导致审计、评估、尽职调查工作无法有效进行,或因甲方原因导致本次收购失败,则审计、评估费和乙方工作人员的差旅费(食宿、交通)由甲方承担。 二、本次股权转让框架协议后续实施对公司的影响 1、有助于本公司实现战略目标,完善产业基地布局。 目前,煤层气抽采发电、风电、城市垃圾发电等属于新能源项目,对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对调整能源结构、提高经济增长质量、促进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通过本次框架协议的签订,是公司多元化经营和专业化经营相互结合、促进发展,提高公司盈利能力的需要。 2、有利于增强本公司盈利能力,降低运营风险。 本次股权收购完成后,本公司产业规模将进一步扩大,尤其是业务范围将更加丰富,市场竞争优势将进一步增强,对于本公司扩大市场效益,增强盈利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3、本项目合作框架协议签署后,双方将开展前期工作,并着手相关后续协议的签署及实施,目前尚未涉及项目具体实施计划和方案,尚无法预测对公司未来各会计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 4、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本项目合作框架协议的签署及履行而产生重大关联交易、同业竞争以及业务依赖的情形。 三、其他说明事项 1、本协议涉及公司重大投资事项,协议签署后,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具有不确定性。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承诺依据本公告所涉及项目合作框架协议的后续进展及项目实施情况依照规定程序及时履行决策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目录 1、《股权转让框架协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3月27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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