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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3-2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41版) 4、中国重汽集团重庆燃油喷射系统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33848.58万元,注册地址沙坪坝区先锋街瓦窑沟78号,法定代表人侯建明,主营业务油泵油嘴系列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以及相关技术咨询服务;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5、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复强动力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子公司,注册资本8114万美元,注册地址山东省章丘市圣井唐王山路北潘王路西,法定代表人胡伯康,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经营范围生产再制造发动机产品及汽车零部件、销售本公司生产的产品。 6、中国重汽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5500万元,注册地址济南市高新区经十东路济南出口加工区海关卡口办公楼305、307房间,法定代表人刘伟,经营范围:批准范围内的进出口业务;代理进出口业务,对外承包工程,提供自产产品售后服务、信息咨询服务;汽车及配件、电子机构设备、日用百货、五金交电、计算机及配件、装饰材料、计算机软件、建筑材料的批发。 7、济南港豪发展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子公司,注册资本150370万港元,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地址济南市高新开发区新宇路751号B-103室,法定代表人韦志海,经营范围汽车零部件的研发、制造;销售本公司生产的产品;进出口贸易(电子、机械设备,机械器具、电气设备及其零件;汽车及配件;贱金属及其制品;矿产品;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工业用);塑料及其制品;橡胶及其制品;木浆及其它纤维状纤维素;纸及纸板的废碎品;纸、纸板及期制品;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等);自有房屋租赁(以上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专项管理的商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涉及许可证管理的凭许可证经营) 8、中国重汽集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050万元,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注册地址济南市历城区华龙路1110号1号楼,法定代表人方健,经营范围汽车制造、机械制造、建筑工程的设计及技术咨询服务;建筑安装工程、工矿工程建筑施工及项目管理;公用与民用建筑工程、机电设备制造与安装工程的监理;基本建设项目标底的编制和工程结算审价、评估等。 9、中国重汽集团柳州运力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0300万元,注册地址柳州市柳洒县新兴工业园乐业路12号,法定代表人刘培民,经营范围:专用汽车、汽车零部件制造及销售;商用车销售、进出口业务、二类机动车维修、道路普通货物运输。 10、中国重汽集团湖北华威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子公司,注册资本6277万元人民币,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地址随州市曾都新型工业基地9号,法定代表人刘培民,经营范围专用汽车、商用车(不含小轿车)、汽车零部件的制造、销售(涉及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需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11、中国重汽集团绵阳专用车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子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注册地址绵阳高新区防震减灾产业园,法定代表人颜家智,经营范围:专用汽车、汽车零部件制造、销售,商用车销售。 12、中国重汽集团济宁商用车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子公司,注册资本3亿元,注册地址济宁市诗仙路369号,法定代表人刘泽元,经营范围载重汽车、专用汽车、重型专用汽车底盘、客车底盘、汽车配件的制造和销售;机械加工和销售及以上范围内的进出口业务。 13、中国重汽集团成都王牌商用车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子公司,注册资本80000万元,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白江区弥牟镇长城路8号,法定代表人韦志海,经营范围:商用汽车整车及底盘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检测及服务;汽车零部件及通用机械产品的生产及销售;运输型拖拉机及农机推广;汽车租赁、工程承包、房地产开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14、中国重汽集团济南豪沃客车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子公司,注册资本18000万元,注册地址山东省章丘市潘王路19777号,法定代表人王浩涛,经营范围:客车底盘及零部件生产、加工;销售本公司生产的产品;汽车工业技术服务;汽车(不含九座以下乘用车)及零部件的批发;客车生产项目的筹建。 15、中国重汽集团福建海西汽车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子公司,注册资本20000万元,注册地址福建省永安市埔岭99号,法定代表人徐向阳,经营范围:汽车生产、销售;汽车零配件、专用底盘生产、销售;机械加工;科技开发、咨询及售后服务。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部件、原辅材料和技术的进口业务。 16、中国重汽集团济南橡塑件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子公司,注册资本24000万元,注册地址济南市长清区重汽黄河路688号(重汽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建亭,经营范围: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不含特种设备)、橡胶制品的研发、制造、销售、技术咨询;机床设备维修;工程机械租赁。 17、中国重汽集团济南投资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子公司,注册资本10000万元,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65号,法定代表人王卫平,经营范围:投资汽车工业、房地产业。 18、中国重汽集团青岛重工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子公司,注册资本23954万元,注册地址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锦荣路369号,法定代表人刘培民,经营范围主营一般经营项目:重型专用汽车及底盘制造、专用汽车方面的研究开发及咨询服务;各类工程机械产品的研发、制造、产品销售及售后服务;改装汽车、汽车配件制造;进出口业务。 19、中国重汽集团泰安五岳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子公司,注册资本23956.46万元,注册地址山东省泰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天门大街266号,法定代表人李立先,经营范围:生产销售重型汽车专用底盘、汽车总成、汽车零部件及专用汽车改装;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构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20、中国重汽集团大同齿轮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25520.79万元整,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云州街99号,法定代表人李秀泉,经营范围:设计制造汽车变速箱拖拉机前驱动桥工程机械齿轮各种螺伞齿轮等部件煤矿支护设备及综采配件铸锻件设备维修及配件销售汽车(不含小轿车)经营本公司各种产品部件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公司生产科研所需要材料及设备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开展本企业三来一补业有自有房屋租赁。 21、中国重汽集团济南专用车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子公司,注册资本4800万元,注册地址章丘市潘王路17668号,法定代表人陈彦博,经营范围:制造、销售:专用汽车(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为准);车载罐体;城建园林机械修理;进出口业务。 22、中国重汽集团济南物业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子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注册地址天桥区无影山中路53号,法定代表人段守泉,经营范围餐饮、住宿;物业管理;房屋维修,建筑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环境绿化;房屋出租及中介;房地产营销、代理;保洁服务;家庭服务;生产、销售:汽车配件,润滑油,水处理设备:包装箱的生产(不含印刷)、销售;销售:办公用品,工艺品。 23、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建设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子公司,注册资本4000万元整,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地址山东省章丘绣江路北首路西绣惠镇康陈村地段,法定代表人闫颖,经营范围钢结构加工及安装、建筑工程施工、装修装饰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塑钢、铝合金门窗加工及安装、环保工程、土石方工程、基础工程、管道维修(以上经营项目取得资质证后经营)。汽车零部件的生产加工。批发、零售:建筑材料、普通机械、汽车零部件、彩板五金、交电、日用杂品、耐火材料(只限分公司经营)。房屋粉刷、清洗维修、房屋出租、建筑工程技术、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项目管理;网架设计、制作、安装(凭资质)。(国家有专项许可的除外) 24、中国重汽集团租赁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子公司,注册资金5243400元,注册地址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东路39号,法定代表人宋其东,经营范围:汽车融资租赁;普通机械,电器机械,房屋,家用电器,电子计算机,打字机,复印机,文体用品租赁;销售;汽车(不含九座以下的乘用车),汽车零部件。 25、中国重汽集团包头新宏昌专用车有限公司 母公司的联营公司,注册资金5000万元,注册地址包头市,法定代表人蒋晓冬,经营范围:专用车(小桥车除外)生产与销售;专用车零部件生产与销售;出口本企业的经营产品、进口本企业所需原辅材料。 三、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货物和劳务互供协议的定价原则:如有国家定价,则应执行该国家定价;如没有国家定价,则应考虑适用市场价或成本加成价,由双方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 综合服务协议的定价原则:如果国家定价不适用或不再适用于某种服务,则应适用市场价;如果适用市场价存在困难或者双方认为难以确定一个公允的市场价,则应适用成本加成价;如果在将来任何时候,某一国家定价生效并可适用于某种服务,则该服务应适用该国家定价。 辅助生产服务协议的定价原则:如果对某项服务存在国家定价,则应适用该国家定价;在没有国家定价的情况下,应首先考虑适用市场价;如果适用市场价存在困难或者双方认为难以确定一个公允的市场价,则应适用成本加成价。 技术服务的定价原则:中国重汽集团将为本公司提供日常性技术咨询及服务,技术服务费为每年200万元(包括对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国重汽集团济南桥箱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及服务费用);如果中国重汽集团为本公司提供技术开发,其技术开发费的定价原则为提供该等技术服务的实际支出的成本加上10%的利润。 房屋租赁的定价原则:租赁价格参照同地区土地及房屋租赁价格确定。 医疗服务协议定价原则:如果对某项服务存在国家定价,则应适用该国家定价;在没有国家定价的情况下,应首先考虑适用市场价;如果适用市场价存在困难或者双方认为难以确定一个公允的市场价,则应适用成本加成价。 四、交易目的和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为了满足公司日常经营生产的需要,公司与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他关联方之间存在零部件采购、产品销售、综合服务、辅助生产服务、房屋租赁、技术服务、商标、专利及非专利技术许可使用、职工医疗服务等方面的关联交易。 为规范该等关联交易,保证交易各方利益,公司与关联方以协议方式对交易事项及各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公司与相关关联方已签订的协议有:《综合服务协议》、《辅助生产服务协议》、《专利权和专有技术许可使用协议》、《商标使用许可协议》、《货物和劳务互供协议》、《房屋租赁协议》、《技术服务协议》、《职工医疗服务协议》。以上相关协议刊登在2006年4月13日、2006年8月14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www.cninfo.com.cn)上。 后经2008年度股东大会和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续签公司关联交易协议的议案》,对上述协议均予以续签。相关决议公告分别刊登于2009年5月15日和2011年4月23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产品品系及结构,公司于2013年1月及2013年9月分别与中国重汽集团济宁商用车有限公司和中国重汽集团济南特种车有限公司签订了《产品销售协议》,按照协议规定济宁商用车公司的产品以及特种车公司的民用产品由我公司进行销售。该协议及事项已经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决议公告分别刊登于2013年1月16日和2013年9月24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 因《综合服务协议》、《辅助生产服务协议》、《货物和劳务互供协议》、《技术服务协议》、《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和《职工医疗服务协议》将于2014年5月15日到期。双方根据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决定续签上述六项协议,并结合《产品销售协议》有关内容对上述六项协议有关内容进行修订。现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经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相关公告刊登在2014年3月28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www.cninfo.com.cn)上。 五、审议程序 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与关联方签订的《综合服务协议》、《辅助生产服务协议》、《专利权和专有技术许可使用协议》、《商标使用许可协议》、《货物和劳务互供协议》、《技术服务协议》和《职工医疗服务协议》。经2011年4月22日召开的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续签了《商标使用许可协议》、《技术服务协议》、《综合服务协议》、《职工医疗服务协议》、《货物和劳务互供协议》和《辅助生产服务协议》。 六、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相关协议内容详见2006年4月13日、2006年8月14日的《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www.cninfo.com.cn)网站。 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0951 股票简称:中国重汽 编号:2014—10 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中国重汽财务有限公司 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财务公司 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进一步细化金融服务事宜,公司与中国重汽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于2012年3月26日签订《金融服务协议》。财务公司将为公司提供包括存款、贷款、票据承兑等在内的金融服务和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可从事的其他业务。按照协议规定,《金融服务协议》将于2014年4月20日到期。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双方决定续签该协议,并对其有关内容进行修订。 财务公司系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重汽(香港)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公司与财务公司属于受同一法人控制的关联关系,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出席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的4名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5名非关联董事以5票通过、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该协议内容详见附件)、《关于中国重汽财务有限公司风险评估报告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分别发表了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关联事项尚需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议案时应回避表决。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介绍 中国重汽财务有限公司原为中国重型汽车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87年10月,是全国最早成立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之一。2002年11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重型汽车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债务重组方案的批复》,财务公司进行了债务重组,经中国银监会核准于2004年10月28日恢复正常营业。财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03356万元,共有三十五名股东,其中中国重汽(香港)有限公司货币出资81,566.19万元,占注册资本的78.9174%。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L0033H22201000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220101010011200,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东路39号,法定代表人宋其东,经营范围:经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以批准文件所列为准。 三、关联交易标的 公司拟在财务公司开立结算账户,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各类优质金融服务和支持,公司通过财务公司资金业务平台,办理公司的存款、票据等结算业务和融资业务。预计公司在财务公司结算户上的日存款余额最高不超过15亿元人民币。 四、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及定价政策 双方拟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的主要内容: 1、财务公司根据公司需求,向公司提供包括存款、贷款、票据承兑等在内的金融服务和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可从事的其他业务。 2、协议期限 协议有效期为叁年。 3、交易金额 预计公司在财务公司的日存款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 4、定价原则 定价原则为存款服务的存款利率将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意颁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 5、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将严格按照风险处置预案的要求加强对财务公司存款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在存款期间公司将定期取得由财务公司负责提供的财务报告;公司指派专门机构和人员对存放于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和监督;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存放于财务公司;财务公司确保资金结算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安全,控制资金风险,满足公司存放资金的安全支付需求;在发生可能对公司存款资金带来重大安全隐患事项时,财务公司应于二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公司,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发生或者扩大;财务公司应针对各项金融服务和产品制定相关风险管理措施和内控制度,以确保公司的资金和利益安全。 五、风险评估情况 公司通过财务公司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证件资料,并审阅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出具的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在内的财务公司的定期财务报告,对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了评估,详见公司公告的《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中国重汽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 六、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包括存款、贷款、票据承兑等金融服务时,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合作共赢的原则进行,有利于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本公司认为,与财务公司续签的《金融服务协议》的条款公平、合理,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七、与该关联人累计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截止2013年12月31日,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为:505,899,534.86元(2012年12月31日:704,252,508.29元)。 八、上市公司保证资金安全和灵活调度的措施 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刊登的《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重汽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款业务风险处置预案》。 九、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在第五届董事第八次会议审议该议案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中国重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本公司 及其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双方拟续签的《金融服务协议》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定价 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中国重汽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充分反映了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 风险状况。作为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 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中国银监会的严格监管。在上述风 险控制的条件下,同意中国重汽财务有限公司按《金融服务协议》向本公司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4、公司制定的《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重汽财务有限公司存款业务风险处置预案》,能够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在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维护资金安全。 十、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有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3、财务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4、财务公司金融机构许可证复印件 5、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重汽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款业务风险处置预案 6、关于中国重汽财务有限公司风险评估报告的议案 特此公告。 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 金融服务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14年【 3 】月【 26 】日在山东省济南市签订: 甲方:中国重汽财务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住所:山东省济南市无影山东路39号 法定代表人:宋其东 乙方: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党家庄镇南首 法定代表人:于有德 鉴于: (1)甲方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2) 乙方为一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的上市公司,其证券代码为000951; (3)甲方和乙方均为中国重汽(香港)有限公司控股的子公司。 为进一步细化金融服务事宜,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根据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在已签订的《综合服务协议》的基础之上,特签订《金融服务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照执行。为此,甲方在此保证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精神,向乙方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本协议规定的金融服务。 1. 定义和解释 1.1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或根据上下文解释另有要求外,本协议内所使用的下列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1.1.1 “服务”,指按照本协议第2条的规定由甲方向乙方所提供的任何服务。 1.1.2 “会计年度”,指自一月一日始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的会计年度。 1.1.3 “营业日”,指除国家法定的公共假日和休息日以外的任何日期。 1.1.4 “不可抗力”,指双方签署本协议时不可预见、对其发生不可避免、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 1.2 除非出现反意或另外指明,在本协议中: 1.2.1 任何一方均包括其可能的法定继承者; 1.2.2 条款即为本协议之条款; 1.2.3 本协议应解释为可能不时经延期、修改、变更或补充的本协议; 1.2.4 本协议标题仅为方便查阅而使用,不应用作影响本协议实质内容的解释; 1.2.5 乙方的控股子公司包括中国重汽集团济南桥箱有限公司等。 2.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金融服务 2.1 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提供包括存款、贷款、票据承兑等在内的金融服务和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可从事的其他业务,乙方同意接受该等服务。 2.2 服务要求 2.2.1 甲方向乙方所提供的所有服务应当优先于甲方向其他第三方所提供的同等服务。如甲方存在同时向该等第三方提供同等服务的情况,则乙方所享受的服务应当优先得到保证。 2.2.2 甲方应当在可能的条件下不断提高向乙方所提供服务的质量。 3. 服务期限和服务终止 3.1 本协议第2条中所规定的所有服务的期限为三年,自本协议开始执行之日起计算。 3.2 乙方可经书面通知甲方而终止某种服务,但通知中必须说明何种服务应予终止和此等终止通知的生效时间。 3.3 除非乙方能方便地从第三方获得同等质量的服务、并书面向甲方确认要求停止该种服务,甲方不得终止提供该种服务。 4. 服务费用 4.1 作为甲方提供本协议第2条项下的服务的对价,乙方同意按照本条所界定的定价原则向甲方支付服务费。 4.2 定价原则为存款服务的存款利率将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 5. 声明和保证 5.1 双方的声明和保证 除在本协议中其他地方所做的声明和保证外,双方声明和保证如下: (a) 在签订以及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知悉的有关对方信息、资料、财务数据、产品信息等均应严格保密。 (b) 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在任何时候均不得将上述信息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内容披露给任何第三方,法律法规以及乙方上市地的上市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c) 若因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或司法机关强制命令必须予以披露的,应在第一时间告知对方,并尽一切努力将信息披露程度和范围限制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或司法机关强制命令的限度内。 5.2 甲方声明和保证 除本协议项下的其他声明和保证外,甲方还声明和保证如下: (a) 确保资金结算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安全,控制资金风险,满足乙方存放资金的安全支付需求; (b) 在发生可能对乙方存款资金带来重大安全隐患事项时,甲方应于二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发生或者扩大; (c) 甲方应针对各项金融服务和产品制定相关风险管理措施和内控制度,以确保乙方的资金和利益安全; (d)根据乙方受监管和信息披露要求,提供所需的各种法律文件、协议、政府批文,财务资料和其他资料,并保证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和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 (f)配合乙方检查其在甲方相关存款的流动性和安全性。 5.3 乙方的声明和保证 除本协议项下的其他声明和保证外,乙方还将为实现本协议所约定的服务而给予甲方必要的协助。 (a) 在办理具体金融服务时,应提交真实、合法、完整的资料和证明; (b) 预计在甲方的日存款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50,000万元,并不得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甲方; (c) 在发生存款业务期间,乙方应定期取得由甲方负责提供的财务报告,乙方指派专门机构和人员对存放于甲方的资金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和监督。 6. 生效、变更和终止 6.1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盖章并经乙方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6.2 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均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书面授权的人在修改文件上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6.3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于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终止: (a) 双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 (b) 本协议期满,双方未续签; (c) 任何一方破产、解散、关闭; (d) 因不可抗力致使双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e) 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本协议的情形。 6.4 如任何一方(“违约方”)对本协议之任何条款构成严重违约,并且违约方在另一方(“对方”)向其发出的书面违约通知所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对此等违约作出补救(如果此违约能够补救的话),则对方可终止本协议,违约方则应向对方负责赔偿因违约引起的一切直接损失和可预见的间接损失。 6.5 本协议的终止不应损害任何一方的任何已经产生的权利或义务,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7. 不可抗力 7.1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本协议全部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或延期履行,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可能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减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但该方可以免除承担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协议全部不履行、部分不履行或逾期履行的责任。 7.2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但最迟不超过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事件的情况书面通知对方,并向另一方出示相关证据。 7.3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尽快履行其义务。 8. 违约责任 8.1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否则,应向对方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可预见的间接损失)。 8.2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即构成违反本协议: (a) 违反本协议所规定的任何义务; (b) 违反本协议所规定的任何声明、承诺和保证; (c) 在本协议中所作的声明和保证与事实不符或有误导成份(无论出于善意或恶意)。 8.3 如果发生前述的违反本协议的情形,对方应首先向违约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并给违约方确定一个合理期限进行补救。如果违约方在该合理期限内未对其违约行为进行补救或者所进行的补救不足以弥补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则应适用6.4款之规定。 8.4 任何一方因违反本协议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方因违约行为而遭受的任何直接经济损失和可预见的间接经济损失,并应向对方支付相当于本协议标的总额20%的违约金。 9. 争议的解决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因本协议的任何方面所发生的争议应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10. 其他规定 10.1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或义务。 10.2 本协议构成了双方就本协议所约定交易而达成的全部协议,并取代双方先前与该等交易有关的全部口头和书面协议。 10.3 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和条件在任何时间成为非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的,则其他条款的效力不应受其影响(除非该条款因上述情况而无法继续执行)。 10.4 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中国重汽财务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签字) 乙方: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签字) 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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