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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84 证券简称:珠江实业 编号:2014-005 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计划实施结果的公告 2014-03-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广州珠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江实业集团")自2013年7月25日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本公司股份,并拟自首次增持日(2013年7月25日)起12个月内,以自身名义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累计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2%。详见于2013年7月27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2014年3月28日,公司接到珠江实业集团通知,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截至2014年3月28日,珠江实业集团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累计增持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A股股份9,472,452股,约占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1.998%,未超过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2%。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成后,珠江实业集团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为141,951,00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94%。珠江实业集团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合计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为163,378,45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46%。 珠江实业集团确认,在上述增持期间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珠江实业集团在增持期间未减持持有的公司股份,并且承诺在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持有的公司股份。 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增持行为发表了专项核查意见,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珠江实业集团具有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珠江实业集团本次增持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本次增持符合《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免于提出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申请的条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珠江实业集团就本次增持履行了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珠江实业集团在本次增持过程中不存在违反《公司法》、《证券法》、《收购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证券违法行为"。详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广州珠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增持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A股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3月29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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