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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53(200553) 证券简称:沙隆达A(B) 公告编号:2014-12号 湖北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03-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未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3月28日上午9:00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 3、会议召开地点:湖北省荆州市北京东路93号公司会议室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 李作荣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11名,代表股份139,186,1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3.44%。其中,A 股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5名,代表股份129,708,526股,占公司A 股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35.64%;B 股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6名,代表股份9,477,634股,占公司B 股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4.12%。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的股数139,186,1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其中A 股129,708,526股,占出席会议A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B 股9,477,634股,占出席会议B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反对的股数0股。 弃权的股数0股。 2、《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的股数134,851,8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6.89%。其中A 股129,708,526股,占出席会议A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B 股5,143,303股,占出席会议B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54.27%。 反对的股数4,334,3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3.11%。反对股份全部为B股,占出席会议B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45.73%。。 弃权的股数0股。 3、《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的股数139,186,1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其中A 股129,708,526股,占出席会议A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B 股9,477,634股,占出席会议B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反对的股数0股。 弃权的股数0股。 4、《2013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同意的股数139,186,1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其中A 股129,708,526股,占出席会议A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B 股9,477,634股,占出席会议B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反对的股数0股。 弃权的股数0 股。 5、《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2013年12月31日的公司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元(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同意的股数136,925,3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8.38%。其中A 股129,708,526股,占出席会议A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B 股7,216,807股,占出席会议B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76.15%。 反对的股数0股。 弃权的股数2,260,82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62%。弃权股数全部为B股,占出席会议B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23.85%。 6、《关于公司2014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为15.9亿元流动资金贷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在年内授信额度内审批具体贷款事宜的议案》 同意的股数139,186,1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其中A 股129,708,526股,占出席会议A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B 股9,477,634股,占出席会议B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反对的股数0股。 弃权的股数0股。 7、《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湖北沙隆达对外贸易有限公司贷款提供最高额为34900万元担保的议案》 同意的股数139,186,1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其中A 股129,708,526股,占出席会议A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B 股9,477,634股,占出席会议B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反对的股数0股。 弃权的股数0股。 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李德军代表独立董事宣读了独立董事2013年度述职报告,对2013年度公司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发表独立意见、日常工作等方面的履职情况作了报告。公司独立董事2013年度述职报告详见2014年3月6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内容。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君嘉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郑英华律师、黄亮律师 3、结论性意见: 君嘉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3月28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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