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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3-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14-027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保险公司部分赔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2013年10月12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公司受台风"菲特"影响情况的公告》,公司位于闵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厂区遭受水灾,灾情发生后,公司立即成立了专门的保险理赔小组开展受灾保险赔付工作。(详见公司于2013年10月12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第2013-083号公告) 公司已于2013年12月20日及2014年1月28日分别收到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简称"大众保险")"10.8台风灾害"报废存货赔款人民币1,000万元及1,000万元,共计2,000万元。(详见公司分别于2013年12月21日和2014年1月29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第2013-107、第2014-009号公告) 2014年3月27日,公司再次收到大众保险人民币15,926,144.40元作为本次事故已销毁存货部分的赔款。公司同意将已取得赔款的相应报废存货部分的一切权益转让给大众保险,并同意大众保险行使该部分权利。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公司共收到大众保险赔款人民币35,926,144.40元,公司将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披露保险理赔等相关事宜。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14-028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产品区域经销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为积极拓展销售渠道,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率,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甲方")与福州金海药业有限公司("福州金海"、"乙方")就公司产品(包括子公司及控股公司生产的产品)在福建、江西、浙江、湖北、四川地区("经销区域")的合作事宜本着真诚合作、互惠互利、互守信誉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 一、协议风险提示 1、协议生效条件: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协议经销期限为自2014年4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 3、协议为2014年产品区域经销协议(协议销售金额均为含税价),具体货品的数量按双方签署的经销协议履行。 二、协议当事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福州金海药业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仓山区金山大道618号金山工业区桔园洲园48#楼第2层 法定代表人:林旭辉 注册资本:1,116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主营业务:生物制品及福建医疗机构药品配送 成立时间:2007年6月19日 公司简介:福州金海药业有限公司位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定位于药品代理推广、本土区域配送的综合性医药商业公司,隶属于四川华海国药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成立于2007年6月,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林旭辉。2007年6月8日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2012年重新换发了新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公司经营方式为药品及器械批发,公司的经营范围有: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原料药、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及医疗器械批发,目前经营的品种约有1900个,业务覆盖以福州市区、八县为主,并辐射全省至全国。 福州金海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公司信誉良好,具备履行协议的能力。 福州金海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公司2013年向福州金海销售货品约2,174.66万元(含税)。 三、协议主要内容介绍 1、协议双方 甲方: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福州金海药业有限公司 2、经销区域与经销期限 1)乙方作为经销区域的独家经销商,只能在本协议界定的区域即福建、江西、浙江、湖北、四川内进行销售。 2)本协议经销期限为自2014年04月0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 3)协议到期后,如果乙方完全履行协议并有能力实现下一年度销量增长不低于30%的,则甲方同意与乙方签署下一年度协议。并确定下一年度供货计划中安普莱士的供货数量。 3、经销产品 产品名称:护固莱士、安普莱士、伽玛莱士、法布莱士、海莫莱士。 4、产品供应计划 1)协议期间公司将根据协议的规定向乙方供应产品。 2)甲乙双方于每一季度最后一个月确定下一季度产品销售计划数量。 3)乙方同意甲方供应货品的数量按其实际生产、放行情况及市场情况上下浮动10%。 5、价格及货款支付方式: 1)本协议期间甲方供应产品货款总金额共计人民币205,600,000元(含税)。 若遇国家政策调整、市场重大变化、原辅材料价格较大变动的情况以及政府物价主管部门对本协议约定货品的最高零售价调整,甲乙双方可重新协商供应价格的调整。 2)货款支付方式:乙方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按该季度甲方发货计划数量的货款总金额,向甲方开出期限不超过二个月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承兑汇票。 6、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四、上述区域经销协议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福州金海有着较强的经济实力,良好的销售团队,区域经销方面丰富的经验,完全有能力完成协议规定区域内的独家经销工作。 公司选择福州金海作为独家区域经销商,不仅能够拓展销售渠道、更能提高产品在相关区域的市场占有率。 2、由于目前血液制品仍处于需求旺盛的状态,公司与福州金海签订的上述经销协议会对公司2014年度的经营结果产生较为积极的影响。 3、上述区域经销协议的签署及履行不会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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