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多媒体数字报

2015年1月14日 按日期查找: < 上一期 下一期 >

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华安安信消费服务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3年度报告摘要

2014-03-3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送出日期: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1 重要提示及目录

  1.1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本半年度报告已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签字同意,并由董事长签发。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4年3月21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利润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本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年度报告正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阅读年度报告正文。

  原安信证券投资基金本报告期自2013年1月1日起至5月22日止,华安安信消费服务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本报告期自2013年5月23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12月31日止。

  §2 基金简介

  2.1 基金基本情况

  ■

  2.2 基金产品说明

  ■

  2.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

  2.4 信息披露方式

  ■

  §3 主要财务指标、基金净值表现及利润分配情况

  3.1 华安安信消费服务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3.1.1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1.所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2.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3.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为期末余额,不是当期发生数)。

  4.原安信证券投资基金于2013年5月23日转型为安信消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截止本报告期末,安信消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成立未满一年。

  5.本基金已于2013年6月24日对原安信证券投资基金退市时的基金份额进行了折算,基金折算比例为1:1.016880461。

  3.1.2 基金净值表现

  3.1.2.1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

  注: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证消费服务领先指数收益率

  根据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A股股票等权益类证券(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等)、债券(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资于消费服务相关的股票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0%,权证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现金、债券资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比例为5%-40%,其中,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3.1.2.2 自基金转型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华安安信消费服务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后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3年5月23日至2013年12月31日)

  ■

  注:1.本基金转型日期为2013年5月23日,截止报告期末,本基金转型后基金合同生效未满一年。

  2.根据《华安安信消费服务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建仓期为6个月。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已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3.1.2.3 自基金转型以来基金每年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华安安信消费服务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后基金每年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图

  ■

  注:合同生效当年按实际存续期计算,不按整个自然年度进行折算。

  3.1.3 过去三年基金的利润分配情况

  无。

  3.2 安信证券投资基金

  3.2.1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1、所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2、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3、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为期末余额,不是当期发生数)。

  3.2.2 基金净值表现

  3.2.2.1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

  注:本基金合同中没有规定业绩比较基准。

  3.2.2.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安信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前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1998年6月22日至2013年5月22日)

  ■

  3.2.2.3 过去五年基金每年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安信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前过去五年基金每年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图

  ■

  3.2.3 过去三年基金的利润分配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4 管理人报告

  4.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情况

  4.1.1 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基金的经验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20号文批准于1998年6月设立,是国内首批基金管理公司之一,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公司总部设在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目前的股东为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公司旗下共管理了华安安顺封闭1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华安创新混合、华安中国A股增强指数、华安现金富利货币、华安宝利配置混合、华安宏利股票、华安中小盘成长股票、华安策略优选股票、华安核心优选股票、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华安动态灵活混合、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华安行业轮动股票、华安上证180ETF、华安上证180ETF联接、华安上证龙头企业ETF、龙头ETF联接、华安升级主题股票、华安稳固收益债券、华安可转换债基金、华安深证300指数基金(LOF)、华安科技动力股票、华安四季红债券、华安香港精选股票、华安大中华升级股票、华安标普石油指数基金(QDII-LOF)、华安月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华安季季鑫短期理财债券、华安月安鑫短期理财债券、华安七日鑫短期理财债券、华安沪深300指数分级、华安逆向策略、华安日日鑫货币、华安安心收益债券、华安信用增强债券、华安纯债债券、华安保本混合、华安双债添利债券、华安安信消费股票、华安纳斯达克100指数、华安黄金易(ETF)、华安黄金ETF联接、华安沪深300量化指数、华安年年红债券、华安生态优先股票、华安中证细分地产ETF、华安中证细分医药ETF等46只开放式基金。管理资产规模达到838.62亿元人民币。

  4.1.2 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及基金经理助理的简介

  ■

  注:1、此处的任职日期和离任日期均指公司作出决定之日,即以公告日为准。

  2、证券从业的含义遵从行业协会《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4.2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华安安信消费服务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华安安信消费服务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有关基金法律文件的规定,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最大利益,不存在违法违规或未履行基金合同承诺的情形。

  4.3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公平交易情况的专项说明

  4.3.1公平交易制度和控制方法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公司制定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平交易管理制度》,将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组合及其他投资组合资产在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等方面全部纳入公平交易管理中。控制措施包括:在研究环节,研究员在为公司管理的各类投资组合提供研究信息、投资建议过程中,使用晨会发言、邮件发送、登录在研究报告管理系统中等方式来确保各类投资组合经理可以公平享有信息获取机会。在投资环节,公司各投资组合经理根据投资组合的风格和投资策略,制定并严格执行交易决策规则,以保证各投资组合交易决策的客观性和独立性。同时严格执行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投资组合经理等各投资决策主体授权机制,投资组合经理在授权范围内自主决策,超过投资权限的操作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在交易环节,公司实行强制公平交易机制,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交易执行机会。(1) 交易所二级市场业务,遵循价格优先、时间优先、比例分配、综合平衡的控制原则,实现同一时间下达指令的投资组合在交易时机上的公平性。(2) 交易所一级市场业务,投资组合经理按意愿独立进行业务申报,集中交易部以投资组合名义对外进行申报。若该业务以公司名义进行申报与中签,则按实际中签情况以价格优先、比例分配原则进行分配。若中签量过小无法合理进行比例分配,且以公司名义获得,则投资部门在合规监察员监督参与下,进行公平协商分配。(3) 银行间市场业务遵循指令时间优先原则,先到先询价的控制原则。通过内部共同的iwind群,发布询价需求和结果,做到信息公开。若是多个投资组合进行一级市场投标,则各投资组合经理须以各投资组合名义向集中交易部下达投资意向,交易员以此进行投标,以确保中签结果与投资组合投标意向一一对应。若中签量过小无法合理进行比例分配,且以公司名义获得,则投资部门在合规监察员监督参与下,进行公平协商分配。交易监控、分析与评估环节,公司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公司旗下的各投资组合投资境内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投资品种、进行场外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购、以公司名义进行的债券一级市场申购、不同投资组合同日和临近交易日的反向交易以及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异常交易行为进行监控;风险管理部根据市场公认的第三方信息(如:中债登的债券估值),定期对各投资组合与交易对手之间议价交易的交易价格公允性进行审查,对不同投资组合临近交易日的同向交易的交易时机和交易价差进行分析。

  4.3.2 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

  本报告期内,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总体执行情况良好。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统计检验的方法对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在不同时间窗下(日内、3日内、5日内)的本年度同向交易价差进行了专项分析,未发现违反公平交易原则的异常情况。

  4.3.3 异常交易行为的专项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公司合规监察稽核部会同基金投资、交易部门讨论制定了公募基金、专户针对股票、债券、回购等投资品种在交易所及银行间的同日反向交易控制规则,并在投资系统中进行了设置,实现了完全的系统控制。同时加强了对基金、专户间的同日反向交易的监控与隔日反向交易的检查;风险管理部开发了同向交易分析系统,对相关同向交易指标进行持续监控,并定期对组合间的同向交易行为进行了重点分析。

  本报告期内,除指数基金以外的所有投资组合参与的交易所公开竞价交易中,同日反向交易成交较少的单边交易量超过该证券当日成交量的5%的情况共出现了3次。原因:各投资组合分别按照其交易策略交易时,虽相关投资组合买卖数量极少,但由于个股流动性较差,交易量稀少,致使成交较少的单边交易量仍然超过该证券当日成交量的5%。而从同向交易统计检验和实际检查的结果来看,也未发现有异常。

  4.4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说明

  4.4.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和运作分析

  回顾2013年市场,我们发现这是有着太多颠覆的一年。让我们首先用几个指数年度表现的差异来说明市场的结构性分化:2013年沪深300指数跌幅为7.65%,上证50指数跌幅则为15.23%,与此同时中证500指数的涨幅为16.89%,创业板综指的涨幅则高达74.73%。这种结构性的极度分化背后不仅是对新兴行业市场空间和企业竞争力认知的颠覆,更是对估值体系和价值观的某种颠覆。尽管我们依旧对其中的部分不能充分认知,但不可否认这种改变是伴随着我国经济转型带来的理念上的积极改变,也是对过往经济发展模式的深刻反思,同时更是对经济转型的积极向往与支持。

  本基金在报告期内的主要工作是进行封闭式基金的转型。在期初当我们发现市场对成长性板块和品种的认同度超出我们此前判断时,我们快速调整了原有的操作计划,一方面为转型做准备,另一方面在有限的仓位中对持仓品种进行积极调整,主要以增持稳定增长型品种为主,而此阶段也契合了市场风格。基金转型后,由于对估值的畏惧,我们仍保持了转型前的投资风格,但此阶段市场对成长的理解有所不一致,对新行业、新空间、新模式更为偏好,在几何级膨胀的市场空间面前,竞争的不确定性风险变得次要。可以说这个阶段,我们自身的风格明显不适应市场,因此转型后的基金阶段性表现也不理想。

  4.4.2 报告期内基金的业绩表现

  截至2013年12月31日,本基金份额净值为0.980元,2013年5月23日至2013年12月31日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为-4.45%,同期业绩比较基准增长率为2.00%。

  4.5 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的简要展望

  我们认为市场对宏观数据目标值的差异关注度在继续下降,相反当给出了政策底线后,市场越来越关注宏观数据的构成变化趋势,尽管有些改变将是缓慢的过程。我们认为在改革初期,三中全会公报等给出了更为明确的转型信心,在此情况下,市场依旧会延续成长为主的风格特征。但转型初期的不确定性和摩擦,有可能令市场的波动性加剧。我们受到的挑战来自于自身投资风格与现实市场的差异,显然市场初期由于对经济不确定性的判断,市场偏好已从关注稳定增长转向对成长速率更为推崇的阶段,即防御性进攻转向于进攻性防御的风格。而本基金投资风格与业绩比较基准的行业结构差异,同样给我们带来了巨大的挑战性。存在即合理,我们对成长股选股中的某些坐标值可能需要做出阶段性的局部调整,轻资产型、复制性和爆发性等将成为选股新要素。

  作为转型后的基金,下一阶段的操作将积极在消费服务相关的子行业或标的公司进行更为积极的品种选择。相较2013年对估值的挑战性,2014年对风险收益比的理解和挑战性更大。策略方面,由于预期市场某个阶段的波动性会由于预期差而加大,我们计划从控制风险的角度,利用机会降低组合行业和品种的集中度。而在具体品种的投资上,我们计划以稳定增长型品种为底仓,同时去更多挖掘新经济新行业中反应最为快速的公司,尽管未来这些公司未必都能成长为大公司,但快速反应正是选择这类公司最基本的要素之一。

  4.6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估值程序等事项的说明

  1、估值政策及重大变化

  无。

  2、估值政策重大变化对基金资产净值及当期损益的影响

  无。

  3、有关参与估值流程各方及人员的职责分工、专业胜任能力和相关工作经历的描述

  (1)公司方面

  公司建立基金估值委员会,组成人员包括:首席投资官、基金投资部总监、研究发展部总监、固定收益部总监、指数投资部总监、基金运营部总经理及相关负责人员。

  主要职责包括: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严重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时,负责评估重大事件对投资品种价值的影响程度、评估对基金估值的影响程度、确定采用的估值方法、确定该证券的公允价值;同时将采用确定的方法以及采用该方法对相关证券估值后与基金的托管银行进行沟通。

  相关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及工作经历:

  尚志民, 首席投资官,工商管理硕士,曾在上海证券报研究所、上海证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作,进入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后曾先后担任公司研究发展部高级研究员,华安安顺封闭、基金安瑞、华安创新混合基金经理,现任华安安顺封闭、华安宏利股票的基金经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投资官。

  翁启森,基金投资部兼全球投资部总监,工业工程学硕士。曾在台湾JP证券任金融产业分析师及投资经理,台湾摩根富林明投信投资管理部任基金经理,台湾中信证券投资总监助理,台湾保德信投信任基金经理。2008年4月加入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华安香港精选、华安大中华升级基金的基金经理,基金投资部兼全球投资部总监。

  杨明,投资研究部总监,研究生学历,12年金融、证券、基金从业经验,曾在上海银行工作。2004年10月进入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研究发展部宏观研究员,现任华安优选的基金经理,投资研究部总监。

  贺涛,金融学硕士,固定收益部副总监。曾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研究员,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研究员、债券投资风险管理员、固定收益投资经理。现任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基金、华安可转债基金、华安信用增强债券基金、华安双债添利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副总监。

  许之彦, 指数投资部总监, 理学博士,CQF(国际数量金融工程师)。曾在广发证券和中山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博士后流动站从事金融工程工作,2005年加入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研究发展部数量策略分析师,现任华安中国A股增强指数、华安上证180ETF及华安上证180ETF联接、华安上证龙头ETF和华安上证龙头ETF联接,华安深证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指数投资部总监。

  陈林,基金运营部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高级会计师,CPA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曾在安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工作,2004年11月加入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财务核算部副总监、公司财务部总经理,现任基金运营部总经理。

  (2)托管银行

  托管银行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估值及净值计算的复核责任,并且认真核查公司采用的估值政策和程序。

  (3)会计师事务所

  对相关估值模型、假设及参数的适当性出具审核意见和报告。

  4、基金经理参与或决定估值的程度

  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未参与基金的估值。

  5、参与估值流程各方之间存在的任何重大利益冲突

  参与估值流程各方之间无任何重大利益冲突。

  6、已签约的任何定价服务的性质与程度等信息

  无。

  4.7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利润分配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不进行收益分配。

  §5 托管人报告

  5.1 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遵规守信情况声明

  2013年,本基金托管人在对华安安信消费服务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任何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完全尽职尽责地履行了基金托管人应尽的义务。

  5.2 托管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遵规守信、净值计算、利润分配等情况的说明

  2013年,华安安信消费服务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华安安信消费服务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等问题上,不存在任何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本报告期内,华安安信消费服务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未进行利润分配。

  5.3 托管人对本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等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发表意见

  本托管人依法对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编制和披露的华安安信消费服务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3年年度报告中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利润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进行了核查,以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6 审计报告

  本报告期基金财务报告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注册会计师汪棣、傅琛慧签字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14)第21114号和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14)第20859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投资者可通过年度报告正文查看审计报告全文。

  §7 年度财务报表

  7.1 安信证券投资基金

  7.1.1资产负债表

  会计主体:安信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2013年5月22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报告截止日2013年5月22日,基金份额净值1.0430元,基金份额总额2,000,000,000.00份。

  7.1.2利润表

  会计主体:安信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5月22日

  单位:人民币元

  ■

  7.1.3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会计主体:安信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5月22日

  单位:人民币元

  ■

  报告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本报告页码从7.1至7.4,财务报表由下列负责人签署;

  基金管理公司负责人:李勍,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章国富,会计机构负责人:陈林

  7.1.4报表附注

  7.1.4.1 基金基本情况

  安信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后更名为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山东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后更名为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三家发起人依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安信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后更名为《安信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发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22号文批准,于1998年6月22日募集成立。本基金为契约型封闭式,存续期15年,发行规模为20亿份基金份额。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基金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证上字(1998)第040号文审核同意,于1998年6月26日在上交所挂牌交易。

  根据基金安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2013年3月27日决议通过的《关于安信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以及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字[2013]590号《关于核准安信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决议的批复》,基金安信的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27日发布《关于安信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安信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国证监会《关于安信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安信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的公告》等的有关规定,《安信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2013年5月23日(基金合同失效日)起失效,《华安安信消费服务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同一日起生效,同时本基金更名为华安安信消费服务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22号文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投资组合中,投资于股票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80%,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财务报表由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8日批准报出。

  7.1.4.2 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基金的财务报表按照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其后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3号<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安信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和在财务报表附注所列示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定及允许的基金行业实务操作编制。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将本基金于2013年5月23日(基金合同失效日)转型为华安安信消费服务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并相应延长存续期至不定期,因此本基金财务报表仍以持续经营假设为编制基础。

  7.1.4.3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声明

  本基金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5月22日(基金合同失效前日)止期间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基金2013年5月22日(基金合同失效前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5月22日(基金合同失效前日)止期间的的经营成果和基金净值变动情况等有关信息。

  7.1.4.4本报告期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一致的说明

  本报告期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一致。

  7.1.4.5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7.1.4.5.1 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发生会计政策变更。

  7.1.4.5.2 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发生会计估计变更。

  7.1.4.5.3 差错更正的说明

  本基金在本报告期间无须说明的会计差错更正。

  7.1.4.6 税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1998]55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其他相关财税法规和实务操作,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1)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不予征收营业税。

  (2)对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基金取得的企业债券利息收入,由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支付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自2013年1月1日起,对基金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基金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4)基金卖出股票按0.1%的税率缴纳股票交易印花税,买入股票不征收股票交易印花税。

  7.1.4.7 关联方关系

  ■

  注:下述关联交易均在正常业务范围内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

  7.1.4.8 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关联方交易

  7.1.4.8.1 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7.1.4.8.1.1股票交易

  无。

  7.1.4.8.1.2权证交易

  无。

  7.1.4.8.1.3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无。

  7.1.4.8.2关联方报酬

  7.1.4.8.2.1 基金管理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支付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报酬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5%的年费率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

  其计算公式为:日管理人报酬=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X 1.5% / 当年天数。如持有现金比例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由于卖出回购证券和现金分红的原因造成可以除外),超出部分不计提基金管理人报酬。

  7.1.4.8.2.2基金托管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支付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5%的年费率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

  其计算公式为:日托管费=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5%/当年天数。

  7.1.4.8.3 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无。

  7.1.4.8.4各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7.1.4.8.4.1 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份额单位:份

  ■

  7.1.4.8.4.2 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份额单位:份

  ■

  7.1.4.8.5 由关联方保管的银行存款余额及当期产生的利息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基金的银行存款由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保管,按银行同业利率计息。

  7.1.4.8.6 本基金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无。

  7.1.4.8.7其他关联交易事项的说明

  无。

  7.1.4.9 期末(2013年5月22日)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7.1.4.9.1 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无。

  7.1.4.9.2 期末持有的暂时停牌股票

  无。

  7.1.4.9.3 期末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7.1.4.9.3.1 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

  无。

  7.1.4.9.3.2 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

  无。

  7.1.4.10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1) 公允价值

  (a) 不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

  不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和负债主要包括应收款项和其他金融负债,其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差很小。

  (b) 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

  (i) 金融工具公允价值计量的方法

  根据在公允价值计量中对计量整体具有重大意义的最低层级的输入值,公允价值层级可分为:

  第一层级: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

  第二层级:直接(比如取自价格)或间接(比如根据价格推算的)可观察到的、除第一层级中的市场报价以外的资产或负债的输入值。

  第三层级:以可观察到的市场数据以外的变量为基础确定的资产或负债的输入值(不可观察输入值)。

  (ii) 各层次金融工具公允价值

  于2013年5月22日(基金合同失效前日),本基金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中属于第一层级的余额为818,423,899.14,属于第二层级的余额为413,115,000.00,无属于第三层级的余额(2012年12月31日:第一层级1,391,634,266.29元,第二层级331,986,000.00元,无第三层级)。

  (iii) 公允价值所属层次间的重大变动

  对于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若出现重大事项停牌等情况,本基金于停牌日至交易恢复活跃日期间不将相关股票的公允价值列入第一层级;并根据估值调整中采用的不可观察输入值对于公允价值的影响程度,确定相关股票公允价值应属第二层级或第三层级。

  (iv) 第三层次公允价值余额和本期变动金额

  无。

  (2) 除公允价值外,截至资产负债表日本基金无需要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

  7.2 华安安信消费服务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7.2.1资产负债表

  会计主体:华安安信消费服务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2013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1.报告截止日2013年12月31日,基金份额净值0.980元,基金份额总额1,133,405,165.62份。

  2.本财务报表的实际编制期间为2013年5月23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3年12月31日。

  7.2.2利润表

  会计主体:华安安信消费服务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3年5月23日至2013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

  7.2.3 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会计主体:华安安信消费服务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3年5月23日至2013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

  报告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本报告页码从7.1至7.4,财务报表由下列负责人签署;

  基金管理公司负责人:李勍,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章国富,会计机构负责人:陈林

  7.2.4报表附注

  7.2.4.1 基金基本情况

  华安安信消费服务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安信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安信”)转型而成。依据中国证监会2013年4月25日证监许可[2013]590号文核准的《安信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决议》,基金安信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原基金安信为契约式封闭式基金,存续期限至2013年5月22日止。根据上交所上证基字[2013]120号《关于终止安信证券投资基金上市的决定》,自2013年5月23日起,原基金安信终止上市,原基金安信更名为华安安信消费服务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的同时《华安安信消费服务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不定。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转B153版)

发表评论:

财苑热评:

   第A001版:头 版(今日332版)
   第A002版:要 闻
   第A003版:评 论
   第A004版:聚焦2014中国IT领袖峰会
   第A005版:机 构
   第A006版:机 构
   第A007版:基金动向
   第A008版:基金深度
   第A009版:公 司
   第A010版:公 司
   第A011版:公 司
   第A012版:公 司
   第A013版:市 场
   第A014版:信息披露
   第A015版:信息披露
   第A016版:信息披露
   第B001版:B叠头版:信息披露
   第B002版:信息披露
   第B003版:信息披露
   第B004版:信息披露
   第B005版:信息披露
   第B006版:信息披露
   第B007版:信息披露
   第B008版:信息披露
   第B009版:信息披露
   第B010版:信息披露
   第B011版:信息披露
   第B012版:信息披露
   第B013版:信息披露
   第B014版:信息披露
   第B015版:信息披露
   第B016版:信息披露
   第B017版:信息披露
   第B018版:信息披露
   第B019版:信息披露
   第B020版:信息披露
   第B021版:信息披露
   第B022版:信息披露
   第B023版:信息披露
   第B024版:信息披露
   第B025版:信息披露
   第B026版:信息披露
   第B027版:信息披露
   第B028版:信息披露
   第B029版:信息披露
   第B030版:信息披露
   第B031版:信息披露
   第B032版:信息披露
   第B033版:信息披露
   第B034版:信息披露
   第B035版:信息披露
   第B036版:信息披露
   第B037版:信息披露
   第B038版:信息披露
   第B039版:信息披露
   第B040版:信息披露
   第B041版:信息披露
   第B042版:信息披露
   第B043版:信息披露
   第B044版:信息披露
   第B045版:信息披露
   第B046版:信息披露
   第B047版:信息披露
   第B048版:信息披露
   第B049版:信息披露
   第B050版:信息披露
   第B051版:信息披露
   第B052版:信息披露
   第B053版:信息披露
   第B054版:信息披露
   第B055版:信息披露
   第B056版:信息披露
   第B057版:信息披露
   第B058版:信息披露
   第B059版:信息披露
   第B060版:信息披露
   第B061版:信息披露
   第B062版:信息披露
   第B063版:信息披露
   第B064版:信息披露
   第B065版:信息披露
   第B066版:信息披露
   第B067版:信息披露
   第B068版:信息披露
   第B069版:信息披露
   第B070版:信息披露
   第B071版:信息披露
   第B072版:信息披露
   第B073版:信息披露
   第B074版:信息披露
   第B075版:信息披露
   第B076版:信息披露
   第B077版:信息披露
   第B078版:信息披露
   第B079版:信息披露
   第B080版:信息披露
   第B081版:信息披露
   第B082版:信息披露
   第B083版:信息披露
   第B084版:信息披露
   第B085版:信息披露
   第B086版:信息披露
   第B087版:信息披露
   第B088版:信息披露
   第B089版:信息披露
   第B090版:信息披露
   第B091版:信息披露
   第B092版:信息披露
   第B093版:信息披露
   第B094版:信息披露
   第B095版:信息披露
   第B096版:信息披露
   第B097版:信息披露
   第B098版:信息披露
   第B099版:信息披露
   第B100版:信息披露
   第B101版:信息披露
   第B102版:信息披露
   第B103版:信息披露
   第B104版:信息披露
   第B105版:信息披露
   第B106版:信息披露
   第B107版:信息披露
   第B108版:信息披露
   第B109版:信息披露
   第B110版:信息披露
   第B111版:信息披露
   第B112版:信息披露
   第B113版:信息披露
   第B114版:信息披露
   第B115版:信息披露
   第B116版:信息披露
   第B117版:信息披露
   第B118版:信息披露
   第B119版:信息披露
   第B120版:信息披露
   第B121版:信息披露
   第B122版:信息披露
   第B123版:信息披露
   第B124版:信息披露
   第B125版:信息披露
   第B126版:信息披露
   第B127版:信息披露
   第B128版:信息披露
   第B129版:信息披露
   第B130版:信息披露
   第B131版:信息披露
   第B132版:信息披露
   第B133版:信息披露
   第B134版:信息披露
   第B135版:信息披露
   第B136版:信息披露
   第B137版:信息披露
   第B138版:信息披露
   第B139版:信息披露
   第B140版:信息披露
   第B141版:信息披露
   第B142版:信息披露
   第B143版:信息披露
   第B144版:信息披露
   第B145版:信息披露
   第B146版:信息披露
   第B147版:信息披露
   第B148版:信息披露
   第B149版:信息披露
   第B150版:信息披露
   第B151版:信息披露
   第B152版:信息披露
   第B153版:信息披露
   第B154版:信息披露
   第B155版:信息披露
   第B156版:信息披露
   第B157版:信息披露
   第B158版:信息披露
   第B159版:信息披露
   第B160版:信息披露
   第B161版:信息披露
   第B162版:信息披露
   第B163版:信息披露
   第B164版:信息披露
   第B165版:信息披露
   第B166版:信息披露
   第B167版:信息披露
   第B168版:信息披露
   第B169版:信息披露
   第B170版:信息披露
   第B171版:信息披露
   第B172版:信息披露
   第B173版:信息披露
   第B174版:信息披露
   第B175版:信息披露
   第B176版:信息披露
   第B177版:信息披露
   第B178版:信息披露
   第B179版:信息披露
   第B180版:信息披露
   第B181版:信息披露
   第B182版:信息披露
   第B183版:信息披露
   第B184版:信息披露
   第B185版:信息披露
   第B186版:信息披露
   第B187版:信息披露
   第B188版:信息披露
   第B189版:信息披露
   第B190版:信息披露
   第B191版:信息披露
   第B192版:信息披露
   第B193版:信息披露
   第B194版:信息披露
   第B195版:信息披露
   第B196版:信息披露
   第B197版:信息披露
   第B198版:信息披露
   第B199版:信息披露
   第B200版:信息披露
   第B201版:信息披露
   第B202版:信息披露
   第B203版:信息披露
   第B204版:信息披露
   第B205版:信息披露
   第B206版:信息披露
   第B207版:信息披露
   第B208版:信息披露
   第B209版:信息披露
   第B210版:信息披露
   第B211版:信息披露
   第B212版:信息披露
   第B213版:信息披露
   第B214版:信息披露
   第B215版:信息披露
   第B216版:信息披露
   第B217版:信息披露
   第B218版:信息披露
   第B219版:信息披露
   第B220版:信息披露
   第B221版:信息披露
   第B222版:信息披露
   第B223版:信息披露
   第B224版:信息披露
   第B225版:信息披露
   第B226版:信息披露
   第B227版:信息披露
   第B228版:信息披露
   第B229版:信息披露
   第B230版:信息披露
   第B231版:信息披露
   第B232版:信息披露
   第B233版:信息披露
   第B234版:信息披露
   第B235版:信息披露
   第B236版:信息披露
   第B237版:信息披露
   第B238版:信息披露
   第B239版:信息披露
   第B240版:信息披露
   第B241版:信息披露
   第B242版:信息披露
   第B243版:信息披露
   第B244版:信息披露
   第B245版:信息披露
   第B246版:信息披露
   第B247版:信息披露
   第B248版:信息披露
   第B249版:信息披露
   第B250版:信息披露
   第B251版:信息披露
   第B252版:信息披露
   第B253版:信息披露
   第B254版:信息披露
   第B255版:信息披露
   第B256版:信息披露
   第B257版:信息披露
   第B258版:信息披露
   第B259版:信息披露
   第B260版:信息披露
   第B261版:信息披露
   第B262版:信息披露
   第B263版:信息披露
   第B264版:信息披露
   第B265版:信息披露
   第B266版:信息披露
   第B267版:信息披露
   第B268版:信息披露
   第B269版:信息披露
   第B270版:信息披露
   第B271版:信息披露
   第B272版:信息披露
   第B273版:信息披露
   第B274版:信息披露
   第B275版:信息披露
   第B276版:信息披露
   第B277版:信息披露
   第B278版:信息披露
   第B279版:信息披露
   第B280版:信息披露
   第B281版:信息披露
   第B282版:信息披露
   第B283版:信息披露
   第B284版:信息披露
华安安信消费服务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3年度报告摘要

2014-03-31

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