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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636 证券简称:旗滨集团 公告编号:2014-033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4-03-3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0.18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股权登记日:2014年4月3日 ●除息日:2014年4月4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4月10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4年3月24日召开的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详见2014年3月2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二、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3年度 (二)发放范围: 截止2014年4月3日下午3:00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本次分配以总股本693,886,7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8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24,899,606.0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10,119,434.25元结转下年度。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1.对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公司先按5%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后进行发放,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71元。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公司股票时,所转让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由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税率为:相关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实际税率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率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率为5%。 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的现金红利,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10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1.62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机构投资者(不含QFII)及法人投资者自行缴纳其取得现金红利所应承担的税款,每10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1.8元。 三、相关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2014年4月3日 (二)除息日:2014年4月4日 (三)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4月10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4年4月3日下午3:00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一)公司股东福建旗滨集团有限公司、俞其兵、股权激励人员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二)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三)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地点: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人: 钟碰辉 联系电话:0596-5699668 传真: 0596-5699660 联系地址:福建省漳州市东山县西埔镇环岛路8号 邮政编码:363400 七、备查文件目录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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