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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95 证券简称:西北轴承 公告编号:2014-017 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 2014-04-0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市公司名称: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西北轴承 股票代码:000595 收购人名称:宁夏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银川市金凤区宁安大街88号 宝塔石化大厦 通讯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宁安大街88号 宝塔石化大厦 签署日期:二O一四年三月
收购人董事会及其董事保证收购报告书及相关申报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该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收购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收购人(包括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以及一致行动人)在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北轴承”)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收购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西北轴承拥有权益。 三、收购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收购是因收购人拟取得西北轴承向其定向发行新股而导致的。上市公司本次发行新股、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已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五、本次收购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收购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第二节 收购人介绍 一、收购人基本情况 收购人名称:宁夏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银川市金凤区宁安大街88号宝塔石化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珩超 注册资本:1,725,030,000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1997年10月7日 营业执照注册号:640000200003486 组织机构代码:22779562-9 税务登记证号:宁国税银兴南字640104227795629号、 宁税登字640108227795629号 营业期限:30 年 经营范围:液化石油气、凝析油、石脑油、重油、渣油、脱蜡柴油、重柴油、丙烯、甲醇、甲基叔丁基醚、石蜡、重胶沥青、润滑油、五金交电、办公用品、针纺织品的批发、零售;房屋租赁;汽油、柴油零售(仅限分支机构经营);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投资管理。(以上经营范围需经审批和许可的,凭审批手续和许可证经营) 主要股东名称:孙珩超、孙淑兰、宁夏泰瑞智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宁安大街88号宝塔石化大厦 联系电话:0951-5699619 传 真:0951-5699833 二、收购人股权结构及股权控制情况 收购人宝塔石化为西北轴承的控股股东,宝塔石化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孙珩超先生,孙珩超先生与孙淑兰女士为姐弟关系,属一致行动人,其股权控制情况如下: ■ 三、收购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孙珩超持有宝塔石化和珩华西北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股权比例分别为59.31%、95%。 除西北轴承外,宝塔石化所控制或投资的其他主要企业情况如下: ■ 四、收购人从事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一期财务状况的说明 (一)收购人从事的主要业务 宝塔石化是一家以石油化工为主,向煤油化工、气化工一体化和产、学、研相结合而延伸的民营石化企业,除发行人外,现拥有4家核心控股子公司、近200家加油加气站,地域上形成宁夏银川芦花、宁东和广东珠海等生产基地,炼化主业现已形成一次加工能力650万吨、二次加工能力400万吨的产能规模;重整、加氢、芳烃、异构化、醚化等质量装置和气分、聚丙烯等化工深加工装置配套完整,并向装备制造延伸。 宝塔石化主要从事石油炼化加工、油品贸易、化工、生产及机械加工,以及餐饮和酒店、物流运输、教育科技、金融、物业服务等业务,其中石油炼化是其核心业务。宝塔石化的各项具体业务主要通过其控制或投资的企业完成。 1、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含子公司和联营企业) 宝塔能源化工主要从事化工、电力、热力投资开发;石蜡、重交沥青、MTBE、丙烯、聚丙烯销售;石油天然气开发配套服务;原油、重油、渣油燃料油加工;汽油、柴油、石油液化气、化学燃料助剂、润滑油生产加工、批发。其控股的子公司有:银川宝塔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宁夏宝塔油气销售有限公司、宁夏宝塔宁东物流有限公司,该四家子公司集原油采购、炼油化工、仓储运输、零售批发为一体,使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的整体业务形成了完整的纵向一体化经营与发展模式。 2、广东南方宝塔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广东南方宝塔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是宝塔石化重组旗下的广州宝塔石化有限公司、珠海宝塔石化有限公司和成都宝塔石化有限公司等公司而得以成立的投资控股型公司。其主营业务为项目投资与管理;石油制品的批发、零售;货运代理、仓储服务;酒店管理服务;化工原料及化工产品及其它商业的批发、零售。该公司将充分利用广东省有利的政策条件,沿江沿海的区位优势及中国南方广阔的市场等优势不断发展壮大。 3、宁夏宝塔联合化工有限公司(含子公司和合营企业) 该公司主营业务有:矿业;煤矿;液氧、液氮、液氩以及甲醇下游产品聚甲醛、聚乙烯、乙二醇、醋酸等; PVC、颜料、涂料、染料、农药、添加剂、橡胶加工。公司位于宁夏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宁东基地工业园区的重点企业之一,将凭借该基地丰富的资源、宝塔石化先进的化工经验和政策优惠条件,以“环境友好型企业”为宗旨,发展煤化工产业,不断延伸产业链,实现煤化工产品精细化和高附加值的发展之路。 4、新疆奎山宝塔石化有限公司 新疆奎山宝塔石化有限公司是宝塔石化合资控股的正在培育的业务公司。公司成立于2011年1月18日,注册资本145,045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对化工、电力、热力、石油天然气项目的投资开发及配套服务;自营和代理一般经营项目商品和技术进出口业务。公司正在建设800万吨重油制烯烃芳烃及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该项目是为响应党中央“2010年新疆工作座谈会”的号召,在全面、充分考察新疆自治区的资源优势、政策优势和区位优势并结合宝塔石化的技术优势等情况下投资建设的炼化项目,是新疆自治区政府等相关部门重点支持的建设项目。 (二)收购人最近三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宝塔石化最近三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如下,其中2010年-2012年的数据已经审计,2013年1-9月的数据未经审计。 单位:万元 ■ 五、收购人最近5年内所受处罚及诉讼仲裁情况 宝塔石化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任何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六、收购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 上述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任何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七、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拥有境内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宝塔石化未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收购目的 一、收购目的 收购人作为控股股东,为支持西北轴承可持续发展,拟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为西北轴承高端轴承建设项目提供资金,提升西北轴承的设备和装备水平,改善目前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的现状,有效满足西北轴承业务扩张、生产技术改造和日常生产经营所需要的资金,提高盈利水平和抗风险能力,增强西北轴承的持续盈利能力,推动西北轴承以良好的业绩回报广大投资者。同时,通过注入资金,补充西北轴承流动资金,缓解西北轴承资金压力,减轻财务负担,提升并优化其资本结构,降低财务费用和资产负债率。 二、收购人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已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尚无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西北轴承股份或者处置已拥有西北轴承权益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收购方式 一、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收购完成前,宝塔石化持有西北轴承股份7,423.65万股,持股比例为29.97%,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孙珩超先生;本次收购完成后,宝塔石化持有公司股份19,897.67万股,持股比例为53.43%,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为孙珩超先生。因此,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宝塔石化将其持有的西北轴承股份7,423.65万股已分别质押给农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和上海国金租赁有限公司,具体质押情况如下: (一)2011年,宝塔石化与农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了《股份质押合同》(2011年农银租赁回租质第17-1号),将其所持有的西北轴承43,365,867股人民币普通股质押给农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本次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已于2011年8月11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质押登记日为2011年8月10日。 (二)2013年,宝塔石化与上海国金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了《股份质押合同》(GJZL(13)03HZ006-ZY001),将其所持有的西北轴承30,870,666股人民币普通股质押给上海国金租赁有限公司。本次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已于2013年7月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质押登记日为2013年7月8日。 二、《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合同》主要内容 本公司与西北轴承于2014年2月28日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主要内容摘要如下: (一)协议签署各方: 甲方:宁夏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二)协议签署日期:2014年2月28日 (三)认购标的和数量:宝塔石化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124,740,125股人民币普通股股份。 (四)认购价格及定价方式:每股认购价格为4.81元,该价格等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之日的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调整。 (五)锁定期:认购股份自本次发行完成日起三十六(36)个月内不得转让。 (六)认购方式及对价:宝塔石化以现金60,000.00万元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份。 (七)交割:于交割日,宝塔石化应向公司交付一份由宝塔石化适当签署的不可撤销的电汇指令。该指令应使60,000.00万元的认购价款自宝塔石化的一个银行账户转账至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公司应在交割日前至少七(7)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宝塔石化有关公司账户的详细信息。 公司应指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对宝塔石化认购公司股份情况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并应尽其合理努力使该等注册会计师尽快地出具验资报告,宝塔石化给予积极的配合。验资报告出具以后,公司应尽快向登记结算公司提交将宝塔石化登记为认购股份持有人的书面申请,宝塔石化给予积极的配合。宝塔石化在前述登记完成后可行使其作为认购股份股东的权利。 (八)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本协议在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成立,在满足以下全部条件时生效,以下事项完成最晚的日期为协议生效日: A、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有效批准本次发行。 B、本次发行已经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九)违约责任:在发行完成日前的任何时间,如果 (i) 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且 (ii) 在守约一方向违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违约一方立即采取行动对该等违约进行补救后的30日内,违约一方没有对该等违约进行补救,则守约一方可向违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协议。 双方互相承诺,任何一方如因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声明、保证或承诺而导致对方蒙受损失,该方应给予对方足额赔偿。 本协议任何一方因违反或不履行本协议项下任何或全部义务而导致对方蒙受损失,该方应给对方足额赔偿。 三、本次认购的批准情况 本次认购相关事宜已获得如下批准: (一)2014年2月26日,宝塔石化召开临时股东会,通过了以现金人民币60,000万元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全部人民币普通股124,740,125股股份的决议。 (二)2014年2月28 日,发行人召开西北轴承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尚待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本次非公开发行尚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四、本次收购相关股份的权利限制 本公司承诺,本次认购的西北轴承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西北轴承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指本次发行的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不转让。 第五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收购人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二)收购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三)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未受行政、刑事处罚的说明 (四)收购人关于本次交易的内部决策文件 (五)本次收购的相关协议 (六)上市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的相关董事会决议 (七)收购人关于收购资金来源及其合法性的承诺函 (八)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在报告日前24个月内发生的重大交易的协议、合同 (九)收购人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内未发生变化的说明 (十)收购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中介机构等相关人员在最近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挂牌交易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证明文件 (十一)收购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十二)收购人关于收购后所持股份履行限售义务的承诺 (十三)收购人关于避免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十四)收购人关于减少和避免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十五)收购人关于保障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十六)收购人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十七)法律意见书; (十八)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以下地点,供投资者查阅: 收购人:宁夏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宁安大街88号宝塔石化大厦 上市公司: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银川市西夏区北京西路630号 附表: 收购报告书 ■ 宁夏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孙珩超 日期: 年 月 日 收购人:宁夏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孙 珩 超 二0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0595 证券简称:西北轴承 公告编号:2014-015 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 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4年3月25日以传真、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会议于3月31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应当参加表决的董事11人,实际参加会议的董事11人。会议由董事长张立忠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兹定于2014年4月16日召开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4月10日(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登载的《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0595 证券简称:西北轴承 公告编号:2014-016 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31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会议决定于2014年4月16日在宁夏银川市北京西路630号本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一)召 集 人: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其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4月16日14时30分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4月16日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4月15日15:00—2014年4月16日15:00期间任意时间。 (四)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同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五)股权登记日:2014年4月10日 (六)投票规则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或互联网系统投票中的一种,不能重复表决。如果存在重复表决情况,则按以下规则计票: 1、如果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交易系统或互联网重复表决,以第一次投票表决为准; 2、如果同一表决权通过交易系统和互联网重复表决,以第一次投票表决为准。 (七)出席对象: 1、截至2014年4月10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上述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律师。 (八)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宁夏银川市北京西路630号本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本议案需逐项表决) 2.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2.2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2.3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2.4发行数量 2.5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2.6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数额及用途 2.7本次发行股票的限售期及上市安排 2.8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处置方案 2.9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3、《关于公司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与宁夏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6、《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7、《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事项的议案》 8、《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的议案》 9、《关于宁夏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 10、《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以上第1至9项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第10项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三十一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一、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13年3月22日、3月1日和2月18日我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公告。 上述议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2至第7项及第9项议案关联股东宁夏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需回避表决。 三、现场股东大会登记方法 (一)登记方式:法人股东持单位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票账户到公司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二)登记时间:2014年4月10日至2014年4月15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点(公休日、法定假日休息)。 (三)登记地点:银川市北京西路630号,公司证券法务部。 (四)登记地点与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银川市北京西路630号 联 系 人:公司证券法务部李剑女士 联系电话:0951-2024242 邮政编码:750021 (五)受托行使表决权人需登记和表决时提交文件的要求:受托行使表决权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人股票账户、授权委托书到公司办理登记手续。传真受托登记的受托人在会议开始前需向公司证券法务部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方可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四、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 (一)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0595; 2、投票简称:西轴投票 3、投票时间: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 年4月16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投票程序比照深交所新股申购业务操作。 4、在投票当日,“西轴投票”“昨日收盘价”显示的数字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总数。 5、股东投票的具体流程 (1)进行投票时买卖方向应选择“买入”。 (2)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100元代表总议案,1.00元代表议案1,2.00元代表议案2,依此类推。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委托价格分别申报。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对于逐项表决的议案,如议案2中有多个需表决的子议案,2.00元代表对议案2下全部子议案进行表决,2.01元代表议案2中子议案①,2.02元代表议案2中子议案②,依此类推。 表1 股东大会议案对应“委托价格”一览表 ■ (3)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对于不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 表2 表决意见对应“委托数量”一览表 ■ (4)在股东大会审议多个议案的情况下,如股东对所有议案(包括议案的子议案)均表示相同意见,则可以只对“总议案”进行投票。 如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总议案”和单项议案进行了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即如果股东先对相关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相关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它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股东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相关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5)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6)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票申报无效,视为未参与投票。 6、投票举例 (1)对公司全部议案投同意票,其申报如下: ■ (2)如对议案一投反对票,对议案二第三项投弃权票,对其他议案投赞成票,申报顺序如下: ■ (二)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4月15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15:00,结束时间为2014年4月16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交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公司可以写明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 3. 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三)网络投票其他注意事项 1.网络投票系统按股东账户统计投票结果,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两种方式重复投票,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2.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某一股东仅对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议案进行投票的,在计票时,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纳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总数的计算;对于该股东未发表意见的其他议案,视为弃权。 五、其他事项 (一)会议费用:本次会议会期半天,与会股东食宿与交通费自理。 (二)出席会议人员请于会议开始前半小时内至会议地点,并携带身份证明、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 特此公告。 附件:授权委托书 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会议全部议案的表决权。 委托人: 委托人身份证号(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证券账户: 委托人持股数: 被委托人: 被委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人对下述议案表决如下:(请在相应的表决意见项下划“√ ”) ■ 如果委托人未对会议表决事项做出具体指示的,被委托人可代为行使表决权,其行使表决权的意思代表委托人(委托单位),其后果由委托人(委托单位)承担。 委托人签名(或签章):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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