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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4-0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131 证券简称:利欧股份 公告编号:2014-039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日立泵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2012年6月18日,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无锡利欧锡泵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锡泵")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解散日立泵制造(无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立泵")。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1日出具了"(2012)锡商初字第82号"《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上述事项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2年6月30日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2-044)。 2、日立泵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日立泵认为本案应当通过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解决,请求法院驳回公司的起诉。日立(中国)有限公司亦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0日出具了"(2012)锡商外初字第32号"《民事裁定书》。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日立泵对管辖权的异议;株式会社日立工业设备技术、日立(中国)有限公司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上述事项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2年10月17日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2-062)。 3、在法院的调解下,诉讼双方拟和解,无锡锡泵与日立泵的日方股东株式会社日立制作所达成股权转让意向。无锡锡泵拟将持有的30%日立泵股权以人民币1.3亿元的价格转让给株式会社日立制作所。 2014年1月23日,无锡锡泵、株式会社日立制作所、日立(中国)有限公司和日立泵签署了《和解协议》。同日,无锡锡泵与株式会社日立制作所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公司于2014年1月24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2014年3月16日召开的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和解协议>的议案》、《关于出售日立泵制造(无锡)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 上述事项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4年1月27日披露的《关于签署<和解协议>及出售日立泵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09)、《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4-008)和2014年3月17日披露的《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4-035)。 4、2014年3月18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双方提供的《和解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出具了《民事调解书》,最终了结本案纠纷。 上述事项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4年3月19日披露的《关于日立泵诉讼事项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4-037)。 二、本次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近日,无锡锡泵收到株式会社日立制作所支付的股权转让款人民币1.3亿元。 三、备查文件 1、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锡商初字第82号"《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锡商初字第82号-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参加诉讼通知书》。 2、无锡利欧锡泵制造有限公司《民事诉状》。 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锡商外初字第32号"《民事裁定书》。 4、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5、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6、《和解协议》; 7、《股权转让协议》; 8、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锡商初字第32号"《民事调解书》。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4月1日
证券代码:002131 证券简称:利欧股份 公告编号:2014-040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回购并注销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4年3月25日召开的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定向回购长沙天鹅原股东2013年度应补偿股份的议案》。公司将以1.00元人民币的价格回购并注销欧亚云、欧亚峰、罗兵辉、李洪辉、朱平正、胡观辉、周海蓉、吴波、郭华定等九名自然人和长沙瑞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合计2,852,397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从375,588,388股,减少到372,735,991股。 本次公司回购注销部分股份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 本公司各债权人如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本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 特此公告。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4月1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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