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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123 证券简称:翠微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4-011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04-0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不存在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4 年3月31日下午14:00 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33号翠微大厦六层公司第二会议室召开。 (二)股东出席情况
(三)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张丽君主持。会议采取网络投票和现场记名投票结合的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8人,董事王楠因出差缺席本次会议;公司在任监事7人,出席6 人,监事张华因出差缺席本次会议;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公司有关高管及保荐机构代表等列席会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上述第1-7项议案均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其中,第2-6项议案因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北京翠微集团回避了表决,其所持股数 169,576,900 股未计入该五项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刘玉霞、刘晓力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4月1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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