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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4-0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011 200011 股票简称:深物业A 深物业B 编号:2014-07号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召开时间:2014年4月22日(周二)上午9:30 2、召开地点: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国贸大厦39层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表决方式 5、出席对象:截至2014年4月15日(周二)下午收市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在册的本公司A、B股股东;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授权委托书见附件)。 二、会议审议事项 会议审议如下内容: 1、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1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5、2013年度报告; 本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于2014年4月1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cninfo.com.cn)。 6、关于2013年度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 经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13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合并净利润为300,840,563.81元、按母公司净利润计提10%的法定盈余公积金18,659,853.66元后本年度合并可供分配利润为972,271,884.95元;母公司2013年度实现净利润为186,598,536.60元,计提10%的法定盈余公积金18,659,853.66元后母公司本年度可供分配利润为404,561,723.77元。 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发展及经营实际情况,公司拟定的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公司2013年年末总股本595,979,092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5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48,994,773.0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公司2013年度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7、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初步审议,本公司拟续聘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14年度财务会计报表的审计机构,审计费为人民币52万元。 8、关于提供贷款担保的议案; 根据公司经营实际情况,为满足公司的资金需求,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子公司计划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流动资金贷款。视情形由公司向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子公司相互之间提供担保,二者合计提供担保总额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有效期至2016年6月30日,具体担保金额、期限等以最终签订的借款合同为准。 特别强调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至8项均为普通决议通过的议案,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现场股东大会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现场或通讯登记 2、登记时间:2014年4月16日至2014年4月21日工作日9:00—16:30 2014年4月22日上午8:00—9:10 股东大会正式开始前20分钟停止股东登记。 3、登记地点: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国贸大厦42层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当日在国贸大厦39层。 4、登记办法: ①具备出席会议资格的股东,凭本人身份证原件、股东帐户卡(法人股股东还需法人授权委托书)进行登记; ②受股东委托出席会议的代表凭委托股东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证券帐户卡进行登记; ③深圳市外股东可将以上有关证件传真至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 四、其他事项 1、联系方式: 联系人:钱忠、黄逢春 电话:0755-82211020 传真:0755-82210610 2、会议费用:会期半天,食宿自理。 五、授权委托书 见附件。 特此通知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证券代码:000011 200011 股票简称:深物业A 深物业B 编号:2014-08号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供贷款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根据公司经营实际情况,为满足公司的资金需求,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子公司计划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流动资金贷款。视情形由公司向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子公司相互之间提供担保,二者合计提供担保总额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有效期至2016年6月30日,具体担保金额、期限等以最终签订的借款合同为准。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含子公司)拟在合理公允的合同条款下,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由公司向下属子公司或者子公司之间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每笔担保的期限和额度根据公司(含子公司)与有关银行协商后最终签署的《保证合同》确定。公司(含子公司)新增的担保总额度最终应不超过股东大会授予的担保总额度。 四、董事会意见 目前,公司(含子公司)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其项目未来销售收入足以承担上述贷款的还本付息,因此上述担保事项不会给公司带来财务风险和法律风险,董事会认为担保风险可控。 五、独立董事意见 2014年度公司预计可能发生的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公司开发项目的需要,有利于加快项目开发进度,促进公司业务提升;公司已对担保事项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担保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上述担保。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担保)为 0 元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余额为23,434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3.00%。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 七、其他 本公司将根据上述贷款的进展情况,及时披露担保的审议、协议签署和其他进展或变化情况。 特此公告。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0011 200011 股票简称:深物业A 深物业B 编号:2014-09号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3月31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原因及说明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更正如下前期会计差错事项。 1、核销转让金利华商业广场发展权益预提土地增值费56,303,627.40元事项 1993年,本公司与深圳市海滨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深圳市基永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永公司)签订了《“嘉宾大厦 ”发展权益有偿转让合同书》(嘉宾大厦现更名为:金利华商业广场),2001年之前公司根据上述转让合同确认收入后,同时预提了土地增值费56,303,627.40元。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地市场化管理进一步搞活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的决定》(深府[2001]94号文)第15条“免征房地产二、三级市场土地增值费”、深圳市规划国土局2001年8月7日发布的《关于执行加强土地市场化管理进一步搞活和规范房地产市场决定的通知》(深规土[2001]314号文)第14条“《决定》第十五条关于房地产二、三级市场土地增值费,已交的不退,未交或欠交的免交”、第16条“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报告期内公司将转让金利华商业广场预提的土地增值费56,303,627.40元作为前期差错进行追溯调整,调增2001年末资本公积56,303,627.40元,调减2001年末预提费用(后列报至其他应付款)56,303,627.40元。 2、补提应收基永公司转让金利华商业广场发展权益坏账准备事项 2005年9月,广东省高院向深圳市国土房产登记部门送达了解封裁定,因附注(七)1(1)所述案件公司查封基永公司约1万平方米房产被正式解封,且2006年1月广东省高院作出(2002)粤高法执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查明基永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公司也未能提供可执行的财产等两种情形,裁定中止执行2001年7月广东省高院出具(1999)粤高法民初3号《民事判定书》中要求基永公司偿还转让金利华商业广场发展权益款项,因此报告期内公司补充计提了应收基永公司转让金利华商业广场发展权益款项坏账准备56,000,000.00元并作为前期差错进行追溯调整,调增2005年度管理费用56,000,000.00元,调减2005年末应收账款56,000,000.00元,补提后已对应收基永公司转让款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 追溯重述后,对本期比较财务报表的影响情况如下:
二、更正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 为保证公司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差错更正》、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有关规定,公司针对上述事项进行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本期比较财务报表调整情况:调增期初资本公积56,303,627.40元、所有者权益303,627.40元;调减期初其他应付款56,303,627.40元、应收账款和未分配利润各56,000,000.00元。 上述调整不影响本期损益。 三、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的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 号》的有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会计信息质量,使公司财务报表更加真实、准确、可靠,董事会同意上述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 四、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要求,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和财务状况,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董事会关于该差错更正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本次差错更正未损害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希望公司进一步强化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完善财务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投资者的利益。 五、公司监事会对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的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的有关规定,依据充分,决议程序合法,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相关调整后更能公允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监事会同意对本次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希望公司加强内部控制管理,进一步做好公司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六、会计事务所对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的意见 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出具了专项审计报告,认为公司对上述前期差错更正事项的会计处理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 特此公告。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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