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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4-0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328 证券简称:新朋股份 公告编号:2014-019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被认定为 高新技术企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 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 号)有关规定,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上海新朋联众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简称"新朋联众")被认定为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 2014年3月28日,新朋联众已取得由上海市科委、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颁发的编号为GR201331000282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根据相关规定,新朋联众将自2013年起连续三年享受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特此公告。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328 证券简称:新朋股份 公告编号:2014-020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参与影片《上海王》(暂定名)的对外投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对外投资概述 1、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瀚娱动投资有限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人民币500万元,与上海胡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作影片《上海王》(暂定名),占该剧总投资的7.7%。 根据合作协议,在该片发行取得发行收入后,发行收入优先向本公司分配。在本公司分配的收入金额达到投资金额后,合作双方与其他投资方按投资比例分配剩余投资利润。公司优先分配的约定,已获其他投资方的书面同意确认。 2、2014年3月28日,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瀚娱动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议《关于参与投资影片<上海王>(暂定名)项目的议案》,会议以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审议通过该议案。本项对外投资行为,不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3、本项投资不涉及关联方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项目实施主体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上海胡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东大名路1191号17393室 法定代表人:胡雪桦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 公司类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成立日期:2005年8月 上海胡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是一家商业影像内容整合运营的文化产业机构,是拥有策划资源、设备资源、制作资源、生产资源全面型的文化企业。主要专注于媒体平台、影视制作、全案策划等多元经营。 三、项目的基本情况 彩色宽银幕故事片《上海王》据作家虹影同名小说改编,表达上海电影人对人生和艺术独特的理解和再现的独特眼光和能力,以具国际化的创作视角。影片以国际级的优化人才的组合,制作一部具有国际水准的电影作品,让我们重温上海作为"中国电影发源地"的辉煌。我们的主要创作人员的强大实力,导演胡雪桦(洛杉矶电影节最佳外语片)、摄影Andrzej Sekula(低俗小说 Pulp fiction)、美术 David Brisbin(暮光之城 Twilight-New Moon)在世界上也是影人注目的艺术家。而他们组成的创作集体,具备了拍摄出一部经典的国际化上海电影的基础。 四、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双方 甲方:上海瀚娱动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上海胡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乙方负责影片《上海王》的预算、制作团队、摄制日程,以及影片《上海王》的拍摄制作等项工作,甲方参与影片《上海王》的投资工作。 (二)影片基本情况: 1.片名:《上海王》(暂定名) 2. 类型:故事片 3.规格:彩色宽银幕 4.摄制周期:100天。 5.后期制作周期(至完成校正拷贝)五个月(150天)。 6.开机日期:2014年1月8号 7. 导 演:胡雪桦 摄 影:Andrzej Sekula 美 术:David Brisbin 主要演员:胡军、余男、凤小岳、郭采洁、秦昊 、刘佩琦、多布杰、蒲巴甲等 (三)投资预算 影片《上海王》制作预算总投资为人民币6500万元,包括该片拍摄、制作、推广等全部费用。其中,甲方负责以货币投资人民币500万元,占该片总投资的投资比例为【7.7】%;乙方及其他投资方为该片投资人民币【6000】万元,占该片总投资的投资比例为【92.3】%。 (四)投资款支付 按本合同的约定,甲方为该影片投资人民币 500万元(大写:人民币伍佰万元),本合同正式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由甲方汇入乙方指定的专用帐户。 (五)利润分配及知识产权 1、甲、乙双方与全体投资方按投资比例享有影片国内国际发行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广告收入、赞助收入、票房收入、各种介质光盘、数字存储形式电子作品的许可使用及销售收入等基于本片发行而产生的所有收入。 在该片发行取得发行收入后,发行收入优先向甲方分配。在甲方分配的收入金额达到甲方投资金额后,由双方与其他投资方按投资比例分配剩余投资利润。乙方同意,乙方应促使影片其他投资方同意上述甲方优先分配的约定。 2、甲、乙双方按投资比例共同享有电影产品的版权,对影片所产生的直接产品如DVD等音像产品和网络视频播放,电视台播放享有同样权利;对其它间接衍生产品如书籍、玩具、纪念品等则按照再次投入比例进行再分配。如由本影片创作派生出其它商业性衍生产品,或复制产品,则经甲、乙方同意双方根据各自投入的比例进行版权收益再分配。 3、乙方应负责处理好参与制作工作人员的协议、合同及其他相关的税务事宜并确保与所有该等人员的协议、合同上明确规定该影片的知识产权归乙方(制作方及所代表的投资方)所有,并授权乙方有权签署参与制作服务人员所提供的所有素材包括但不限于文字、照片、影像、录音、词曲等的著作权、有关人员的肖像权、姓名权等的归属合同。如因上述事宜引起任何法律纠纷,均由乙方自行解决和承担责任,如乙方或与乙方合作的人员或单位被索赔,或以乙方和乙方合作的机构为被告提起诉讼,则由乙方负责处理和进行抗辩。 4、该片参奖参赛所得荣誉和奖金原则上归投资方共同所有;奖品、获奖证书归乙方,乙方向甲方提供奖品和获奖证书复制品。若个人获单项奖,奖金、奖品和证书归获奖者个人所有。 5、乙方保证本合同项下创作完成的影片是乙方组织独立创作完成的,任何组成部分或构成其基础的任何内容均不对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利(特别是任何在先知识产权或其它类似权利)构成侵害。 6、为拍摄电影片所购买的资产在结束拍摄后,由双方的财务人员共同列出清单按比例折算,归还给各投资方或按照各方同意的方案折价出售。 7、乙方同意,如乙方与其他投资方约定的利润分配权或知识产权分配优于本协议约定的,甲方作为投资方有权自动享有该等权利。 五、对外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参与该项目投资进行了充分的论证,认为该项目具有一定的投资价值,且根据双方合作协议,公司承担投资的整体风险较小,经慎重决定参与该项目的投资。如项目运作顺利,公司将进一步积累影视项目投资经验,进一步了解影视行业,奠定在文化传媒业的发展基础,以提高公司未来盈利能力, 特此公告。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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