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证券代码:600010 证券简称:包钢股份 公告编号:2014-020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04-0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和地点: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8日下午1:30在内蒙古包头市包钢宾馆会议室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 2、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和代理人情况(包括现场和网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和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情况如下:
3、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周秉利主持。 4、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公司在任董事14人,出席会议7人,孟志泉、孙国龙、李金贵、刘玉瀛、汪洪、孟繁英董事、张巨林独立董事因出差未能出席本次会议: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侯玉林监事因出差未能出席本次会议;董事会秘书董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其他高管的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其中提案6、13、14、16、23、25、26、27、28、29、31、32、33形成与大股东--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关联交易,大股东所持4,062,591,261股回避表决。 各提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股东大会材料。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为本次股东大会见证是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的马秀芳律师和袁娜律师,结论性意见:本律师认为: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出席大会人员的主体资格,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之有关规定,大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4月1日 本版导读:
发表评论:财苑热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