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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2309 股票简称:中利科技 公告编号:2014-015 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摘要) 2014-04-0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声明 本公告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简要情况。投资者如欲了解更多信息,应仔细阅读《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全文。 特别提示 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8,769.2308万股,发行价格14.30元/股,将于2014年04月0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次发行中,王柏兴先生认购的股票限售期为36个月,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17年04月03日(如遇非交易日顺延);除王柏兴先生以外其他投资者认购的股票限售期为12个月,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15年04月03日(如遇非交易日顺延)。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上市日公司股价不除权,股票交易设涨跌幅限制。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释 义 在本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第一节 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过程 2012年8月24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2012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同意公司签订<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柏兴先生之认购股份协议书>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等议案。 2012年8月30日,发行人股东昆山市沪昆市场投资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51%)、李娟(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44%)、卢海(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33%)联合向公司董事会书面提交了临时提案《关于非公开发行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2012年9月12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同意公司签订<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柏兴先生之认购股份协议书>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 2012年11月16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2012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方案的议案》、《关于修订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授权议案》等议案。 2012年12月3日,发行人召开了201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方案的议案》、《关于修订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授权议案》等议案。 2013年6月28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2013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方案的议案》、《关于修订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授权议案》、《关于同意公司签订<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柏兴先生之认购股份协议书>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等议案。 2013年7月15日,发行人召开了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方案的议案》、《关于修订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授权议案》、《关于同意公司签订<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柏兴先生之认购股份协议书>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等议案。 (二)本次发行的监管部门核准过程 2014年1月20日,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2014年1月29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71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1,000万股新股。该批复自核准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三)募集资金到账和验资情况 根据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衡验字(2014)00027号《验资报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1,254,000,004.40元,扣除发行费用35,961,692.42元,募集资金净额1,218,038,311.98元。公司将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设立专用账户进行管理,专款专用。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已于2014年03月26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手续。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性质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王柏兴先生认购的股票限售期为36个月,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17年04月03日(如遇非交易日顺延);除王柏兴先生以外其他投资者认购的股票限售期为12个月,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15年04月03日(如遇非交易日顺延)。 二、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13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公告日,即2013年6月29日。发行价格不低于本次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11.61元/股。 2013年7月16日公司实施了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以48,06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除权除息后公司2013年度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底价进行相应调整,由不低于11.61元/股调整为不低于11.51元/股。 根据投资者认购情况,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最终确定为14.30元/股,相对于发行底价即11.51元溢价24.24%,相对于本次发行日(2014年3月13日)收盘价16.65元/股折价比(发行价格/发行日收盘价)85.89%。 三、发行结果及对象简介 (一)发行对象及认购数量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王柏兴先生在内的公司前20名股东、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其他机构投资者、自然人等不超过十名的特定对象。公司和保荐机构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依次按认购价格优先、认购金额优先、收到《申购报价单》传真时间优先、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的原则,确定最终发行价格为14.30元/股;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及其认购情况如下:
上述各发行对象中,王柏兴先生本次认购股票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除王柏兴先生以外的其他发行对象本次认购的股票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二)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1、王柏兴
2、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5、胡关凤
6、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三)发行对象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经公司董事会确认,在本次发行对象中王柏兴先生系本公司控股股东,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在本公司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表决通过;报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时,王柏兴先生及其关联方在股东大会上对本次发行相关事项回避表决。除此之外,本次发行的其他对象与公司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规定的关联关系。 (四)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重大交易情况以及未来交易安排的说明 1、经常性关联交易 王柏兴先生及其关联方与公司近一年一期发生的经常性关联交易如下: (1)购买商品及接受劳务 公司2012年度及2013年1-9月份向王柏兴先生及其关联方关联采购的金额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2)销售商品 公司2012年度及2013年1-9月份向王柏兴先生及其关联方关联销售的金额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3)收取租金 公司向王柏兴先生及其关联方2012年度及2013年1-9月份收取的租金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2、偶发性关联交易 (1)公司对中利腾晖增资 2012年4月6日,公司出资31,200.00万元,对控股子公司中利腾晖增资至100,000.00万元,中利腾晖其他两位股东放弃出资权利。增资结束后,公司持有中利腾晖66.29%的股权,王柏兴持有中利腾晖30.96%的股权,中鼎房产持有中利腾晖2.75%的股权。 (2)关联方担保 截至2013年9月30日,王柏兴先生及其关联方为公司融资提供担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3)关联方拆借 为满足公司光伏业务对于运营资金的需求,关联方对公司提供资金拆借,此类关联交易履行了必要的批准程序。 截至2013年9月30日,公司向王柏兴先生及其关联方资金拆借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3、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未来的交易安排 除公司拟以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增资中利腾晖外,本次发行对象王柏兴先生及其关联方与公司尚无其他明确的关联交易安排。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司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严格按照关联交易协议中规定的定价原则进行。 四、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情况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发行人律师
(三)审计机构
第二节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相关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2014年2月28日,公司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二)本次发行后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 新股完成股份登记后,公司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公司股份总数为48,060.00万股,其中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柏兴先生直接持有中利科技股份26,233.174万股;王柏兴先生控股的中聚投资持有中利科技股份1,632.00万股;王柏兴先生之子王伟峰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720.00万股。王柏兴先生及王伟峰先生持有或控制的中利科技股份合计为28,585.174万股,占中利科技股本总额的比例为59.48%。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将变更为56,829.2308万股;王柏兴先生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增持中利科技440.5597万股股份,发行完成后将合计持有或控制公司29,025.7337万股股份,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51.08%。王柏兴先生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三)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化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除王柏兴先生以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数量未发生变化。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发行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二)对资产结构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1,218,038,311.98元,对公司总资产、净资产及资产负债率等方面的影响情况如下: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总资产和净资产将相应增加,公司净资产、营运资本将大规模增加,同时资产负债率将明显降低,流动比率与速动比率将显著提高。本次发行可降低公司的财务风险,进一步提升盈利能力,增强未来的持续经营能力。 本次发行对公司截至2013年9月30日的资产结构影响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三)本次发行对最近一年及一期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的影响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8,769.2308万股,发行前后公司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如下表所示(发行后数据为模拟测算数据):
(四)对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将优化公司资产及业务结构,降低资产负债率水平,提高抗风险能力,提升盈利水平,从而进一步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 (五)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公司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将促使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进一步加强对《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认识、学习与理解,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规范公司运作,进一步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保持公司在其人员、资产、财务以及在采购、生产、销售等各个方面的完整性和独立性。 (六)对高管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董事、监事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不会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管理层将保持稳定。 (七)对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影响 (一)对关联交易的影响 王柏兴先生以现金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构成关联交易,公司以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增资中利腾晖构成关联交易。除此之外,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产生其他关联交易。本次发行后,公司将大幅提高对中利腾晖的持股比例,有助于公司在未来减少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对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法人均不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故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法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第三节 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财务报告及相关财务资料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0年、2011年、2012年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的审计意见。本节分析所引用的最近三年又一期的财务数据均引自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公司编制的最近一期未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一)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二)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三)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四)主要财务指标
二、财务状况分析 (一)资产结构分析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资产主要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资产总额呈增长趋势,2011年末公司资产总额较上年末增加363,774.03万元,增长93.95%,主要原因是:(1)公司经营规模扩大,收入较上年增长64.41%,流动资产相应增加;(2)公司光伏业务增长较快,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等非流动资产相应增加。2012年末公司资产总额较上年末增加456,909.85万元,增长60.84%,主要原因是:(1)公司经营规模增长,存货及应收款项相应增加;(2)公司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和公司债券扩大融资规模,货币资金相应增加。2013年9月30日公司资产总额较上年末增加65,246.39万元,增长5.40%,保持稳定增长。 从资产结构角度看,报告期内公司资产结构合理,流动资产比例较高,资产变现能力较好,截至2010年末、2011年末、2012年末和2013年9月30日,公司流动资产占资产总额的比重分别为70.58%、60.00%、69.20%和70.29%。 (二)负债结构分析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负债总额持续增加,主要原因是:(1)公司销售规模扩大,原材料采购增加,应付款项相应增加;(2)公司电缆业务与光伏电站业务产能逐步释放,对运营资金需求增加,融资规模相应增加。 截至2010年末、2011年末、2012年末和2013年9月30日,流动负债占负债总额的比例分别为99.60%、85.79%、80.51%和81.60%,非流动负债占负债总额的比例分别为0.40%、14.21%、19.49%和18.40%。公司流动负债占比较高,主要是公司积极利用供应商信用政策、短期借款等方式来满足营运资金的需求所致。2011年以来,公司通过银行长期借款与公司债券等融资手段,优化负债期限结构,导致非流动负债比重呈上升趋势。 三、盈利能力分析 (一)营业收入总体构成 单位:万元
2010年、2011年、2012年和2013年1-9月,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较高,分别为99.90%、99.74%、99.66%和99.33%,公司主业突出。 2011年公司主营业务收入较上年同期增长64.16%,主要原因是:(1)公司光伏业务产能逐步释放,光伏产品销售收入相应增加。(2)公司加大对华为技术、中兴康讯等通信设备制造商的开发配套力度,阻燃耐火软电缆销售收入增加。 2012年公司主营业务收入较上年同期增长31.71%,主要原因是公司光伏电站业务销售收入大幅增长,2012年实现转让120兆瓦的国内光伏电站项目,导致主营业务收入增加。 2013年1-9月发行人光伏业务收入持续增加,主营业务收入保持稳定增长。 (二)主营业务收入构成 公司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收入分产品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主营业务主要为阻燃耐火软电缆业务和光伏业务,其中光伏业务以光伏电站业务为主,光伏组件销售业务为辅。公司于2011年进入光伏业务领域,2011年、2012年和2013年1-9月,光伏业务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分别为15.88%、40.94%和39.33%,呈上升趋势;2010年、2011年、2012年和2013年1-9月,阻燃耐火软电缆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分别为62.93%、52.36%、39.34%和38.92%,呈下降趋势。随着《太阳能发电发展“十二五”规划》等光伏产业扶植政策出台,公司光伏电站业务保持高速增长,光伏业务占收入比重逐步上升,目前已经形成阻燃耐火软电缆业务和光伏业务双主业共同发展的局面。 四、期间费用
2010年、2011年、2012年和2013年1-9月,公司期间费用分别为19,311.94万元、40,349.78万元、85,743.76和81,940.01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6.62%、8.41%、13.55%和18.65%,呈上升趋势,主要原因是:公司电缆业务与光伏业务经营规模扩大,融资规模增加,导致销售与管理人员工资、运输费用、折旧费用和利息支出等费用大幅增加,期间费用和期间费用率相应增加。 五、偿债能力分析 公司报告期内的主要偿债能力指标如下:
截至2010年末、2011年末、2012年末和2013年9月30日,公司流动比率分别为2.90、1.09、1.14和1.09,速动比率分别为2.33、0.90、0.83和0.83,有所下降,主要原因是:(1)公司电缆业务与光伏业务规模扩张较快,货币资金逐步转为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等非流动资产,导致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下降;(2)公司通过短期借款、短期融资券等融资方式满足营运资金需求,短期负债增加,导致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下降。 截至2010年末、2011年末、2012年末和2013年9月30日,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为24.44%、64.07%、75.25%和78.84%,呈上升趋势,主要原因是:公司电缆业务与光伏业务规模扩张较快,营运资金需求上升,融资规模增加,资产负债率相应上升。 六、资产周转能力分析 公司报告期内的主要资产周转能力指标如下:
近年来公司光伏电站业务规模不断扩大,光伏电站开发至整体转让并回收款项周期较长,导致主要资产周转指标呈下降趋势。但总体来看,公司经过多年的发展,已建立了符合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和适应市场状况的生产、销售和财务管理模式,生产经营正常、销售良好、财务管理完善。 七、现金流量分析 公司报告期内的现金流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分析 2010年、2011年、2012年和2013年1-9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20,660.78万元、-72,282.89万元、-46,341.09万元和-35,813.35万元,持续为负,主要原因分析如下: 1、公司销售模式对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产生的影响 2010年、2011年、2012年和2013年1-9月,公司产能扩张较快,销售收入持续增长,受回款信用期的影响,当期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低于含增值税销售收入。公司客户主要为通信运营商、通信设备制造商和光伏电站运营商等资信较好的国内外大型企业,公司给予此类客户一定信用期限,在报告期各期末,会形成一定金额的应收账款。公司电缆业务具有季节性特征,在每年通信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高峰期的第四季度确认收入较多,期末形成较高的应收账款,从而影响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公司积极拓展光伏电站业务,由于光伏电站项目投资额较大且投资回款周期较长,导致经营活动现金流出金额较大。 2、公司采购模式对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产生的影响 由于公司电缆业务主要原材料铜的价格波动较大,公司对于铜的采购主要根据订单要求和生产计划按日采购,并且按日现款现货结算,导致电缆业务采购原材料支付的现金较高。 公司为保证硅片等光伏业务原材料的及时供货,并获得较为优惠的采购价格,与保利协鑫等主要硅片供应商签订了采购合作协议。其中,公司与保利协鑫约定在收到硅片后主要通过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货款,导致票据保证金增加较多,相应增加经营活动现金流出。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分析 2010年、2011年、2012年和2013年1-9月,公司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78,137.84万元、-252,765.15万元、-94,284.36万元和-3,095.28万元。报告期内,公司投资活动支出金额较大,主要原因是:公司电缆业务与光伏业务购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所支付的现金增加。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分析 2010年、2011年、2012年和2013年1-9月,公司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73,185.78万元、297,649.05万元、208,515.85万元和31,920.11万元。报告期内,公司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较高,主要原因是:公司通过银行借款、公司债券和短期融资券等融资手段筹集资金,以满足营运活动对资金的需求。 第四节 本次募集资金运用 一、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投入到青海省100兆瓦并网光伏发电项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兆瓦并网光伏发电项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兆瓦并网光伏发电项目等三个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本次非公开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前述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额,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本次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可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先行以自筹资金进行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予以置换。 二、募集资金专项存储的相关情况 发行人已经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并将严格遵循《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资金到位后及时存入专用账户,按照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确保专款专用。 发行人将在增资完成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另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共同监督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五节 合规性的结论意见、保荐协议主要内容和上市推荐意见 一、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一)保荐机构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为: “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经过了必要的授权,并获得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全部过程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目前证券市场的监管要求。通过询价方式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认购邀请书》等申购文件的有关规定。所确定的发行对象符合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201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和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规定的条件。发行对象的选择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行对象的确定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发行人律师意见 公司律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已依法取得了应该取得的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公平、公正,符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上述发行过程所确定的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数、发行对象所获配售股份等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发行人有关股东大会的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询价过程中向投资者发出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的内容和形式符合《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认购合同》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所发行的股票上市尚需获得深交所的核准。” 二、保荐协议主要内容 (一)保荐协议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代表人:袁成栋、刘惠萍 保荐期限:自保荐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届满时止。 (二)保荐协议其它主要条款 以下,甲方为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 ①要求乙方为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本协议项下的尽职推荐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指定符合规定且具备胜任能力的保荐代表人、全面协调组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申请工作、依法对发行募集文件进行核查、向中国证监会出具保荐意见等; ②知晓乙方推荐工作的计划和进度、保荐代表人实际履行保荐职责的能力和工作精力; ③乙方被中国证监会从保荐机构名单中去除而另行聘请保荐机构。 (2)甲方的义务 ①指定具备较强协调和管理能力的专人配合乙方保荐工作; ②保障乙方充分行使组织统筹、尽职调查、独立判断等职责,并敦促实际控制人、重要股东、关联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相关中介机构等配合乙方保荐工作; ③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乙方的要求提供信息与资料并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④提供充分、合理的证据证明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一)和(二)的情形。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的权利 ①查阅所有与发行上市有关的文档资料和会计记录(涉及核心商业机密或技术诀窍的除外),并对甲方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内容进行独立判断; ②协助甲方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对章程及各项规范运作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的制定和修改提供建议和咨询; ③列席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对甲方重大事项提供建议和咨询; ④对甲方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或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和行为提出整改要求并监督执行; ⑤对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应当结合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对其进行审慎核查,对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内容进行独立判断。所作的判断与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并可聘请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对无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专业意见支持的内容,应当获得充分的尽职调查证据,在对各种证据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对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内容进行独立判断,并有充分理由确信所作的判断与发行人申请文件、证券发行募集文件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⑥对高管人员的诚信水准和管理上市公司的能力及经验进行调查或核查; ⑦对甲方不配合乙方履行保荐职责的行为发表保留意见,并在推荐文件中予以说明,如果情节严重将不予保荐或撤销保荐直至终止本协议; ⑧对有充分理由确信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者其他不当情形的,及时发表意见,如果情节严重将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2)乙方的义务 ①指定符合规定且具备胜任能力的保荐代表人,全面组织协调发行上市工作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勤勉尽责地履行尽职推荐义务; ②指定由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具备胜任能力的人员担任项目主办人,保证所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并具备足够的水准; ③制定发行上市的总体工作计划和时间安排,组织申报材料的编写和制作; ④确信独立判断与其他中介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⑤对申报材料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确认申请文件和发行募集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⑥出具推荐意见,保证保荐文件、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⑦组织甲方及其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 ⑧负责本次发行的承销工作; ⑨敦促保荐代表人及从事保荐工作的其他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上市推荐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认为: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华泰联合证券愿意保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第六节 新增股份的数量及上市时间 本次发行新增8,769.2308万股的股份登记手续已于2014年03月26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证券登记证明。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日为2014年04月03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2014年04月03日公司股价不除权,股票交易设涨跌幅限制。 本次发行中,王柏兴先生认购的股票限售期为36个月,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17年04月03日(如遇非交易日顺延),除王柏兴先生以外的投资者认购的股票限售期为12个月,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15年04月03日(如遇非交易日顺延)。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保荐机构出具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证券发行保荐书》、《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证券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尽职调查报告》; 二、发行人律师出具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和《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 三、其他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重要文件。 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04月02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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