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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4-0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527 股票简称:新时达 公告编号:临2014-035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

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723号文核准,于2010年12月15日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5,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16.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0,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3,890.51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6,109.49万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0)第25693号《验资报告》确认。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以及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拟设立机器人业务子公司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中的5000万元,用于机器人业务全资子公司上海新时达机器人有限公司设立时的初始注册资本。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新时达机器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时达机器人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嘉定支行(以下简称"浦发嘉定支行")、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时达电气")和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新时达机器人公司已在浦发嘉定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98430155260000808 ,截止2014年4月 1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设立机器人业务子公司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新时达电气、浦发嘉定支行与新时达机器人公司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广发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新时达电气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广发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新时达电气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新时达电气、浦发嘉定支行与新时达机器人公司应当配合广发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广发证券每季度对新时达电气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新时达电气与新时达机器人公司授权广发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林文坛、管汝平可以随时到浦发银行嘉定支行查询、复印新时达机器人公司专户的资料;浦发嘉定支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浦发嘉定支行查询新时达机器人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广发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浦发嘉定支行查询新时达机器人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浦发嘉定支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新时达机器人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广发证券。浦发嘉定支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新时达机器人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5%的,浦发嘉定支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广发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广发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广发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浦发嘉定支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浦发嘉定支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广发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广发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广发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新时达电气或者新时达机器人公司可以主动或在广发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新时达电气、浦发嘉定支行、广发证券与新时达机器人公司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4月3日

    

    

证券代码:002527 股票简称:新时达 公告编号:临2014-036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

申请受理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时达”)于2014年4月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140289号)。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提交的《上海新时达电气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核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对该行政许可申请予以受理。

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宜能否获得核准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董事会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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