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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4-0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26版)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向控股股东-机场集团租用的T3飞行区站坪、停机坪及一跑道滑行道,总造价14.8亿元。其中T3飞行区站坪建筑面积107.7万平米,造价10.7亿元;停机坪建筑面积6.7万平米,造价8000万元,一跑道滑行道建筑面积19万平米,造价3.3亿元。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T3飞行区站坪、停机坪及一跑道滑行道为公司航空主业生产保障的必要设施,属于功能性设施。因此,设施租金定价以成本补偿作为原则,采取现金净现值流入法计算年租金。成本主要包括:建设投资成本、资金成本以及相关税费成本。折现率按照人民银行3-5年期商业贷款基准利率6.4%和5年期以上商业贷款基准利率6.55%的算术平均数值确定为6.475%计。使用年限按30年计算。按照上述原则计算,年租金为人民币11,950万元/年。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租赁标的:深圳机场T3飞行区站坪、停机坪及一跑道滑行道,建筑面积133.4万平米。

  (二)租赁价格:年租金为人民币11,950万元。

  (三)租赁期限:2013年11月28日至2014年12月31日。

  (四)租赁期内,T3飞行区站坪、停机坪及一跑道滑行道的维修及相应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五)生效条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六、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交易的必要性

  T3飞行区站坪、停机坪及一跑道滑行道为公司航空主业生产保障的必要设施,为保证公司业务的正常运营和发展,公司需要租赁上述设施。

  (二)本事项为我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必要成本开支,将对公司本期和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一定影响。

  (三)我公司与机场集团的上述关联交易存在一定的相互依赖,但不形成被其控制状态。

  七、前期本公司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2013年度,本公司与机场集团及其关联人之间累计发生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33,839.4万元;主要包括:代理结算飞机起降费、支付水电费、土地使用费、代付共建费、航空主业配套设施的租赁费、办公楼租赁费、广告场地使用费、销售代理公司股权转让金、应急救援设备租赁等。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一)本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公司董事会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法定程序,关联董事就本关联交易回避了表决。

  (二)公司对本关联交易事项的进行了充分论证测算,为董事会提供了可靠、充分的决策依据;

  (三)我们在事前对本关联交易事项的情况进行了全面、客观的了解。我们认为:

  为支持深圳机场航空主业在T3转场后能够保持稳定增长,避免公司在区域市场中的份额和地位因服务保障设施不足而出现下滑,公司向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租赁T3飞行区站坪、停机坪和一跑道滑行道以增加停机位数量,扩充航班保障能力是十分必要的。这有利于公司可持续性发展,符合公司长远发展利益。

  (四)本事项为机场基本保障设施的租赁,机场集团基于支持深圳机场业务长远健康发展考虑,不以营利为目的,以成本补偿作为定价原则,租金测算的折现率低于目前人民银行中长期贷款基准利率,折现率参数的确定比较合理,租赁价格能够保证公允性,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本事项为日常经营活动产生的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本期和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六)本关联交易中,本公司与机场集团在本关联交易中存在一定的相互依赖,但不形成被其控制状态,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七)我们同意本关联交易事项,根据《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本关联交易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

    

      

  证券代码:000089 证券简称:深圳机场 公告编号:2014-024

  证券代码:125089 证券简称:深机转债

  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T3航站区水蓄冷空调供冷服务的

  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关联交易事项

  为响应国家节能降耗政策,有效降低深圳机场的用电成本,本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场集团”)投资建设能源中心为深圳机场T3航站区统一供冷。通过“水蓄冷”方式充分利用夜间的闲置能源,为深圳机场新航站区(包括T3航站楼)进行空调供冷。利用夜间闲置能源,能够降低国家整体能源负荷,企业利用夜间优惠电价,降低用电成本。为此,本公司T3航站楼和运营管理区作为主要的空调用冷设施,需要采购机场集团的水蓄冷供冷服务。按照成本补偿原则,本公司按照机场集团承担的供冷服务成本支付供冷服务费用,年费用为3775万元/年。

  (二)本交易事项的交易双方为本公司和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机场集团,构成了关联交易;本交易事项是本公司委托机场集团提供供冷和应急电源的保障服务,属于日常经营性交易,不属于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三)审议程序

  本交易事项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按照关联交易审议程序进行了表决;关联董事汪洋先生、张功平先生、陈金祖先生、秦里钟先生回避了表决;非关联董事陈繁华先生、吴悦娟女士、独立董事王彩章先生、张建军先生和汪军民先生对本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表决,并以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一致通过。

  根据关联交易监管政策规定、本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本关联交易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独立董事的意见

  独立董事王彩章先生、张建军先生和汪军民先生对本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对本关联交易发表了专门意见。

  二、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关联方名称: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国有独资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上步中路市府二办一楼102—111

  主要办公地点:深圳市宝安区宝安国际机场

  法定代表人:汪洋

  成立时间:1989年5月11日

  注册资本:400,000万元人民币

  税务登记证号码:国税深字440306192171137号、深地税登字440306192171137

  主营业务范围:客货航空运输及储运仓库业务,航空供油及供油设施、通讯及通讯导航器材;售票大楼及机场宾馆、餐厅、商场的综合服务及旅游业务;航空机务维修基地及航空器材;经营指定地段的房地产业务;机场建筑物资及航空器材、保税仓储业务;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教育培训、小件寄存、打字、复印服务;进出口业务;从事广告业务;非营利性医疗业务;机场及相关主营业务的投资;机场水电运行维护服务;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

  机场集团是深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100%控股的国有企业,持有本公司61.36%的股权。

  机场集团是深圳市市属大型重点国有企业,负责深圳机场的投资建设与经营管理。原名为“深圳机场公司”,系经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以深府办[1989]336号文批准于1989 年5 月11 日设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由深圳市财政局及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现更名为“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共同出资、并由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行使国有资产管理权。1994 年6 月30 日,经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深投字[1994]80 号文批准,机场集团更名为“深圳机场(集团)公司”,并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了注册号为4403011022938 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注册资本94,924万元人民币,经营期限为15 年。2004 年,经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经营期限延长至2039年5月11日止。2001年7月27日,经深圳市国资委[2001]7 号文批准,机场集团改制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自2004 年4月20日起,机场集团正式更名为“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并办理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2013年前三季度营业收入213772万元,净利润43434万元。截至2013年9月30日,资产总额为2394791万元,净资产1326346万元。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为响应国家节能降耗政策,有效降低深圳机场的用电成本,本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场集团”)投资建设能源中心为深圳机场T3航站区统一供冷。通过“水蓄冷”方式充分利用夜间的闲置能源,为深圳机场新航站区(包括T3航站楼)进行空调供冷。利用夜间闲置能源,能够降低国家整体能源负荷,企业利用夜间优惠电价,降低用电成本。为此,由机场集团能源中心为本公司T3航站楼和运营管理区供冷。机场集团项目投资约2.7亿元,包括A、B两套独立的供冷系统。A系统主要为T3航站楼、CIP楼供冷;B系统主要为GTC、写字楼、酒店、ITC、公安楼等供冷。本公司所属T3航站楼及ITC楼供冷面积为59.15万平米。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采取成本补偿的定价原则

  机场集团投资建设的能源中心为本公司T3航站区和运营管理区提供供冷及应急电源保障服务。服务价格依据成本补偿原则。服务成本主要包括:建设成本、运行成本(未含水电费)、资金成本(折现率6.55%)以及管理成本,年供冷费用为3775万元。按照本公司所属物业用冷面积占总供冷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依据成本补偿原则,定价具有市场公允性。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标的:T3航站楼与运营管理区的空调供冷服务费;

  (二)协议价格:3775万元/年;

  (三)协议期限:2013年11月28日至2015年6月30日;

  (四)生效条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六、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供冷服务的必要性

  为响应国家节能降耗政策,有效降低深圳机场的用电成本,本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场集团”)投资建设能源中心为深圳机场T3航站区统一供冷。通过“水蓄冷”方式充分利用夜间的闲置能源,为深圳机场新航站区(包括T3航站楼)进行空调供冷。利用夜间闲置能源,能够降低国家整体能源负荷,企业利用夜间优惠电价,降低用电成本。为此,本公司T3航站楼和运营管理区作为主要的空调用冷设施,需要采购机场集团的水蓄冷供冷服务。

  (二)本交易事项为本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成本开支,不会对本公司本期和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

  (三)本公司与机场集团在本关联交易中存在一定的相互依赖,但不形成被其控制状态,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七、前期本公司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2013年度,本公司与机场集团及其关联人之间累计发生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33,839.4万元;主要包括:代理结算飞机起降费、支付水电费、土地使用费、代付共建费、航空主业配套设施的租赁费、办公楼租赁费、广告场地使用费、销售代理公司股权转让金、应急救援设备租赁等。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一)本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公司董事会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法定程序,关联董事就本关联交易回避了表决。

  (二)公司对本关联交易事项的进行了充分论证测算,为董事会提供了可靠、充分的决策依据;

  (三)我们在事前对本关联交易事项的情况进行了全面、客观的了解。我们认为:

  机场集团建设能源中心项目符合国家节能降耗的环保政策导向。能源中心通过水蓄冷能够有效利用波谷电量的闲置能源,同时利用波谷的低电价降低的公司的用电成本。因此,公司使用机场集团的能源中心项目符合国家环保政策,有利于降低公司的用电成本,减少了公司T3航站楼空调设备投资。本关联交易具备必要性和合理性。

  (四)本关联交易定价采取成本补偿原则,成本测算方法具备合理性,符合公允性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本事项为日常经营活动产生的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本期和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六)本关联交易中,本公司与机场集团在本关联交易中存在一定的相互依赖,但不形成被其控制状态,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七)我们同意本关联交易事项,根据《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本关联交易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

    

      

  证券代码:000089 证券简称:深圳机场 公告编号:2014-025

  证券代码:125089 证券简称:深机转债

  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T3飞行区污水处理保障服务的

  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关联交易事项

  为保证深圳机场场区(包括飞行区和T3航站区)的正常运行,本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场集团”)投资建设了深圳机场的污水排水系统;包括污水提升泵站、雨水和污水管网等设施设备。该系统为本公司运营的T3航站楼和飞行区提供污水排水服务。按照使用付费原则,公司需要分担相关污水排水系统的成本。污水排水设施及运行的成本包括:设施设备的投资成本、运行维护维修成本及相关税费成本。深圳机场东西侧提升泵站全部为T3航站楼的污水排水服务,本公司承担全部成本费用66.46万元/年;南侧提升泵站和污水、雨水管网为整体场区污水、雨水排放服务,本公司按照40%的比例分摊成本费用230.55万元/年。本公司每年向机场集团支付污水排水设施服务费用合计297.01万元。本期协议2013年11月28日至2015年12月31日。

  (二)本交易事项的交易双方为本公司和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机场集团,构成了关联交易,本交易事项为本公司向机场集团支付T3航站区与飞行区污水排放保障服务费用,不属于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三)审议程序

  本交易事项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按照关联交易审议程序进行了表决;关联董事汪洋先生、张功平先生、陈金祖先生、秦里钟先生回避了表决;非关联董事陈繁华先生、吴悦娟女士、独立董事王彩章先生、张建军先生和汪军民先生对本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表决,并以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一致通过。

  根据关联交易监管政策规定、本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本关联交易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独立董事的意见

  独立董事王彩章先生、张建军先生和汪军民先生对本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对本关联交易发表了专门意见。

  二、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关联方名称: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国有独资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上步中路市府二办一楼102—111

  主要办公地点:深圳市宝安区宝安国际机场

  法定代表人:汪 洋

  成立时间:1989年5月11日

  注册资本:400,000万元人民币

  税务登记证号码:国税深字440306192171137号、深地税登字440306192171137

  主营业务范围:客货航空运输及储运仓库业务,航空供油及供油设施、通讯及通讯导航器材;售票大楼及机场宾馆、餐厅、商场的综合服务及旅游业务;航空机务维修基地及航空器材;经营指定地段的房地产业务;机场建筑物资及航空器材、保税仓储业务;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教育培训、小件寄存、打字、复印服务;进出口业务;从事广告业务;非营利性医疗业务;机场及相关主营业务的投资;机场水电运行维护服务;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

  机场集团是深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100%控股的国有企业,持有本公司61.36%的股权。

  机场集团是深圳市市属大型重点国有企业,负责深圳机场的投资建设与经营管理。原名为“深圳机场公司”,系经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以深府办[1989]336号文批准于1989 年5 月11 日设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由深圳市财政局及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现更名为“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共同出资、并由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行使国有资产管理权。1994 年6 月30 日,经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深投字[1994]80 号文批准,机场集团更名为“深圳机场(集团)公司”,并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了注册号为4403011022938 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注册资本94,924万元人民币,经营期限为15 年。2004 年,经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经营期限延长至2039年5月11日止。2001年7月27日,经深圳市国资委[2001]7 号文批准,机场集团改制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自2004 年4月20日起,机场集团正式更名为“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并办理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2013年前三季度营业收入213772万元,净利润43434万元。截至2013年9月30日,资产总额为2394791万元,净资产1326346万元。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控股股东-机场集团投资建设了深圳机场场区污水排水系统;包括东、南、西三个污水提升泵站、雨水和污水管网等设施设备,总投资3344.83万元,污水、雨水管网总长2.57万米。机场集团负责污水排水设施设备及管网的维护保障。按照使用付费原则,公司需要分担相关污水排水系统的成本。污水排水设施及运行的成本包括:设施设备的投资成本、运行维护维修成本及相关税费成本。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交易价格是以成本补偿为原则,主要包括污水、雨水排水设施设备及管网的建设成本、日常维护维修成本及相关税费成本。建设成本按设施设备的折旧核算。成本按照系统服务的对象进行分摊。深圳机场东西侧提升泵站全部为T3航站楼的污水排水服务,本公司承担全部成本费用66.46万元/年;南侧提升泵站和污水、雨水管网为整体场区污水、雨水排放服务,本公司按照40%的比例分摊成本费用230.55万元/年。本公司每年向机场集团支付污水排水设施服务费用合计297.01万元。

  五、交易的主要内容

  (一)交易标的:深圳机场东、南、西三个污水提升泵站和雨水、污水管网系统的排水服务。

  (二)交易价格:按照297.01万元/年预估,结算按实际成本发生金额核算。

  (三)协议期限:2013年11月28日至2015年12月31日。

  (四)生效条件:经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六、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为保证深圳机场场区(包括飞行区和T3航站区)的正常运行,本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场集团”)投资建设了深圳机场的污水排水系统;包括污水提升泵站、雨水和污水管网等设施设备。该系统为本公司运营的T3航站楼和飞行区提供污水排水服务。按照使用付费原则,公司需要分担相关污水排水系统的成本是必要的,符合市场原则。污水排水设施及运行的成本包括:设施设备的投资成本、运行维护维修成本及相关税费成本。

  (二)本事项为公司日常生产保障所需的成本支出,不会对公司本期和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

  七、前期本公司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2013年度,本公司与机场集团及其关联人之间累计发生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33,839.4万元;主要包括:代理结算飞机起降费、支付水电费、土地使用费、代付共建费、航空主业配套设施的租赁费、办公楼租赁费、广告场地使用费、销售代理公司股权转让金、应急救援设备租赁等。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一)本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公司董事会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法定程序,关联董事就本关联交易回避了表决。

  (二)公司对本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充分论证,为董事会提供了可靠、充分的决策依据;

  (三)我们在事前对本关联交易事项的情况进行了全面、客观的了解。我们认为:

  深圳机场T3航站区、飞行区污水处理是保证公司航空主业运行的必要条件。机场集团投资建设了深圳机场范围内的整体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其中包括为T3航站区和飞行区的污水处理设施设备及管网,并负责相关设施设备及管网的日常维护。为此,公司承担为T3航站区和飞行区污水处理保障成本具有合理性。

  (四)本项关联交易的定价是依据成本补偿原则,包括机场集团设施设备建设成本、日常维保成本以及相关税费成本。成本分摊依据污水处理设备设施的实际保障对象为原则,关联交易定家具有公允性。

  (五)本事项为日常经营活动产生的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本期和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六)本关联交易中,本公司与机场集团在本关联交易中存在一定的相互依赖,但不形成被其控制状态,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七)我们同意本关联交易事项,根据《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本关联交易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

    

      

  证券代码:000089 证券简称:深圳机场 公告编号:2014-026

  证券代码:125089 证券简称:深机转债

  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签订《T3航站楼供电设施设备运维

  保障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关联交易事项

  为保证T3航站楼的正常供电运行,T3航站楼内配备了3个10KV开闭站、12个变电房及电力监控中心等供电专业设备。保障这些专业供电设备的运行,需要极强的专业能力,本公司自身不具备相关专业保障能力,需要进行外委。本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场集团”)所属的深圳机场动力分公司(以下简称“动力公司”)是深圳机场专业供电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服务机构,负责深圳机场场区整体供电设施的运行保障和维护工作,具有较强的技术专业能力。为此,上述T3航站楼的供电设备运维保障需要委托机场动力公司负责,其具有技术专业能力和机场场区供电系统的统一管理优势。运维保障的主要服务内容包括:供电设施日常运行保障、定期预防性维护、故障性维修、制订应急预案、提供备品备件清单等技术性支持。依据成本补偿原则,双方协商确定的维保费用为440.3万元/年(含税价),协议期两年(2013年8月12日起至2015年8月11日)。

  (二)本交易事项的交易双方为本公司和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机场集团,构成了关联交易,本交易事项为公司与机场集团签订《T3航站楼供电设施设备运维保障协议》,本关联交易事项不属于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三)审议程序

  本交易事项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按照关联交易审议程序进行了表决;关联董事汪洋先生、张功平先生、陈金祖先生、秦里钟先生回避了表决;非关联董事陈繁华先生、吴悦娟女士、独立董事王彩章先生、张建军先生和汪军民先生对本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表决,并以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一致通过。

  根据关联交易监管政策规定、本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本关联交易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王彩章先生、张建军先生和汪军民先生对本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对本关联交易发表了专门意见。

  二、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关联方名称: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国有独资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上步中路市府二办一楼102—111

  主要办公地点:深圳市宝安区宝安国际机场

  法定代表人:汪洋

  成立时间:1989年5月11日

  注册资本:400,000万元人民币

  税务登记证号码:国税深字440306192171137号、深地税登字440306192171137

  主营业务范围:客货航空运输及储运仓库业务,航空供油及供油设施、通讯及通讯导航器材;售票大楼及机场宾馆、餐厅、商场的综合服务及旅游业务;航空机务维修基地及航空器材;经营指定地段的房地产业务;机场建筑物资及航空器材、保税仓储业务;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教育培训、小件寄存、打字、复印服务;进出口业务;从事广告业务;非营利性医疗业务;机场及相关主营业务的投资;机场水电运行维护服务;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

  机场集团是深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100%控股的国有企业,持有本公司61.36%的股权。

  机场集团是深圳市市属大型重点国有企业,负责深圳机场的投资建设与经营管理。原名为“深圳机场公司”,系经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以深府办[1989]336号文批准于1989 年5 月11 日设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由深圳市财政局及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现更名为“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共同出资、并由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行使国有资产管理权。1994 年6 月30 日,经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深投字[1994]80 号文批准,机场集团更名为“深圳机场(集团)公司”,并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了注册号为4403011022938 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注册资本94,924万元人民币,经营期限为15 年。2004 年,经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经营期限延长至2039年5月11日止。2001年7月27日,经深圳市国资委[2001]7 号文批准,机场集团改制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自2004 年4月20日起,机场集团正式更名为“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并办理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2013年前三季度营业收入213772万元,净利润43434万元。截至2013年9月30日,资产总额为2394791万元,净资产1326346万元。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T3航站楼内3个10KV开闭站、12个变电房及电力监控中心的运维保障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供电设施日常运行保障、定期预防性维护、故障性维修、制订应急预案、提供备品备件清单等技术性支持。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关联交易定价依据成本补偿原则。服务成本主要包括维保人员的人工成本、生产工具成本、管理成本(按运行成本的3%计算)以及交易税费成本,年费用为440.3万元/年。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交易标的:T3航站楼内3个10KV开闭站、12个变电房及电力监控中心的运维保障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供电设施日常运行保障、定期预防性维护、故障性维修、制订应急预案、提供备品备件清单等技术性支持。

  (二)协议期限:2013年8月12日至2015年8月11日。T3航站楼于2013年8月12日移交本公司开展转场运营准备工作,于2013年11月28日投入使用。

  (三)维保价格:人民币440.3万元/年,按季度支付。

  (四)生效条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六、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为保证T3航站楼的正常供电运行,T3航站楼内配备了3个10KV开闭站、12个变电房及电力监控中心等供电专业设备。保障这些专业供电设备的运行,需要极强的专业能力,本公司自身不具备相关专业保障能力,需要进行外委。本公司控股股东-机场集团所属的动力公司是深圳机场专业供电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服务机构,负责深圳机场场区整体供电设施的运行保障和维护工作,具有较强的技术专业能力。为此,上述T3航站楼供电设备运维保障需要委托机场动力公司负责,其具有技术专业能力和机场场区供电系统统一管理优势。

  (二)本交易事项为公司日常生产保障成本支出,不会对本公司本期和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

  七、前期本公司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2013年度,本公司与机场集团及其关联人之间累计发生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33,839.4万元;主要包括:代理结算飞机起降费、支付水电费、土地使用费、代付共建费、航空主业配套设施的租赁费、办公楼租赁费、广告场地使用费、销售代理公司股权转让金、应急救援设备租赁等。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一)本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公司董事会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法定程序,关联董事就本关联交易回避了表决。

  (二)公司对本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充分论证,为董事会提供了可靠、充分的决策依据;

  (三)我们在事前对本关联交易事项的情况进行了全面、客观的了解。我们认为:

  T3航站楼内3个10kV开闭站、12个变电房及电力监控中心是保障T3航站楼正常运行的重要供电设施设备,运行维护专业性较强。将T3航站楼供电设施设备维保外委专业维保商—机场集团动力分公司有利于本公司专注主业,提升管理效率。机场集团动力分公司是机场集团下属的专业供电管理服务公司,在深圳机场区域内具有服务优势,能够集约化利用管理资源,提高管理服务效率和质量。因此,委托机场集团动力分公司管理T3航站楼供电设施设备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四)本关联交易定价采取成本补偿原则,成本测算方法具备合理性,维保单价参考电力行业市场基准价格,定价政策能够符合公允性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本事项为日常经营活动产生的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本期和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六)本关联交易中,本公司与机场集团在本关联交易中存在一定的相互依赖,但不形成被其控制状态,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七)我们同意本关联交易事项,根据《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本关联交易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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