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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82 证券简称:中银绒业 公告编号:2014-30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04-0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2014年4月3日(星期四)上午9:30 (二)会议召开地点:宁夏灵武市羊绒工业园区中银大道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马炜先生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下统称股东)6人,代表股份486,653,6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53%,全部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表。 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刘庆国、闫海滨律师到会见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管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股东大会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同意486,653,63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生国先生全权办理发行短期融资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486,653,63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受公司委托,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刘庆国、闫海滨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四年四月四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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