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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4-0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221 证券简称:东华能源 公告编号:2014-017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华能源”)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通知于2014年3月21日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各位董事。本次董事会于2014年4月3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到会董事7人,实际到会7人。会议由董事长周一峰主持,达到法定人数,公司监事和高管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符合相关法规,经审议表决通过以下议案:

一、《关于〈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该草案已经中国证监会无异议备案。现经审议,董事会表决通过《关于〈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陈建政、任家国为此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回避表决。

相关内容详见2014年4月4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2票。议案通过。

二、《关于<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表决审核并通过《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

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陈建政、任家国为此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回避表决。

相关内容详见2014年4月4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2票。议案通过。

三、《关于签署<业务合作协议书>的议案》

为充分利用公司的仓储能力和国内信用资源,实现公司业务优势互补,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意:公司与东华石油全资子公司南京百地年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百地年”)签署《业务合作协议书》,南京百地年开展的化工品业务优先仓储在公司的化工品仓储基地,公司为其业务开展提供代理开证服务。本此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生效后,自2014年6月1日起12个月内,预计仓储业务的交易额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代理开证金额不超过12亿人民币。

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由于本协议对象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东华石油的全资子公司,为此,本次协议涉及关联交易。公司董事周一峰女士为东华石油的实际控制人,回避了本次表决。任家国为南京百地年的法人代表,也回避本次表决。其他五位董事参与了本议案的表决。

相关内容详见2014年4月4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2票。议案通过。

四、《关于签署系列〈大型液化气冷冻船定期租船协议〉的议案》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在油气资源采购方面的竞争优势,完善公司物流供应链条,董事会表决通过《关于签署系列〈大型液化气冷冻船定期租船协议〉的议案》,同意全资子公司东华能源(新加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太平洋气体船有限公司签署《大型液化气冷冻船定期租船协议》(共四份)。

本协议交易对手方的最终控制人为山东省国资委,本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管,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与本次交易所涉及各方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涉及关联交易。

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相关内容详见2014年4月4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日常经营重大合同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议案通过。

五、《关于给予东华能源(新加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履约担保的议案》

为保证《大型液化气冷冻船定期租船协议》的正常履行,根据合同要求,董事会表决通过《关于给予东华能源(新加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履约担保的议案》,同意为东华能源(新加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供履约连带责任担保。

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相关内容详见2014年4月4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给予子公司重大合同履约担保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议案通过。

六、《关于提请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董事会审议,同意提请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内容详见2014年4月4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议案通过。

特此公告。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4月3日

证券代码:002221 证券简称:东华能源 公告编号:2014-018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于2014年4月3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了第六次会议。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14年3月21日以书面、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各位监事。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由葛春慧监事长主持,达到法定人数,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与会监事审议,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一、《关于<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该草案已经中国证监会无异议备案。现经审议,监事会表决通过《关于〈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相关内容详见2014年4月4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议案通过。

二、《关于核实<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表决审核并通过《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

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将就本议案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议案通过。

经对上述议案的审议,公司监事会认为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的程序和决策合法、有效;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的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的责任感、使命感,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保证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激励对象名单确定的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相关员工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2、3 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4年4月3日

证券代码:002221 证券简称:东华能源 公告编号:2014-019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

重要提示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沈先金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14年4月22日召开的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政府部门未对本报告书所述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任何意见,对本报告书的内容不负有任何责任,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一、征集人声明

本人沈先金作为征集人,保证本征集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单独和连带的法律责任;保证不会利用本次征集投票权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活动。

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行动以无偿方式公开进行,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或网站上公告。本次征集行动完全基于征集人作为独立董事的职责,所发布信息未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本征集报告书的履行不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公司内部制度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产生冲突。

二、公司基本情况及本次征集事项

1、基本情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ORIENTAL ENERGY CO., LTD.

公司证券简称:东华能源

公司证券代码:002221

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一峰

公司董事会秘书:陈建政

公司联系地址:张家港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东华路668号,南京市仙林大道徐庄软件园紫气路 1 号

公司邮政编码:210042

公司联系电话:0512-58322508、025-86819806

公司联系传真:0512-58728098、025-86819300

电子信箱:tzz@chinadhe.com

2、征集事项

由征集人向公司股东征集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审议《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及其相关议案的委托投票权。

3、本委托投票权征集报告书签署日期为2014年4月3日。

三、本次股东大会基本情况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详细情况,详见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四、征集人基本情况

1、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沈先金先生,其基本情况如下:公司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历任江苏省人大办公厅处长、江苏省物资贸易中心总经理、南京中山陵园管理局副局长等职。

2、征集人目前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3、征集人与其主要直系亲属未就本公司股权有关事项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其作为本公司独立董事,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以及与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五、征集人对征集事项的投票

征集人作为本公司独立董事,出席了本公司于2014年2月18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2014年4月3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并且对《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及其摘要》、《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此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投了赞成票。

六、征集方案

征集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了本次征集投票权方案,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集对象:截至2014年4月15日15:00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

(二)征集时间:自2014年4月16日至2014年4月18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00)。)

(三)征集方式:采用公开方式在《证券时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公告进行委托投票权征集行动。

(四)征集程序和步骤

1、按本报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2、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交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1)法人股东须提供下述文件(请在下述所有文件上加盖法人股东公章、法

定代表人签字):

① 现行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③ 授权委托书原件(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如系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签署,则须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签署授权委托书的授权书及相关公证文件);

④ 法人股东账户卡复印件;

2)个人股东须提供下述文件(请股东本人在所有文件上签字):

① 股东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② 股东账户卡复印件;

③ 股东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由本人签署;如系由本人授权他人签署,则须同时提供本人授权他人签署授权委托书的授权书及相关公证文件)。

3、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报告书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的,到达地邮局加盖邮戳日为送达日。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为:

收件人: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地址:南京市仙林大道徐庄软件园紫气路 1 号

公司邮编:210042

公司联系电话:025-86819806

公司传真:025-86819300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五)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审核,全部满足下述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报告书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报告书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六)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

(七)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八)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的,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登记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其一项,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征集人:沈先金

2014年4月3日

附件:

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全文、《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在现场会议报到登记之前,本人/本公司有权随时按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确定的程序撤回本授权委托书项下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或对本授权委托书内容进行修改。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沈先金先生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投票权。

本人/本公司对本次征集投票权事项的投票意见:

议案表决意见
同意反对弃权
议案1:《关于〈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议案2:《关于<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   
议案3:《关于<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的议案》   
议案4:《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此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议案5:《关于签署<业务合作协议书>的议案》   
议案6:《关于签署系列〈大型液化气冷冻船定期租船协议〉的议案》   
议案7:《关于给予东华能源(新加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履约担保的议案》   
注:此委托书表决符号为"√",请根据授权委托人的本人意见,对上述审议项选择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表格内打勾,三者中只能选其一,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视为授权委托人对审议事项投弃权票。

委托人签名(盖章):

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号:

股东账号:

持股数量:

签署日期: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

证券代码:002221 证券简称:东华能源 公告编号:2014-020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

(一)交易概述

为充分利用公司的仓储能力和国内信用资源,实现公司的业务优势互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公司与东华石油全资子公司南京百地年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百地年”)签署《业务合作协议书》,南京百地年拟开展的化工品业务优先仓储在公司的化工品仓储基地,公司为其业务开展提供代理开证服务。本此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生效后,自2014年6月1日起12个月内,预计仓储业务的交易额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代理开证金额不超过12亿元人民币。

(1)董事会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2票。议案通过。

(2)董事回避表决情况:公司董事周一峰女士、任家国先生为本次交易事项的关联人,回避了本次表决。

本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1)东华石油(长江)有限公司(ORIENTAL PETROLEUM(YANGTZE) LIMITED)注册于香港,法定代表人:周一峰,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本公司已发行27.74%的股份。目前没有其他经营性业务。

(2)南京百地年实业有限公司为东华石油的全资子公司,注册于南京化学工业园区方水路168号-022,法定代表人:任家国。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成立日期:2004年8月20日。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危险化学品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除外(不含分销)。一般经营项目:高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能源节约、再生及综合利用技术开发和应用;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企业重组、转让、收购、兼并,资产托管咨询;化工技术咨询;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不含分销)。

至2013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65,079.34万元,总负债56,733.95 万元,所有者权益8,345.39万元;2014年1-2月,该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8,113.23元,实现利润总额13.21万元(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3)经公司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3年度,公司与南京百地年累计发生仓储业务30.68万元,代理开证金额5008.96万元。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1、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1)南京百地年将其拟经营的液体化工品优先储存在公司的张家港液体化工仓储基地,公司按照相关品种对外挂牌价格,并结合届时的市场公允价格收取仓储费。

(2)公司同意为南京百地年所开展的业务提供代理开证服务,并按照市场公允价格收取代理费。目前的市场价格原则上不超过代理开证金额的6‰。

2、合同的定价原则。

(1)公司为南京百地年所开展的业务提供代理开证服务,按照市场公允价格收取代理费。目前的市场价格,原则上不超过代理开证金额的6‰。

(2)公司按照对外挂牌的仓储价格并结合届时的市场公允价格收取仓储费。

3、合同主要条款。

(1)公司为南京百地年所开展的业务提供代理开证服务,按照市场公允价格收取代理费,目前的市场价格原则上不超过6‰。

(2)南京百地年拟经营的液体化工品优先储存在公司的张家港液体化工仓储基地,公司按照相关品种对外挂牌价格、并结合届时的市场公允价格收取仓储费。

(3)代理开证所对应的货物处置的风险及损益全部归属于南京百地年,代理开证方不承担任何风险。

(4)在代理开证过程中,所有的手续办理(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合同、开立信用证、信用证兑付)等事项均按照公司的规定执行。

(5)在协议有效期内,南京百地年承诺:不以任何方式或理由非经营性占用公司的资金;不从事与公司相同的业务,包括但不限制于液化石油气的国际、国内贸易业务。在协议终止执行后,继续严格执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4、合同生效条件

协议自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协议有效期为:2014年6月1日-2015年5月31日,共计12个月。

5、其他约定。

(1)在协议生效后,由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负责落实具体的实施方案,双方可以在协议约定的范围内,根据业务需要签署有关文件。

(2)在协议有效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监事会,可以根据需要对双方委托代理开证业务的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南京百地年应予以配合。

(3)如果协议与《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存在冲突,则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公司可以据此终止协议,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四)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充分利用公司的仓储能力和国内信用资源

南京百地年主要业务为液体化工品贸易,为此,可以将所经营品种优先储存在公司的张家港液体化工仓储基地。该项业务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化工仓储的周转率和盈利能力。在此基础上,公司按照市场公允的价格,为其拟经营的业务提供代理开证业务,可以充分利用公司的国内银行信用资源,且获取一定的代理收益。

2、不存在交易业务风险

(1)公司为南京百地年的业务代理开证,公司将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并按照市场公允的价格收取开证代理费。由南京百地年承担货物的相关风险,如涉及品种为液体化工产品,则有关品种会优先储存在公司的张家港化工仓储基地,为此,公司不存在开证风险。

(2)公司为南京百地年经营的液体化工品提供仓储服务,可以有效提升公司的储罐、码头的周转率,增强仓储业务的盈利能力,公司一般会在发货完成前收取仓储费,为此,不存在经营风险。

3、关联交易定价合理

(1)公司为南京百地年的业务代理开证,将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并按照市场公允的价格收取开证代理费。目前,市场的公允的代理开证费不超过代理开证金额的6‰,公司根据市场波动情况确定届时的价格,定价机制和标准合理。

(2)公司按照对外挂牌的仓储价格并结合届时的市场公允价格确定化工品仓储费,公司具有定价主动权,与市场其他客户标准一致,定价机制和标准合理。

为此,本次交易可以实现双方的优势互补,不存在任何利益输送或侵占行为,关联交易的定价公允合理。

4、关联交易的运作规范

(1)公司相对于控股股东及各关联方,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均保持独立,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

(2)在协议有效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监事会,可以根据需要对双方合作业务的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核查,保证交易行为的规范性。

二、独立董事意见

上述协议签订前和公司独立董事进行了充分的沟通,独立董事认为:(1)公司与南京百地年的业务合作,可以充分利用公司国内授信资源,有效提升化工仓储业务的盈利能力;(2)公司进行上述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的业务需要,可以实现双方的优势互补,不存在任何利益输送或侵占行为,关联交易的定价公允合理。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合理公平,符合公司实际需要,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3)本次交易未形成实质性的同业竞争行为,不违反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的相关承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公司日常关联交易计划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审议程序合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据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上述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

三、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出具的事前认可函及独立董事意见

3、公司与南京百地年签署的《业务合作协议书》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特此公告。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4月3日

证券代码:002221 证券简称:东华能源 公告编号:2014-021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日常经营重大合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合同签署概况

2014年3月21日,公司全资子公司东华能源(新加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租人”)与太平洋气体船有限公司[Pacific Gas Pte.Ltd.](以下简称“出租人”)签署了四份《大型液化气冷冻船定期租船协议》(每艘船一份),由承租人新建四艘5万吨级大型液化气冷冻船,租赁给承租人运营;新建船舶预计在2016年12月31日前交船,租期为自交船日起120个月;四艘船合计年租金预计不超过6000万美元。本公司与山东海运(新加坡)股份有限公司[Shangdong Shipping (Singapore) Holding Co,.Ltd.]分别为上述合同双方的履约保证人。

上述合同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1、出租人:太平洋气体船有限公司[Pacific Gas Pte.Ltd.]系一家依据新加坡法律投资设立的公司,公司设立于2013年4月15日,公司注册地为:8 CROSS STREET #10-00 PWC BUILDING SINGAPORE(048424);公司董事为粟斌(SU BIN),单军(SHAN JUN),注册资本为100000新币;主要业务范围为:船舶经纪服务。

2、出租人的履约保证人:山东海运(新加坡)股份有限公司[Shangdong Shipping (Singapore) Holding Co,.Ltd.]系依据新加坡法律设立的公司;公司设立于2013年4月15日,公司注册地:8 CROSS STREET #10-00 PWC BUILDING SINGAPORE(048424)。公司执行董事:王大为(WANG DAWEI);注册资本10000000新币,主要业务范围为:船舶投资、管理。

上述出租人及其保证人,均为山东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全资控股的子公司,山东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是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山东海洋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控股股东发起设立的国有大型企业,注册资本30亿元人民币,专业从事国际、国内航运及船舶管理,有较好融资平台和国际船舶运输经验。

本协议交易对手方的最终控制人为山东省国资委,本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管,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与本次交易所涉及各方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涉及关联交易。最近一年内,公司与上述各方均未发生过同类业务。

3、交易对方履约能力:本协议出租方的履约保证人为山东海运(新加坡)股份有限公司,截止2014年1月31日,其总资产为2.7亿元,其净资产为4800万元;其控股股东山东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为山东省国资委下属的大型国有企业,专业从事国际、国内航运及船舶管理,与国内外大型船舶建造企业方合作关系良好,且具备很强的融资能力。为此,公司认为本协议出租方具备较好的履约能力。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标的:租赁4艘大型液化气冷冻船(5万吨级)(共计四份协议,每份对应一艘船舶)

2、合同期限:自所租赁船舶交船日起120个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延迟或者缩短90天)。协议约定出租方应在2016年12月31日前交船。

3、合同金额:每艘船年租金预计不超过1500万美元(包含加班费、娱乐费、通讯费和船舶管理费),其中:船舶管理费自第二年起,费用标准逐年增长65美元/天。与船舶相关的基本保险和维修等费用由出租方负责;其他与运营有关的费用,包括燃油、港口费用等由承租方负责。

4、合同主要约定条款

(1)合同生效条件: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出租人在2016年12月31日前不能交付船只,承租人有权撤销合同。

(2)租金支付:租金提前一个月支付,每月25日之前支付次月的租金,如遇假期、周末,就是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

(3)交船方式:世界范围内的任何一个安全的港口交船,交船时出租方负责给货舱填充冷舱用的丙烷,并在交船时派燃油检验师测量交船时的燃油数。

(4)航速约定:船东必须在新船交接后的60天内确认航速和油耗,并且这些航速和油耗需和船东给予的新船建造规范和海试中的油耗航速大体一致。

(5)船舶管理方式:商务运营由承租人负责,船舶日常机务、安全、船员、定期维修等船舶管理由出租人负责。

(6)其他主要条款及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约均应承担违约责任;本协议适用于英国法,如发生纠纷任何一方可以在香港提请仲裁。

四、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为公司国际资源锁定提供必要的物流保障。为保障公司新材料产业项目(包括已经建设的张家港、宁波两地丙烷脱氢、聚丙烯项目,以及未来规划的其他烷烃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原料供应,公司已经通过长约等方式锁定大量来源于北美页岩气的丙烷资源,目前,还在继续努力加大国际资源的长期锁定量,以满足公司战略转型和快速增长的需求。而国际大型液化气冷冻船现有运营量约为150艘左右,加上目前的新船订单,估计在未来的几年内总体运力约为200多艘。随着全球的液化气海运需求的攀升,特别是以北美页岩气为核心的丙烷资源大量出口,未来10年内,大型液化气冷冻船的运力将一直呈供应偏紧的格局。因此,只有掌握足够的自有运力,公司才能够不断扩大国际资源的锁定量,形成公司在资源掌握、国际物流方面的核心竞争优势。

2、有利于公司国际业务的进一步拓展。公司掌握自有远洋物流运力后,不仅可以保障锁定资源的运输,还可以进一步增强国际贸易业务的市场竞争力和话语权。在公司国际贸易和资源保障供应过程中,远洋运输是整个资源供应链中的瓶颈环节,锁定一定的海运运力,将大幅度增强公司控制物流成本的能力,对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至关重要。公司可以利用上述运力,合理利用北美、亚太两个市场,通过“船贸结合”的方式,增强国际贸易业务的灵活性和定价话语权。

3、有利于公司原料成本的控制。按照本次协议的约定,公司需要承担的主要成本为租金、油料及港口运营等费用。在费用控制上具有很大的主动权,可以通过合理的货物调配、航线规划、船舶管理等,严格控制航运成本,形成公司在原料成本控制方面的竞争优势。

4、有利于公司远洋物流管理平台的建设。山东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拥有较为成熟的船务管理和国际物流运输经验,出租方太平洋气体船有限公司为其下属专业的大型冷冻船管理公司,具有健全的团队和管理经验,可以满足本协议项下四艘大型冷冻船的运营管理需要。同时,本公司正在组建专业的管理团队与其对接,在做好目前四艘船舶管理的基础上,为未来公司更大规模的远洋物流平台建设奠定基础。

本协议的履行,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的拓展,增强公司成本控制优势,但该项业务不会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不会因此导致公司对出租方的业务依赖。

五、风险提示

(下转B3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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