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多媒体数字报

2015年1月14日 按日期查找: < 上一期 下一期 >

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长城淘金一年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4-04-0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基金管理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四月

  重要提示

  1、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年4月 日《关于核准长城淘金一年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 号文)注册公开募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管理人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基金”或“本公司”),托管人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注册登记人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本基金自2014年4月 日至2014年 月 日,通过长城基金的直销系统公开发售。本基金暂不委托其他销售机构办理认购业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作为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5、本基金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6、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已经在本公司开立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免于办理开户手续。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每个投资者仅限开立和使用一个本公司基金账户。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7、投资者首次认购本基金最低金额为1000元,追加购买最低金额为100元的整数倍。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则不可以撤销。

  8、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该基金销售机构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注册登记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9、本公告仅对“长城淘金一年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长城淘金一年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4年4月 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上的《长城淘金一年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ccfund.com.cn)。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发售相关事宜。

  10、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11、风险提示: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投资对象或对手方违约引发的信用风险,投资对象流动性不足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可投资于私募债券,在私募债券的投资过程中本基金将面临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如私募债券违约将对组合的到期收益率产生影响。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一、本次发售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

  基金名称:长城淘金一年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

  (二)基金类别与运作方式

  基金类别:债券型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五)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认购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对本基金的认购申请成功与否及其确认情况应以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第2个工作日起到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和认购的基金份额。

  (七)发售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本基金的募集时间自2014年4月 日至2014年 月 日止。募集期期满后若符合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即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下同),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法定验资机构的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获得证监会的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生效。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刊登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认购的情况适当延长发售时间,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同时也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发售,如发生此种情况,基金管理人将会另行公告。

  募集期期满后,若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将延长募集期时间并及时公告,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若3个月的募集期满,本基金仍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本基金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基金管理人将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并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给基金认购人。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本次基金募集过程中所发生的与基金有关的法定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募集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若本基金募集失败,募集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八)销售渠道与销售地点

  1、基金直销机构: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本基金在募集期内增加新的销售机构将另行公告。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一)认购方式与认购费用

  1、认购方式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2、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二)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这100,000元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元,基金份额面值为1.0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50)/1.00=100,050.0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以得到100,050.00份基金份额。

  三、开户与认购程序

  本公司直销系统办理开户与认购的程序如下:

  (一)开户及认购的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募集期间的9:30-17: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照常营业,可办理个人投资者的申请预录入)。

  (二)开户及认购办理程序

  1、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需提供下列资料:

  (1)客户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2)若委托他人办理时,还须提交经公证的代理委托书及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3)加盖银行业务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原件及复印件;

  (4)投资者指定的任一同名银行账户的银行卡/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5)签署《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一份;

  (6)签署《个人风险测评》一份;

  (7)填妥并签字的开户申请表和认购申请表。

  2、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需提供下列资料:

  (1)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副本原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5)基金业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6)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7)印鉴卡一式三份;

  (8)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

  (9)加盖公章的《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一份;

  (10)加盖公章的《机构客户风险承受能力测评》一份;

  (11)加盖银行业务章的汇款凭证复印件;

  (12)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基金开户申请表和基金认购申请表(加盖预留印鉴章)。

  3、认购资金的划拨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须将足额的认购资金,自开立基金账户时预留的银行账户汇入本公司以下任一直销资金专户:

  (1)账户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信银行深圳市分行营业部

  账 号:44201596300050888830

  大额实时支付号:105584000021

  全国联行行号:56780

  (2)账户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招商银行深圳市新世界支行

  账 号:021900460910606

  大额实时支付号:308584001362

  全国联行行号:82133

  (3)账户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华夏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

  账 号:4530200001834600000355

  大额实时支付号:304584040806

  全国联行行号:84080

  (4)账户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

  账 号:41-000500040015140

  大额实时支付号:103584000050

  全国联行行号:419999

  若机构投资者认购资金在当日16:30之前未到本公司指定直销资金专户的,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申请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

  四、无效认购

  (一)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情况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1、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3、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二)投资者无效认购的资金将于本基金认购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划往投资者指定账户。

  五、清算与交割

  (一)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全部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在本基金的募集专户中,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在本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收入折算成基金认购份额,归投资者所有,认购资金利息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二)投资者无效认购资金或未获得确认的认购资金将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后3 个工作日内划入投资者指定账户。

  (三)基金募集结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业务规则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完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

  六、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对投资者募集期截止后,由银行出具基金募集专户存款证明,由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认购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基金注册登记人出具认购户数证明。

  若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发布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若基金募集失败,本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后30个工作日内划出,退还基金认购人。

  七、本次募集当事人及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41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40-41层

  法定代表人:杨光裕

  成立时间:2001年12月27日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8-666

  网址:www.ccfund.com.cn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成立时间:1987年4月7日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三)销售机构

  1、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40-41层

  法定代表人:杨光裕

  电话:0755-23982244

  传真:0755-23982259

  联系人:黄念英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8-666

  网址:www.ccfund.com.cn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作为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41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40-41层

  法定代表人:杨光裕

  电话:0755-23982338

  传真:0755-23982328

  联系人:张真珍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8-666

  (五)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一号A座12层

  负责人:张利国

  经办律师:刘洪蛟、胡婷

  电话:0755-2399338

  传真:0755-86186205

  联系人:胡婷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平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签章注册会计师:昌华、周刚

  联系人:李妍明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4月 日

发表评论:

财苑热评:

   第A001版:头 版(今日84版)
   第A002版:要 闻
   第A003版:专 栏
   第A004版:环 球
   第A005版:专 题
   第A006版:机 构
   第A007版:机 构
   第A008版:评 论
   第A009版:公 司
   第A010版:公 司
   第A011版:公 司
   第A012版:舆 情
   第A013版:动 向
   第A014版:市 场
   第A015版:期 货
   第A016版:个 股
   第B001版:B叠头版:信息披露
   第B002版:信息披露
   第B003版:信息披露
   第B004版:信息披露
   第B005版:信息披露
   第B006版:信息披露
   第B007版:信息披露
   第B008版:信息披露
   第B009版:信息披露
   第B010版:信息披露
   第B011版:信息披露
   第B012版:信息披露
   第B013版:信息披露
   第B014版:信息披露
   第B015版:信息披露
   第B016版:信息披露
   第B017版:信息披露
   第B018版:信息披露
   第B019版:信息披露
   第B020版:信息披露
   第B021版:信息披露
   第B022版:信息披露
   第B023版:信息披露
   第B024版:信息披露
   第B025版:信息披露
   第B026版:信息披露
   第B027版:信息披露
   第B028版:信息披露
   第B029版:信息披露
   第B030版:信息披露
   第B031版:信息披露
   第B032版:信息披露
   第B033版:信息披露
   第B034版:信息披露
   第B035版:信息披露
   第B036版:信息披露
   第B037版:信息披露
   第B038版:信息披露
   第B039版:信息披露
   第B040版:信息披露
   第B041版:信息披露
   第B042版:信息披露
   第B043版:信息披露
   第B044版:信息披露
   第B045版:信息披露
   第B046版:信息披露
   第B047版:信息披露
   第B048版:信息披露
   第B049版:信息披露
   第B050版:信息披露
   第B051版:信息披露
   第B052版:信息披露
   第B053版:信息披露
   第B054版:信息披露
   第B055版:信息披露
   第B056版:信息披露
   第B057版:信息披露
   第B058版:信息披露
   第B059版:信息披露
   第B060版:信息披露
   第B061版:信息披露
   第B062版:信息披露
   第B063版:信息披露
   第B064版:信息披露
   第B065版:信息披露
   第B066版:信息披露
   第B067版:信息披露
   第B068版:信息披露
长城淘金一年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长城淘金一年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长城淘金一年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2014-04-04

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