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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98 证券简称:兴蓉投资 公告编号:2014-23 成都市兴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04-0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一)本公司分别于2014年3月19日和2014年4月2日在巨潮网、《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及提示性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修改提案情况。 (三)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主持人:本公司董事长杨光先生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四)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4年4月4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4月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4月3日15:00 至2014年4月4日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五)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成都市航空路1号国航世纪中心B栋2层会议室。 (六)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合计15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256,474,094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42.0758%。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有1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1,255,706,394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42.0501%。 (三)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有14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767,7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0257%。 (四)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表决情况:1,256,439,894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有效表决股数的99.9973%;32,100股反对;2,100股弃权。 (二)逐项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议案》。 1、债券名称 表决情况:1,256,439,894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有效表决股数的99.9973%;32,100股反对;2,100股弃权。 2、发行规模 表决情况:1,256,439,894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有效表决股数的99.9973%;32,100股反对;2,100股弃权。 3、债券期限 表决情况:1,256,439,894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有效表决股数的99.9973%;32,100股反对;2,100股弃权。 4、债券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表决情况:1,256,439,894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有效表决股数的99.9973%;32,100股反对;2,100股弃权。 5、债券利率或其确定方式 表决情况:1,256,439,894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有效表决股数的99.9973%;32,100股反对;2,100股弃权。 6、募集资金用途 表决情况:1,256,439,894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有效表决股数的99.9973%;32,100股反对;2,100股弃权。 7、向原股东配售安排 表决情况:1,256,439,894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有效表决股数的99.9973%;32,100股反对;2,100股弃权。 8、上市安排 表决情况:1,256,439,894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有效表决股数的99.9973%;32,100股反对;2,100股弃权。 9、还本付息方式 表决情况:1,256,439,894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有效表决股数的99.9973%;32,100股反对;2,100股弃权。 10、决议有效期 表决情况:1,256,439,894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有效表决股数的99.9973%;32,100股反对;2,100股弃权。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债券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1,256,439,894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有效表决股数的99.9973%;26,100股反对;8,100股弃权。 (四)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4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1,256,439,894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有效表决股数的99.9973%;26,100股反对;8,100股弃权。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周健、杨波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成都市兴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市兴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市兴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4月4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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