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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14-04-0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一、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本基金仍然存在因不可抗力等极端情况造成本金损失的风险,投资者必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但为投资者提供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安全的保证,并由保证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保证人已签署《保证合同》,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的约定。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二、 释 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5.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6.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7.《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8.《销售办法》:指2004年6月25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9.《运作办法》:指2004年6月29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并于2004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11.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12.招募说明书:指《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即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相关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13.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4.发售公告:指《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5.《业务规则》: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监管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18.基金份额持有人: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19.保证人:指保本保证人,对于本基金的第2个保本周期即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20.基金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21.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22.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3.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4.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6.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7.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2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29.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30.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31.募集期: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32.基金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33.保本周期:指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如果在《基金合同》中无特别指明,即为本基金第2个保本周期,期限为3年,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第2个保本周期开始之日起至3个公历年后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34.保本周期到期日:指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如果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35.持有到期:指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及从上一个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内一直持有前述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36.到期操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进行到期操作的期间。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3个工作日(含第3个工作日) 37.到期操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后,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将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38.过渡期: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次日起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期间为过渡期;过渡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39.过渡期申购:投资者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在过渡期内,投资者转换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40.折算日: 下一个保本周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即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41.基金份额折算: 在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者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在其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 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42.保本: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补足该差额,并由保证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但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到期而赎回或转换出的,该赎回或转换出部分不适用本条款 43.保本金额:指在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并且一直持有至该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折算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如果在《基金合同》中无特别指明,即为第2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 44.保本差额: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 45.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保本周期届满时,保证人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符合条件的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 46.保证:指保证人为基金管理人履行保本义务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47.日/天:指公历日 48.月:指公历月 4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0.开放日: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51.T日: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52.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53.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54.申购: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5.赎回: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6.巨额赎回: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57.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58.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59.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6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61.转换入: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62.转换出: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本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行为 6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证券持有期间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6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6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67.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6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9.货币市场工具:指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70.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或其它媒体 71.不可抗力: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 电以及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保本资产与收益资产的动态配置和有效的组合管理,在保本周期到期时,为保本周期内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保本金额安全保证的基础上,力求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五)保本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2个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在第2个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含第二十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保证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但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到期而赎回或转换出的,该赎回或转换出部分不适用本条款。 (六)保证 本基金的保证是指保证人为基金管理人履行保本义务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2个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在第2个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保本周期 三年。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保本周期开始之日起至3个公历年后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保本和保本保障安排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四、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1年4月14日经中国证监会证件许可【2011】270号文核准生效。成立规模为1,868,943,721.33元。 本基金的第2个保本周期起始于2014年【5】月【5】日,并于2017年【5】月【5】日到期。针对本基金转入第2个保本周期的相关事宜,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依据《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对《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进行了修订更新,并与本基金第1个保本期到期前公告的相关处理规则一并公告。前述修改变更事项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五、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内开始办理,届时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决定并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根据对市场及可投资品种的判断,基金管理人保留不接受新申购资金的权利。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后进先出”原则,即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多次认购/申购、赎回的情况,按照基金认购或申购时间的倒序确定保本期间的赎回份额和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全部扣减完毕申购所获基金份额之前,不扣减认购所得基金份额,并计算持有剩余认购份额所对应的保本金额;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发售机构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以及保本周期到期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赎回的份额、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和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的数量限制,但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 3.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 4.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6.转型后“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最高都不超过5%,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上述涉及基金份额、费用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弃,舍弃部分归入基金财产;上述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下转B30版)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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