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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租何罪之有

2014-04-0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李斌

  二十年前,我作为一名毕业生在北京艰难地谋生。一个最大的烦恼,就是寻找住处不容易。那时候,许多楼房都是单位的家属楼,出租是非法的,而可以合法租住的房屋,租金超出了我的承受能力。当时非常羡慕大学的宿舍,但是,既然毕业了,也就没有资格再“享受”这样的居住条件了。现在回头来看看,感到有点儿纳闷:当时咋就没有人搞群租呢?要是有,我可能就是一个群租客。

  市场的发育是一个过程。据报道,如今,群租已经在北京以及其他大城市的市中心流行开来。这是市场的创造性。面对高昂的房价,市场自己创造了低成本的生活方式。群租使得那些收入微薄的劳动者可以在市中心生活下去,以免入不敷出。这保证了市区的劳力供应,抑制了劳动工资上涨的趋势,进而降低了那里的有关商品与服务的价格。这种创造性是令人惊叹的。可是,风云突变,市政管理部门一纸禁令,就使群租变成非法的了。一些媒体也突然群起而攻之,历数群租的种种“罪过”。更有甚者,市府直接发文,规定出租房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每房间居住不能超过2人。

  我惊呆了!依法可以出租的房屋,谁有权来规定每个房间可以住几个人呢?自家租赁的房子,怎么个用法儿,敢情得听市政府的。今天来了亲戚朋友,留宿一晚,对不起,违法了!真是旷世奇闻!

  某些城市现在正在系统性地执行歧视群租和反对群租的政策,笔者对此百思不解。我设想不出任何一条正当的理由来支持这项政策,而某些媒体上所讲的那些理由,经过仔细分析,也没有一条能够站得住脚的。

  先说“扰民”一条吧。不错,房屋中居住的人多了,对邻居的“干扰”确实会增加,物业公司、居委会的管理幅度因此也会加大,所以,这些人都可能会提出抗议,至少他们也不会喜欢这样。可是,邻居间的相互影响原本就是存在的,物业公司、居委会原本也就是为居民服务的。要是房屋不住人,或者住的人少,对于这些人来说,当然是好事。然而,自住还是出租,租给一人还是租给多人,都是房主的权利,别人无权干涉。即使因此而造成的负面影响超出了一定的限度,也可以通过协商和补偿的方式来解决,岂能由市府随意介入,竟然以一纸禁令简单了事?

  至于说群租房安全隐患大,这种说法貌似有理,实则是废话。房子里住的人多了,安全问题当然就会变得突出,因此,住户也就会提高警惕,房东也就会加强管理,各类管理与服务单位也就有责任多操心。难道这些单位就只有义务为房东服务,没有义务为租客服务?有一个报道,先批评群租房里的住户在室内抽烟,又说住户不被允许在室内抽烟,只好去阳台上抽烟,结果扔出去的烟头引起了火灾。那么,自住户究竟是会在室内抽烟呢,还是会在阳台上抽烟?自住户扔出的烟头,难道就不会引起火灾吗?这样的报道简直就是罗织罪名,污蔑构陷,它与所谓“小产权房不安全”的说法如出一辙,其手法就是“寻衅找茬挑毛病,指桑骂槐丑化人”,企图引导民众对群租产生反感情绪。可是,那些在鸡蛋里挑骨头的人可能忘记了自圆其说:学生的宿舍,战士的营房,都与群租相类似,是否也就“不安全”了呢?是否也就“扰民”了呢?是否也就应当取缔呢?

  我不禁要细想,群租究竟犯了什么王法,非要遭此劫难不可?我想来想去,找到了一条可能的理由,这就是:群租房里的景象看上去特别像外国的贫民窟。用一些官员的常用语来说,就是“观感不好”。鉴于政府部门一直声称“中国不存在贫民窟”,所以,群租房也就不能存在了。否则,要是这些现象被外国记者拍摄下来,传播到国际上,神话岂不就被打破了?这就来到了本栏目已经多次表述过的观点,即长期以来,政府部门对于城市中各种低成本的居住与生活方式抱有一种系统性的敌视态度,这种态度来自于如下的逻辑:鉴于某种现象或指标是经济实力与综合国力的反映,因此,只要具备(或取缔)了这个现象,或者凑齐了某个指标,那么,也就表明政绩已经做出来了。例如,鉴于“股市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因此,只要把股票指数搞上去了,经济也就“好转”了。

  在这样的逻辑指导下,流浪者被收容和遣送(后来改成了“救助”),阵容庞大的“城管大队”体系纷纷成立并且已经运转多年,各种各样的“违法建筑”被理直气壮地强行拆除,现在群租照样也要被禁止了。

  笔者要说的是,为了自己的一点儿政绩,为了有一个好的仕途,悍然实行这样的政策,这是非常不人道的。房价那样高,房租那么贵,政府部门不去治理,却连老百姓叠屋架床的权利也要剥夺,这是缺乏怜悯与同情心的。群租当然不如住大房子的好,可是,群租者是因为住不起大房子才被迫进行群租的。难道群租者都是百万富翁,他们是在有意把财富隐藏起来而抹黑社会吗?自己住着宽敞的大房子,开着漂亮的汽车,却怪这些穷苦人破坏了自己的观感,“污染”了自己的视野,这种看法是非常冷血的。鉴于持有这种看法的人包括一些官员,而官员归根到底也不过是一些普通人,这就是非常可悲的。客气一点说,主张和制订这个政策的人,根本不知道他是在做什么,根本不了解他的主张与决定的恶劣性质。

  至于强制规定人均最低居住面积的做法,也就更加荒诞不经、贻笑大方了。大家知道,如今我国已经普遍实行了最低工资制度,这个制度的含义是:假如工资低于一定的标准,劳动者就可以拒绝就业,而由国家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所以,类似的规定不是可以随便乱作的,而是要用真金白银来支持的。莫非当人均居住面积低于5平方米的时候,相关的市政部门将要提供免费住房?上嘴唇一碰下嘴唇,的确可以说出一句话来。笔者真心希望,通过这种“说话”的方式,真的能够实现“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的梦想。如果这一招奏效,不妨推而广之,多多下发这样的文件,想必老百姓们十分欢迎。然而,假如有关当局拿不出那么多的房子,承担不了由此造成的财政后果,该文件也就只能类似于“毫无意义的空气振动”了,除了浪费纸张,别无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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