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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220 股票简称:江苏阳光 公告编号:临2014-008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宁夏阳光硅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进展公告 2014-04-0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3年3月18日,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宁夏阳光硅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阳光")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石嘴山市中级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13】石破字第 1-7 号),石嘴山市中级法院于2013年3月18日作出裁定,宣告宁夏阳光破产;2013年8月30日,本公司收到了宁夏嘉德拍卖行有限公司的拍卖成交确认书,江阴建禾钢品有限公司成功竞得宁夏阳光的整体破产资产。(详见本公司2013年3月20日和2013年9月3日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 近日,公司收到宁夏阳光管理人转发的石嘴山市中级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13】石民破字第1-14号)和《民事裁定书》(【2013】石民破字第1-15号)。内容如下: 宁夏阳光管理人将经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宁夏阳光硅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请石嘴山市中级法院裁定认可,法院作出如下裁定:认可宁夏阳光破产管理人制作的《宁夏阳光硅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根据本次裁定结果,公司享有宁夏阳光债权1,274,946,000元,按分配方案将收回34,296,047.40元,截止2013年12月31日,公司对该债权计提坏账准备为1,267,152,790元,本次裁定结果对坏账准备影响数为26,502,837.40元,最终金额以注册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宁夏阳光相关破产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市场风险。 备查文件目录: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石民破字第 1-14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石民破字第 1-15号) 特此公告。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4月8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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