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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华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4-0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018 证券简称:华星化工 公告编号:2014-017 安徽华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安徽华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表决方式: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 3、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红枫路6号子公司三楼会议室 4、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4月8日上午10:00 5、会议主持人:董事陈斌先生(代为履行董事长职务)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7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01,686,16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6.87%。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并听取了独立董事所作的《201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801,686,161股,同意801,686,16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801,686,161股,同意801,686,16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801,686,161股,同意801,686,16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801,686,161股,同意801,686,16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801,686,161股,同意801,686,16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6、审议通过了《公司2013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801,686,161股,同意801,686,16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7、审议通过了《公司201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801,686,161股,同意801,686,16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8、审议通过了《关于2014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801,686,161股,同意801,686,16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9、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安徽年年富现代农业有限公司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801,686,161股,同意801,686,16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10、以累积投票制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第六届董事会增补董事候选人提名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选举王海亮先生、李勇先生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任期与第六届董事会一致。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0.1选举王海亮先生担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801,686,161个累积表决权股; 10.2选举李勇先生担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801,686,161个累积表决权股。 以上非独立董事简历详见2014年3月27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2014-016号公告。 本次增补董事候选人后,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11、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14年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801,686,161股,同意801,686,16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鲍金桥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华星化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安徽华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华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华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四月九日 证券代码:002018 证券简称:华星化工 公告编号:2014-018 安徽华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华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通知于2014年4月1日以电子邮件和电话方式发出,并于2014年4月8日下午13:00时在安徽省合肥市子公司三楼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亲自出席董事9名,公司3名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总经理陈斌先生主持(代为履行董事长职务)。本次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9票选举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鉴于公司董事长孙晔先生已辞职生效,会议选举李勇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简历附后) 二、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鉴于公司董事长孙晔、董事陈秋途、袁忠毅已辞职生效,董事会各委员会委员名单重新聘任如下: 1、战略委员会 召集人:李勇 委 员:陈斌、尹本友、林燕(独董)、庄建中(独董)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召集人:庄建中(独董) 委 员:李勇、林燕(独董)、杨达卿(独董)、王海亮 3、审计委员会 召集人:林燕(独董) 委 员:李勇、庄建中(独董)、杨达卿(独董)、唐啸波 4、提名委员会 召集人:杨达卿(独董) 委 员:李勇、林燕(独董)、庄建中(独董)、徐柏林 三、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定,会议同意对《公司章程》利润分配及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具体内容详见 2014 年 4 月 9 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 2014-020 号公告;《公司章程》(修订案)全文内容刊登在 2014 年 4 月 9 日的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4-2016)的议案》。 为完善和健全安徽华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精神,公司完善细化了《公司章程》中关于股利分配原则的条款,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分配进行监督,细化完善公司现有利润分配政策并对未来三年的股利分配做了进一步的安排,在原《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2-2014)》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 具体内容详见 2014 年 4 月 9 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 2014-021 号公告。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五、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拟定于 2014 年 4 月 24 日召开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内容 详见 2014年 4月 9日 刊 登 在 《 证 券 时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 2014-022 号公告。 特此公告。 安徽华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四月九日 附: 李勇,男,中国国籍,1977年4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 2002年至2004年在上海复旦渊通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投资经理;2005年至2007年在华为科技有限公司担任高级融资经理;2007年至2010年在上海骐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担任融资总监;2012年3月至今任上海华信财务有限公司总经理;2013年1月至今任中国华信能源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3年5月至今任新华国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3年12月至今任上海华信石油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李勇先生与公司董事王海亮、监事熊凤生先生同属于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华信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委派,与公司其他董监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证券代码:002018 证券简称:华星化工 公告编号:2014-019 安徽华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华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通知于2014年4月1日以电子邮件和传真方式发出,并于2014年4月8日下午14:00时在安徽省合肥市子公司三楼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亲自出席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熊凤生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与会监事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定,会议同意对《公司章程》利润分配及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具体内容详见 2014 年 4 月 9 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 2014-020 号公告;《公司章程》(修订案)全文内容刊登在 2014 年 4 月 9 日的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4-2016)的议案》。 为完善和健全安徽华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精神,公司完善细化了《公司章程》中关于股利分配原则的条款,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分配进行监督,细化完善公司现有利润分配政策并对未来三年的股利分配做了进一步的安排,在原《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2-2014)》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 具体内容详见 2014 年 4 月 9 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 2014-021 号公告。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安徽华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四年四月九日 证券代码:002018 证券简称:华星化工 公告编号:2014-020 安徽华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的文件精神,为规范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进一步增强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透明度,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拟将《公司章程》中的第一百五十五条作如下修改: 原条款: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利润分配形式及间隔期: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当年如实现盈利并有可供分配利润时,应当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现金分红条件及比例: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数、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如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 (四)股票股利分配条件:若公司营收增长快速,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情况与公司经营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最低现金股利分配之余,进行股票股利分配。股票股利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 在公司实现盈利符合利润分配条件时,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的具体经营情况和市场环境,制订中期利润分配方案(拟进行中期分配的情况下)、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 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制订现金分红方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不分配原因、未用于分配的未分配利润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此发表审核意见。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除安排在股东大会上听取股东的意见外,还通过股东热线电话、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六)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机制:公司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等原因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其中,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在议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调整后的利润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此发表审核意见;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修改后条款: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利润分配形式及间隔期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现金分红条件及比例 1、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且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需求;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实施现金分红: (1)公司当年度未实现盈利; (2)公司当年度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或者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3)公司期末资产负债率超过70%; (4)公司在可预见的未来一定时期内存在重大投资或现金支出计划,且公司已在公开披露文件中对相关计划进行说明,进行现金分红将可能导致公司现金流无法满足公司经营或投资需要。 3、现金分红比例的规定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此外,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现金分红的比例也应遵照以下要求: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 如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 (四)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1)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且当期可分配利润为正; (2)董事会认为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等真实合理因素,且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的具体经营情况、市场环境和股东回报规划,拟定中期利润分配方案(拟进行中期分配的情况下)、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 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拟定现金分红方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此发表审核意见。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除安排在股东大会上听取股东的意见外,还通过股东热线电话、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六)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机制 公司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等原因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其中,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在议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调整后的利润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此发表审核意见;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七)现金分红的披露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报、半年报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若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应在年报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文件精神,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完善中小投资者投票机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拟将《公司章程》中的第四十四条作如下修改: 原条款: “第四十四条 除董事会特别指定地点外,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住所地召开。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通讯表决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安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1)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百分之二十的; (2)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 (3)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或实物资产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4)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5)对中小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修改后条款: “第四十四条 除董事会特别指定地点外,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住所地召开。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通讯表决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安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证券发行;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股权激励; (四)股份回购; (五)根据《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不含日常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担保); (六)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七)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八)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自主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 (九)拟以超过募集资金净额10%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十)对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一)中国证监会、本所要求采取网络投票等方式的其他事项。” 上述《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安徽华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四月九日 证券代码:002018 证券简称:华星化工 公告编号:2014-021 安徽华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股东 回报规划(2014-2016)”的公告 为完善和健全安徽华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精神,公司完善细化了《公司章程》中关于股利分配政策的条款,在原《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2~2014)》的基础上,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了调整并重新制定了未来三年(2014~2016)股东回报规划。《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4~2016)》(以下简称“本规划”)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利润分配形式及间隔期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现金分红条件及比例 1、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且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需求;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实施现金分红: (1)公司当年度未实现盈利; (2)公司当年度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或者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3)公司期末资产负债率超过70%; (4)公司在可预见的未来一定时期内存在重大投资或现金支出计划,且公司已在公开披露文件中对相关计划进行说明,进行现金分红将可能导致公司现金流无法满足公司经营或投资需要。 3、现金分红比例的规定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此外,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现金分红的比例也应遵照以下要求: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 如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 (四)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1)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且当期可分配利润为正; (2)董事会认为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等真实合理因素,且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的具体经营情况、市场环境和股东回报规划,拟定中期利润分配方案(拟进行中期分配的情况下)、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 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拟定现金分红方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此发表审核意见。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除安排在股东大会上听取股东的意见外,还通过股东热线电话、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六)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机制 公司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等原因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其中,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在议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调整后的利润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此发表审核意见;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七)现金分红的披露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报、半年报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若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应在年报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二、 未来三年(2014 --2016)股东回报规划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的和可持续的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2014-2016 )具体如下: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2、公司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基础上,结合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未来三年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此外,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现金分红的比例也应遵照以下要求: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 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3、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4、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建议和监督。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评估,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据、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五)公司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公司应当在年报、半年报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若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应在年报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六)股东利润分配意见的征求: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回答投资者的日常咨询,充分征求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对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及利润分配的意见及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七)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特此公告。 安徽华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四月九日 证券代码:002018 证券简称:华星化工 公告编号:2014-022 安徽华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4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安徽华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定于2014年4月24日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4年4月24日(星期四)下午2时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4年4月23日-2014年4月24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4月2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4月23日下午15:00至2014年4月24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14年4月17日(星期四)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厦29F会议室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6、投票规则: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7、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 (1)凡2014年4月17日(星期四)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以本通知公布的方式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及参加表决;不能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可授权他人代为出席(被授权人不必为本公司股东),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4-2016)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就上述审议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应持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法人代表证明书及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持股凭证、证券账户卡;授权委托代理人持身份证、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附件)、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和委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将本人身份证、持股凭证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传真方式请注明“证券部”收。 2、登记时间:2014年4月22日-4月23日(上午8:00-11:30,下午13:30-17:00)。 3、登记地点及授权委托书送达地点:安徽华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厦29F03室 邮政编码:230088 联系人:邹建华、孙为民 电 话:021-58565335 传 真:021-58565355 会务事项咨询:联系人:孙为民;联系电话:021-58565335 四、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网络投票。 (一)采用交易系统投票的操作流程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4月2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投票期间,交易系统将挂牌一只投票证券,股东以申报买入委托的方式对表决事项进行投票。
3、股东投票的具体程序: (1)输入买入指令; (2)输入投票代码 362018 (3)输入对应申报价格:在“买入价格”项下输入对应申报价格; (4)输入委托股数,表决意见; (5)确认投票委托完成。 4、计票规则: (1)在计票时,同一表决只能选择现场和网络投票中的任意一种表决方式。 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现场和网络重复投票,以现场投票为准;如果网络投票中重复投票,将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进行统计。 在委托价格项下填写议案序号,100.00元代表总议案,1.00元代表议案一,2.00元代表议案二,以此类推,其中:议案二项下有多项子议案,可对全部子议案逐一进行表决,如:2.01元代表议案二中子议案1,2.02元代表议案二中子议案2,以此类推,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对应的申报价格为:
(2)在“委托股数”项下填报表决意见。表决意见对应的申报股数如下:
(3)确认投票委托完成。 5、注意事项: (1)网络投票不能撤单; (2)对同一表决事项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多次申报的以第一次申报为准; (3)同一表决权既通过交易系统又通过网络投票,以第一次投票为准; (4)如需查询投票结果,请于投票当日下午18:00以后登录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点击“投票查询”功能,可以查看个人网络投票结果,或通过投票委托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查询。 (二)采用互联网投票操作流程 1、股东获取身份认证的具体流程: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股东可以采用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的方式进行身份认证。 (1)申请服务密码的流程: 登陆网址: http:// wltp.cninfo.com.cn 的“密码服务专区”;填写“姓名”、“证券账户号”、“身份证号”等资料,设置6-8位的服务密码;如申请成功,系统会返回一个4位数字的激活校验码。 (2)激活服务密码: 股东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比照买入股票的方式,凭借“激活校验码”激活服务密码。
该服务密码需要通过交易系统激活后使用。如服务密码激活指令上午11:30前发出的,当日下午13:00即可使用;如服务密码激活指令上午11:30后发出的,次日方可使用。服务密码激活后长期有效,在参加其他网络投票时不必重新激活。密码激活后如遗失可通过交易系统挂失,挂失后可重新申请,挂失方法与激活方法类似。申请数字证书的,可向深圳证券信息公司或其委托的代理发证机构申请。咨询电话:0755-82083225/82083226/82083227。 2、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登录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具体操作办法: (1)登录 http://wltp.cninfo.com.cn,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列表”选择“安徽华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投票”; (2)进入后点击“投票登录”,选择“用户名密码登陆”,输入您的“证券账户号”和“服务密码”;已申领数字证书的投资者可选择 CA 证书登录; (3)进入后点击“投票表决”,根据网页提示进行相应操作; (4)确认并发送投票结果。 3、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2014年4月23日下午 15:00至2014年4月24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五、其他注意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会期半天,出席会议的股东住宿、交通费用自理。 3、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特此公告。 安徽华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四月九日 附件: 授 权 委 托 书 兹授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安徽华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人/本公司依照以下指示对下列议案进行表决。若委托人没有对表决权的形式、方式做出具体指示,受托人可行使酌情裁量权,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投票同意、反对或弃权。
委托人(签字): 受托人(签字): 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码):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人持有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书有效期限: 签署日期:2014年 月 日 附注: 1、请在“同意”、“反对”、“弃权”任何一栏内打“√”; 2、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单位委托须加盖单位公章。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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