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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56 证券简称:博元投资 公告编号:临2014-024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3年年报事后审核意见的回复暨补充说明公告 2014-04-1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报的事后审核意见函》的要求,公司现对函件中涉及的问题及答复进行补充说明如下: 一、根据年报,报告期内公司向控股股东华信泰、实际控制人余蒂妮分别提供资金768.62万元、5428元;期末对股东兰溪市财政局的短期借款余额为900万元,其他应付款余额为2242.28万元。请对上述情况进行说明。 1、如下表所示,本报告期初,上市公司应付华信泰171.73万元,应付余蒂妮227.72万元,报告期内华信泰又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801.89万元,余蒂妮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29.55万元,上市公司归还华信泰768.62万元,归还余蒂妮0.54万元,报告期末上市公司仍应付华信泰205.00万元,应付余蒂妮256.73万元。
2、截止2013年末,900万元是未归还兰溪财政局的借款余额本金;其他应付款2242.28万元中300万元是应返还兰溪市财政局的财政补贴,1942.28万元是900万元借款积欠的利息。 1994年6月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原我公司(浙江省凤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浙江省兰溪市财政局将其持有的我公司股票协议转让给浙江康恩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了支持公司的发展,兰溪市财政局将股权转让所得款项中的3400万元借给我公司。借款到期后由于公司资金紧张,未能按时归还全部借款。同时兰溪市财政局在1999年给予我公司300万元财政补贴,该项补贴实际是无息借款,并约定我公司次年归还,到期后我公司并未归还。2006年公司与兰溪市财政局签订了还款协议,约定公司以部分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作价2500万元抵偿给兰溪市财政局,剩余900万元本金未予偿还。因此截止本报告期末,我公司对兰溪市财政局的短期借款余额为900万元,积欠的利息1942.28万元,应返还的财政补贴300万元。 二、根据年报,报告期确认与招商银行上海分行的债务重组收益1200万元。但剩余3551.95万元债务约定于2014年5月15日前归还。说明后续债务偿还安排是否会对本期债务重组收益确认产生影响。 根据我公司与招商银行上海分行签订的《还款免息协议》第三条免息条款:“甲方同意在收到债务承担人按本协议第二条A款约定支付的3,000,000元的前提下,免除乙方在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借款合同项下所积欠的利息中的1200万元利息。”我公司于2013年12月30日(协议约定的还款日期)归还招商银行上海分行3,000,000元,招商银行上海分行也向我公司出具了收款免息确认函,就有关还款及免息事项确认如下:1、本行确认于2013年12月30日已收到贵公司按《还款免息协议》约定期限偿还的首期款人民币300万元。2、基于上述还款事实,本行确认免除贵公司在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借款合同项下所积欠的利息中的1200万元利息。 所以,我公司认为1200万元的免息是基于我公司已归还300万元本金,而与之后的还款安排无关,剩余3551.95万元债务的偿还安排不会对本期债务重组收益确认产生影响。 三、根据年报,应收票据期末余额为0,本期减少3.65亿元,而现金流量表注释项目显示报告期应收票据收回款仅为1.2亿元。预付款项期末余额为2.64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2.53亿元。说明上述差异产生原因和情况。并请定量分析是否与公司业务量相匹配;交易对方是否为关联方;支付预付款及签订合同所履行的内部审议程序;是否达到重大合同标准;截止目前合同的执行情况。 1、应收票据差异产生原因 差异产生的原因主要是本部将所持有的应收票据2.58亿元作为预付款背书转让给了供应商。见预付账款明细表:
2、开展大宗商品贸易需要较大规模的资金支持,我公司拥有铝矾土、煤炭等大宗商品的购销渠道,但由于受制于资金规模,2013年度我公司铝矾土和电解铜的国内贸易仅实现销售收入1.11亿元。鉴于2014年度我公司启动定增项目,该项目完成后我公司将会取得4-5亿元的流动资金,有了这笔资金的支持,我公司便有能力将大宗商品贸易量做大。由于大宗商品单笔金额大,备货期较长,2013年底就必须做好2014年的计划,因此我公司分别与四家公司签订了2014年供货合同,并且预付了30%的货款(或保证金)。 3、四家交易对手均与我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4、签订合同及支付预付款都通过了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并由董事长签字确认。 5、因商品贸易是公司与日常经营相关的项目,不属于应当披露的交易范畴。根据目前市场情况,大宗商品贸易的利润率并不高,因此也不会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6、供货合同约定的时效是2014年全年度。供货商将根据我司的订单要求进行供货。截至目前,因受市场环境的影响,公司暂未进行订货。 四、请分别说明其他应收款的相关情况 1、其他应收款-深圳市茂盛荣贸易有限公司2452万元。2010年江苏金泰天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茂盛荣贸易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江苏金泰天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将拥有的部分债权以4500万元的转让给深圳市茂盛荣贸易有限公司 ,协议规定自2010年起每年由深圳市茂盛荣贸易有限公司每年归还500万元。截止2013年底深圳市茂盛荣贸易有限公司已归还2048万元,其余2452万元在以后年度按协议规定的期限偿还。截止本报告期末,对深圳市茂盛荣贸易有限公司的应收款项已计提坏账准备245万元,计提比例是10%。 2、其他应收款-江苏中信安泰投资有限公司2003.15万元,是江苏中信安泰投资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7日因项目改建装修所需向江苏金泰天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临时借款2000万元。中信安泰是上市公司的联营企业,因2013年底中信安泰装修资金短缺,公司控股子公司向其拆借资金,子公司财务人员认为上述资金拆借应属于关联方资金往来性质,因此仅通过了江苏金泰天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及时向上市公司财务部汇报本次资金拆借事项。因此,公司未能在事项发生时根据《上市规则》及时进行披露。公司在进行年报审计时,经清理查出后在年报的关联资金往来情况中对此事项进行了披露。公司将责成子公司财务人员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相关内控制度进行加强学习,以防止此类事项的发生。 3、其他应收款-珠海青禧贸易有限公司1028.83万元,主要是珠海青禧贸易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向珠海裕荣华投资有限公司临时借款999万元及按照借款协议约定计提的利息。青禧贸易于2012年10月22日减持公司股票,减持后不再持有公司股票。2013年与青禧贸易的借款发生时间为2013年6月,公司财务人员认为跨会计年度后青禧贸易就已不是公司的关联法人,对此事项进行了错误的判断。未提交董事会按照关联交易的规定进行相关的审议和披露。公司将对相关的工作人员进行批评并责成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对子公司的资金占用问题进行了清理,也高度重视上述借款事项可能对上市公司造成的影响。为了消除对上市公司的不利影响,经公司财务部门督促,子公司已于2014年1月收回了上述借款。 五、根据年报,报告期实现其他业务收入4156.93万元,说明收入来源及明细情况。 其他业务收入明细如下:
其中:票据交易前5名情况表
说明:利息收入是票据持有期间的时间价值,贴现收益率是由交易当时的票据市场的贴现利率以及公司持有票据的时间这两个因素共同决定的。 六、根据年报,报告期公司前5名主要客户销售额11177.84万元,占销售总额的44.09%;前5名供应商采购金额合计为19364.94万元,占总采购额的94.13%。请说明上述前5名客户、供应商名称、交易内容、交易金额及是否为关联方;并结合相关业务,分析销售采购集中度的合理性。 前5名客户销售情况表
前5名供应商采购情况表
公司本部主要经营铝矾土贸易,从2012年底才开始进入到该行业,电解铜贸易更是本年度开发的新业务,两项业务均处于起步阶段,因此客户及供应商都相对集中。而子公司金泰天创从事的是专营马自达品牌的汽车零售业务,面对的供应商主要就是马自达公司,而面对的客户是个人消费者,因此供应商比较集中,客户则非常分散。 七、根据年报,报告期末应收账款前5为合计数占应收账款总额的比例为100%,请分别说明前5位应收账款的形成原因。 报告期应收账款前5位情况说明
八、根据年报现金流量表注释,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1500万元。说明原因。 我公司原有对广发银行上海分行的债务70,632,406.39元。2011 年1月,广发银行上海分行将上述债权转移给了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2011年9月我公司收到深圳市利明泰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出具的债权转移通知书,自2011年9月16日起上述债权所有权利均转移至深圳市利明泰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所有。2013年6月我公司归还深圳市利明泰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1500万元。 特此公告。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4月12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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