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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4-1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70版) (三)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云南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忆宾 注册资本:26803.3047万元 住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正阳北路208号 经营范围:发电、供电;送电线路和变电站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发电供电相关物资的批发、零售、代购代销。 主要股东:保山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主要财务指标数据 单位:人民币 元
(二)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2013年1月25日,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赵润林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赵润林先生亦为云南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云南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之(三)款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2014年度公司向云南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电力,用于水泥业务日常生产运营。 (一)用电地址、用电性质和用电量 用电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小堡子,用电性质大宗工业用电;用电量根据用电方的申请,供电方认定用电方有二个受电点,10KV受电变压器容量为7320KVA,实际投入容量为7320KVA。 (二)用电计量 1、供电方按国家规定,在供用电双方产权分界点安装用电有功、无功计量装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作为向用电方计算电费的依据。 2、用电计量方式采用:10KV高供高计。 3、计量装置分别装设在:35KV小堡子变电站10KVB121#、B122#开关柜上。 (三)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 1、计价依据与收费标准 (1)供电方按照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规范全市销售电价的通知》(保发改价格[2013]763号)批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定期向用电方结算电费及随电量征收的有关费用。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时,按新的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2)用电方的电费结算执行两部制电价及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 A、基本电费按变压器容量计算。变压器容量为7320KVA,即月基本电费为7320KVA×25元/KVA.月=183000元,若用电方停止生产线,应书面形式提前报供电方,供电方按实际投入变压器容量计算。 B、有功电价: 丰水期(5月26日至11月25日)执行电价
枯水期(11月26日至次年5月25日)执行电价
C、功率因素调整电费考核标准为0.9。当用电方功率因数低于0.9时按原水利部、国家物价局[1983]水电财字第215号文《关于颁发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的通知》执行。 2、电费结算方式 (1)供电方对购电方实行每月15日前按照上月电费的60%预收当月电费,并于当月25日、26日8:00时抄表结算当月电费,用电方在接到缴费通知单后请对电费结算进行核实,并在当月30日前付清当月电费。采用银行托收方式付款。 (2)用电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额交清电费,遇节假日顺延至工作日。逾期不交按《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云南省供用电条例》规定停电处理。 (3)用电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电费。用电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时,应先交清电费,然后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请求电力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可提起诉讼解决。 四、供用合同签署日期:2014年1月20日双方签署《高压供用电合同》。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截至目前,云南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云南保山辖区内独立的发电及供电企业,公司水泥业务日常生产运营用电必须全部向该公司购买,该项交易存在必要性。 特此公告 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4月9日 ●报备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董事会决议 (二)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和董事会上所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监事会决议 (四)《高压供用电合同》(合同编号:0000100002014010100004) 证券代码:600883 证券简称:博闻科技 公告编号:临2014-009 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等有关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中现行利润分配政策等内容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一、公司《章程》原“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以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保持利润分配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利润分配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可以进行中期分红,但中期财务报表需经过审计。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公司当年盈利(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且当年年末累计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审计机构对公司的当年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符合本章程的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当同时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时,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得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2、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根据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分配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分配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与实施机制 1、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应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并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 2、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表决通过。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两个月内,完成现金红利(或股利)的派发事项。 3、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安排及筹划投资者会面接待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执行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以及决策程序进行有效监督。 (五)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六)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公司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说明未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因外部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投资规划等发生重大变化及长期发展需要,确需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应由董事会以保护股东利益为出发点,在不违反利润分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向股东大会提出修改方案,并应详细说明修改原因,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修改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后方可生效。” 现修订为:“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以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保持利润分配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利润分配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为主的股利分配方式。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出公司中期现金分红预案,但中期财务报表需经过审计。 (四)现金方式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在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于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应当进行现金分红。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得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五)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每年具体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提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现金分红履行的审议程序 1、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执行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以及决策程序进行有效监督。 (七)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八)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或变更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九)现金分红政策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公司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说明未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二、公司《章程》原“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2人。” 现修订为:“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需提交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特此公告 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4月9日 证券代码:600883 证券简称:博闻科技 编号:临2014-010 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现将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如下: 一、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更正事项的性质及原因的说明 2013年12月,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转让原联营企业联合信源数字音视频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信源”)33.75%股权,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联合信源(鉴证期间:2013年1月1日-2013年9月30日)进行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内容详见2013年12月13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联合信源数字音视频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瑞华审字[2013]第811C0001号)》)。联合信源公司2013年1-9月份会计报表审计调整了2012年度期初未分配利润-11,085,066.64元。 上述联合信源追溯调减2012年期初未分配利润11,085,066.64元,公司对按其持股比例33.75%计算,追溯重述到2013年度以前,调减2012年度期初未分配利润3,741,209.99元。 2014年4月9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对上述会计差错进行更正,追溯调整比较期间相关会计报表项目。 二、前期差错更正会计处理及其影响 公司对上述前期差错采用追溯重述法进行处理。前期差错更正采用追溯重述法影响的报表项目及影响金额列示如下: 单位:元
三、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说明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出具了《关于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表前期差错更正的专项说明》(瑞华专函字【2014】36020001号),内容于2014年4月12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 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关于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客观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利于提高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没有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前期会计差错的更正是合理的,通过对差错更正处理,提高了公司会计报告质量,更正后的财务报告能更加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公司董事会本次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意见及对相关原因和影响的说明。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提高了公司会计信息质量,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没有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意本次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 五、上网公告附件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关于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表前期差错更正的专项说明》(瑞华专函字【2014】36020001号) 特此公告 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4月9日 证券代码:600883 证券简称:博闻科技 编号:临2014-010 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4年5月7日 ● 股权登记日:2014年4月30日 ● 表决方式:现场投票方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2013年度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2014年5月7日上午9:30 (四)股权登记日:2014年4月30日 (五)会议的表决方式:现场投票方式 (六)会议地点:公司水泥厂会议室(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汉庄镇小堡子)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审议2013年度董事会报告; (二)审议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审议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四)审议公司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五)审议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六)审议独立董事2013年度述职报告; (七)审议关于聘请201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八)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所持新疆众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处置的议案; (九)审议2014年申请授信事项的议案; (十)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十一)审议关于补选第八届监事会成员的议案,并选举监事。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十)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会议出席对象 (一)截止2014年4月30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法律顾问。 四、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A、亲自出席的需持本人身份证及股票账户卡;B、受托代理出席的,需持股东本人身份证及其股票账户卡、由股东本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出席代理人身份证到指定地点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A、由其法定代表人出席的,需持法人(组织)营业执照、股票账户卡、出席人身份证;B、属受托代理出席的,需持法人(组织)营业执照、股票账户卡、该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代理人身份证到指定地点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办理登记,并应提供上述要求的有关法定材料,信函、传真以登记时间内收到的日期为准。 (二)登记时间:2014年5月4日至2014年5月6日9:30--17:30。 (三)登记地点:云南昆明春城路219号东航投资大厦806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邮政编码:650041 联系电话:0871-67197370 传真:0871-67197694 (四)出席股东大会要求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请于会议召开前到达会议地点,进行出席会议签到;并必须提供会议登记资料有关原件以便验证入场。 五、其他事项 (一)会议联系方式 会务联系人:杨庆宏、刘芳 电话号码:0871-67197370 传真号码:0871-67197694 (二)会期预计半天,出席会议人员交通、食宿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4月9日 ● 报备文件 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附件:授权委托书 附件: 授权委托书 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女士(先生)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4年5月6日召开的贵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授权委托的有效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日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结束时止。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1、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2、本《授权委托书》的复印件及重新打印件均有效。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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