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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4-1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229 证券简称:鸿博股份 公告编号:2014-025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014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4年第二次临时会议于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在福州市金山开发区金达路136号在公司四楼会议室以现场会议和电视电话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席现场会议的董事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出席电视电话会议的董事以通讯方式表决。会议通知已于二〇一四年四月六日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给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次会议应到董事11名,实到董事11名,其中公司董事长尤丽娟女士、董事李云强先生、独立董事张新泽先生以电视电话会议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尤丽娟女士召集,副董事长尤友岳先生主持,与会董事就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一、以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 经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同意聘任高琦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为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止。高琦先生简历详见巨潮资讯网《关于公司财务总监辞职及新聘任财务总监的公告》。 二、以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增选第三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战略决策中的指导作用,提升公司战略规划的科学性,经董事长尤丽娟女士提名,增选独立董事张学清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 三、以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为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审计工作的指导作用。经与会董事讨论,调整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部分组成委员。 调整后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如下: 审计委员会:潘琰女士、张新泽先生、周美妹女士,其中潘琰女士为主任委员。 四、以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制定<独立董事现场工作制度>的议案》。《独立董事现场工作制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 该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229 证券简称:鸿博股份 公告编号:2014-026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 2014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2014年第二次临时会议于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在福州市金山开发区金达路136号本公司四楼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以举手表决方式表决。会议通知已于二〇一四年四月六日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给全体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此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陈瑞汉先生召集并主持,以举手投票方式表决形成以下决议: 一、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制定<监事会现场工作制度>的议案》。《监事会现场工作制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 该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229 证券简称:鸿博股份 公告编号:2014-027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财务总监 辞职及新聘任财务总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会于2014年4月11日收到公司董事兼财务总监周美妹女士的书面辞职报告。因工作调整,周美妹女士提请辞去公司财务总监职务。辞去财务总监职务后,周美妹女士仍在公司任职并继续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周美妹女士担任公司财务总监期间,勤勉尽责、恪尽职守,为公司的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公司董事会对周美妹女士为公司所作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公司于2014年4月1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2014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高琦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自本次董事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高琦先生简历: 高琦:1974年 1月出生,中国民主促进会会员,大学本科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历任福建弘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经理,福建省科威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财务经理,福建海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经理,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高级经理。 高琦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稽查、行政处罚、通报批评及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特此公告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一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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