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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股东遗失认股收款凭证 2014-04-1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杨庆婉
兴业银行昨晚公告称,台胞陈文德曾于1988年认购兴业银行55万股普通股,系自然人股东,但近日声称遗失了认股收款凭证。 自1994年央行颁布《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后,兴业银行对不符合股东资格的自然人股东进行了规范。当时由于通过正常渠道无法联系陈文德,为了保障其股东利益,兴业银行将其股份进行了代持处理。 目前,该股份登记在福建省兴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由该公司无偿代持。近日,台胞陈文德与兴业银行联系,向银行主张其股东资格,并提供了部分证明文件,但未能提供出具给股东的认股收款凭证,并声称其已遗失该凭证。(杨庆婉)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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