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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产品流动性亟待提高

2014-04-1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王跃

  步入2014后,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呈明显加快发展趋势。据悉,由央行与银监会主导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已启动第三轮资产证券化发行试点,截至2014年6月底,将审批发行额度为4250亿元,净额度为4000亿元左右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而证监会主导的券商资产证券化,截至2月10日,在审项目37只,其中,今年1月申报数量就达8只。

  资产证券化最为重要的意义在于提高流动性,因此被看作盘活存量金融资产的重要渠道之一。但在实践中,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流动性并不乐观。

  根据中央结算公司的统计,2013年银行间债券市场资产支持证券年末存量171.39亿元,全年仅发生质押式回购交易1.5亿元,年换手率低于0.01;现券交易与买断式回购无交易记录。相比,去年银行间债券市场平均换手率达到7.56倍,不含质押式回购的平均换手率则达到1.66倍。证券市场的资产支持证券产品流动性也很不理想。据上交所统计,2013年末资产支持证券存有量是5.68亿元,全年无交易记录。而深交所2013年末资产支持证券存有量77.6亿元,全年交易量0.5亿元,换手率0.25倍。

  与之对应的是美国的统计数据。据美国证券业协会最新统计,2013年四季度资产证券化产品(MBS+ABS)存量10万亿美元,全年交易量83.3万亿美元,年换手率达到了8.33倍。

  由此可见,我国目前实施资产证券化的结果已经成为用几乎不流动的证券取代了并不流动的资产,并未达到真正盘活存量资产的目的。增加证券化资产的流动性有重要意义,可以取得共赢的效果。首先,增加流动性对于原始权益人而言,可以降低资产支持证券流动性补偿溢价,降低其融资成本。其次,对于投资者而言,则可以保障其投资回报的同时,进行资产风险管理或满足资金调剂需求。再次,增加流动性才能更好地发挥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金融创新功能。

  增加资产证券化的流动性可以采取几方面着手:

  首先要制订并颁布《资产证券化法》。资产证券化试行多年,但至今并无配套的法律、明确的市场和交易规则、登记托管、信用体系等,另外,多头监管需要改变,应共同建立一套有效的监管体系。在这种情况下,可借鉴韩国模式,由立法机关对资产证券化进行专门立法,确立统一的发行、上市、交易规则。

  二是要打通两个市场。我国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与交易分为两个市场:信贷资产证券化与资产支持票据(ABN)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与交易,证监会主导的资产证券化在交易所债券市场实现。这两个市场中,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是法律规定的场外市场,交易所是场内市场。以前,这两个市场是严格分割的,但是最近有松动的迹象。去年8月,央行提出“引导大盘优质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跨市场发行”。若能真正打通这两个市场,使两个市场在交易规则、产品设计、协同能力方面进一步加强,尊重发行人对发行窗口的选择权,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将会得到长足发展。

  三是建立与完善做市商制度。境外成熟债券市场都建立了完善的做市商制度,做市商在维持市场流动性上发挥着重要作用。目前我国银行间市场已由主管部门确定了23家做市商,但是,一方面由于风险收益的不对等使得现有机构对做市业务并不积极,另一方面由于资产支持证券的少人问津使得机构在确定做市券种时基本上不会考虑资产支持证券。而交易所市场尚未正式推出做市商制度,目前只是在固定收益平台推出了一级交易商制度,作用类似于做市商。因此,建立与完善做市商制度,激发机构对资产支持证券做市的参与热情,这也是管理层应该研究的课题。

  四是放宽证券化市场准入标准。我国是受严格金融管制的国家,监管机构的监管思路一直都以金融风险防范为最高原则,但要发展资产证券化,提高产品流动性,就必须放宽市场准入限制。放宽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放宽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门槛的限制,促使更多的金融机构参与其中,为追逐利润而展开激烈的市场竞争,客观上带来证券化创新的突飞猛进和证券化产品交易的活跃;另一方面,也放宽对客户参与的限制,让更多的投资者参与其中,让他们不仅可以丰富投资品种,也可以在激烈的竞争中享受到更为优质廉价的金融服务。

  五是完善评级体系建设,培育并规范信用评级机构。在建立好所有的交易平台和交易机制后,还有重要的一点是建立信用评级制度。通过第三方机构的信用评价,使得交易各方能根据产品信用等级进行交易,降低投资风险,同时也可以增加其交易量,提高产品的流动性。在这个过程中,可适度引入外部竞争机制,促使评级机构提高研究主动性和业务技能,逐步建立适应中国证券化操作的信用评级规则与体系。  (作者单位: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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