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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4-1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587 股票简称:金叶珠宝 公告编号:2014-27

金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金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14年3月25日发出通知,会议于2014年4月14日上午10:30在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号南银大厦19层公司北京总部会议室召开,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董事会已提前进行了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司公告。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211,319,8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9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决议如下:

一、审议《公司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报告具体内容详见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全文第四节董事会报告部分。本议案需提交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同意211,319,85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二、审议《公司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本议案需提交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同意211,319,85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审议《公司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2013年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完成88.31亿元,实现利润总额1.92亿元,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47亿元,2013年每股收益0.26元。截止2013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22.15亿元,总负债10.18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11.92亿元,资产负债率45.96%。公司2013年度的资产结构总体比较合理,资产营运质量总体良好。本议案需提交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同意211,319,85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四、审议《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母公司期初未分配利润-246,913,379.66元,通过子公司向母公司分红,公司母公司2013年度实现净利润286,904,211.37元。弥补亏损后可供分配的利润为39,990,831.71元,计提10%法定盈余公积金3,999,083.17元,可向全体股东分配的利润为35,991,748.54元。

2013年度拟以2013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557,134,734为基数,用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60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全部结转至以后年度,资本公积金不转增股本。本议案需提交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同意211,319,85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五、审议《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报告内容详见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司公告。本议案需提交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同意211,319,85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六、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审查了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审计机构的资质和2013年年报审计情况,决定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2014年审计机构。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意见,同意公司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为2014年度审计机构。本议案需提交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同意211,319,85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七、审议《未来三年(2014-2016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金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充分维护公司股东权益,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会【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制定本规划。

本议案需要提交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详见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司公告。

表决情况:同意211,319,85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八、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及黑龙江证监局《关于对金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现金分红有关问题的告知函》(黑证监函[2013]209号)的相关文件要求,公司现对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条款进行了修订。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公司章程》原规定如下: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主要包括:

1、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如果变更股利分配政策,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2、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等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3、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当年的定期报告中披露未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4、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下,公司应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1)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实施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债券兑付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3)公司该年度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不低于3000万元。

5、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6、在满足分红条件的情况下, 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现修改为: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主要包括:

(一)利润分配原则

1、公司的利润分配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利润分配不得超过公司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2、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中长期发展战略需要的前提下,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决策机制与程序

1、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合理的利润分配预案,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由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经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公司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利润分配预案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

3、股东大会对分配具体预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公司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5、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6、公司当年盈利且符合实施现金分红条件但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在当年的定期报告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及外部环境情况,可以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讨论,详细论证说明调整理由,并将书面论证报告经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的理由的真实性、充分性、合理性、审议程序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以及是否符合章程规定的条件等事项发表意见;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内容调整或变更事宜时,应安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四)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五)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下,公司应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1、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实施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债券兑付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3、公司该年度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不低于3000万元。

(六)公司利润分配的比例及时间间隔

在满足分红条件的情况下, 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制定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七)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股票股利分配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合现金分红同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八)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

本议案需要提交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司公告。

表决情况:同意211,319,85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九、审议《关于修改<分红管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会【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公司现对《分红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

本议案需要提交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修改后的《分红管理制度》具体内容详见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司公告。

表决情况:同意211,319,85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十、审议《关于修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相关文件要求,公司现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一、原制度第十一条后增加条款:

第十二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相应条款序号依次顺延。

二、原制度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现修改为: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原制度第十六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现修改为:第十七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四、原制度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金额的50%;

(五)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六)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七)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单独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现修改为: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五)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六)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单独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五、增加第二十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下称“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每12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公司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并披露。

六、原制度第二十九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现修改为:第三十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披露。年度审计时,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七、原制度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现修改为:第三十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本议案需要提交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修改后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全文详见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司公告。

表决情况:同意211,319,85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十一、审议《关于增补胡凤滨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经第七届董事会提名,增补胡凤滨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任职资格,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胡凤滨简历如下:

胡凤滨,男,汉族,出生于1960年8月,硕士学位,高级律师。1992-1999年任黑龙江高盛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1999年至今任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曾任公司第五届、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现任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胡凤滨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与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本议案需提交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新当选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届满日止。

表决情况:同意211,319,85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由参加会议的公司股东代表和监事代表负责计票和监票,北京国枫凯文(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参加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金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000587 股票简称:金叶珠宝 公告编号:2014-28

金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金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4年4月2日发出通知,会议于2014年4月14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公司9名董事成员中有9名董事参与表决,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审议,以签字表决方式通过如下决议:

一、《关于在云南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设立控股子公司的议案》

公司拟与昆明鼎耀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耀基金”)共同投资设立“云南泛亚普惠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以工商注册核准为准),围绕对黄金加工、销售环节的金融创新模式,依托国务院给予云南省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的优惠政策,以普惠金融资源带动公司黄金业务快速成长,设立特色要素交易场所,开展黄金制品、白银等金属的金融产品创新,成为金属的金融产品创新交易中心,最终发展成为国内互联网金融和大数据架构下黄金银行和创新型的金融控股集团公司。

经双方协商一致,云南泛亚普惠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50000万元,公司以货币形式出资37500万元,占其注册资本的75%;昆明鼎耀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货币形式出资125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5%。

该事项已获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云金办函[2014]84号文批准。

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本议案已经公司2014年4月14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此议案9名董事同意,0名董事反对,0名董事弃权。

二、《关于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的议案》

为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适应公司经营规模不断壮大和加快发展的需要,在对现实状况和未来趋势进行综合分析和科学预测的基础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编制了《金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未来发展规划》。

表决情况:此议案9名董事同意,0名董事反对,0名董事弃权。

本议案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未来发展规划具体内容详见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司公告。

三、《关于调整第七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议案》

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就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的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如下:

1、战略委员会:朱要文(主任委员)、王志伟、张金铸、张武(独立董事)、纪长钦(独立董事);

2、提名委员会:纪长钦(主任委员、独立董事)、王志伟、胡凤滨(独立董事);

3、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胡凤滨(主任委员、独立董事)、赵国文、张武(独立董事);

4、审计委员会:张武(主任委员、独立董事)、张金铸、纪长钦(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此议案9名董事同意,0名董事反对,0名董事弃权。

四、《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拟于2014年5月6日(星期二)上午10:30在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号南银大厦19层公司北京总部会议室召开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以下议案:

1、审议《关于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的议案》;

2、审议《关于在云南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设立控股子公司的议案》。

表决情况:此议案9名董事同意,0名董事反对,0名董事弃权。

特此公告。

金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股票简称:金叶珠宝 股票代码:000587 公告编号:2014-29

金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在云南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设立

控股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根据金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司拟与昆明鼎耀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耀基金”)共同投资设立“云南泛亚普惠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以工商注册核准为准),围绕对黄金加工、销售环节的金融创新模式,依托国务院给予云南省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的优惠政策,以普惠金融资源带动公司黄金业务快速成长,设立特色要素交易场所,开展黄金制品、白银等金属的金融产品创新,成为金属的金融产品创新交易中心,最终发展成为国内互联网金融和大数据架构下黄金银行和创新型的金融控股集团公司。

经双方协商一致,云南泛亚普惠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50000万元,公司以货币形式出资37500万元,占其注册资本的75%;昆明鼎耀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货币形式出资125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5%。

该事项已获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云金办函[2014]84号文批准。

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本议案已经公司2014年4月14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投资主体介绍

公司名称:金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要文

注册资本:伍亿伍仟柒佰壹拾叁万元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青山西路118号

注册号: 230000100000347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贵金属首饰、珠宝玉器、工艺美术品加工、销售;金银回收;货物进出口;股权投资、矿山建设投资、黄金投资与咨询服务;黄金租赁服务;选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经行政许可的,未获得许可前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

三、交易对手方介绍

公司名称:昆明鼎耀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昆明国家高新产业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高新开发区和成大厦A601-2号

法定代表人:汪宁枝

注册号: 530100100280569

企业类型: 非自然人出资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从事投融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

昆明鼎耀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有5名股东,分别为:昆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有6%股权、昆明盛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28%股权、深圳市聚创中小企业研究院有限公司持有38%股权、贵州鼎信博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18%股权和孙霞持有10%股权。鼎耀基金的股东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投资标的介绍

公司名称:云南泛亚普惠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50000万元

出资情况: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375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75%;

昆明鼎耀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125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5%。

经营范围:

提供黄金制品、白银等贵金属、金属的特色要素交易场所服务,开展涵盖技术交易、产权交易、金融资产交易、矿权交易等在内的多品种股权、债券、实物资产交易。

投资互联网创新型金融机构、提供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金融信息数据处理服务,金融软件领域内的技术开发、电子结算系统开发及应用,大数据云计算软件服务(经营范围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核准为准)。

五、投资的目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2013年11月20日,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11个部委联合发布了《云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同年12月31日,云南省也出台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实施意见》。

根据国家及云南省相关政策,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已批复同意金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与昆明鼎耀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设立“云南泛亚普惠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筹建云南泛亚普惠金融服务中心,开展金融创新,服务云南沿边金融、普惠金融发展,作为昆明区域性国际金融中心的重要组成部分,享受国家和云南省关于建设云南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和昆明区域性国际金融中心的各项政策,作为云南省实施“金融入滇和出滇”的重点工程,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争取更多的创新突破,倾斜优惠和先行先试政策。

公司依托互联网金融,针对黄金的标准化大宗商品的特性,立足于公司黄金制品加工和零售行业的实体经济规模优势,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实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战略决策和发展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的指导方针,依托云南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的先行先试的政策优势,设立特色要素交易场所,开展黄金制品、白银等金属的金融产品创新,成为金属的金融产品创新交易中心,丰富我国黄金饰品、千足金、定制金条等黄金制品和金属产品的投资渠道,实现我国黄金制品零售和投资、消费模式的创新性突破和合理的行业价格形成,全面建立从黄金制品消费者、投资者到零售门店、加工企业的端到端的供应链金融解决方案和增值服务能力,并逐步扩大黄金制品及其配套金属产品交易的范围,推进其国际化,建立全球黄金制品的人民币计价基准价格。

此举将帮助公司捕捉和激发我国庞大的黄金制品零售市场增长潜力,确立公司在全球黄金制品行业的定价权,话语权,进一步做大做强公司主业。

以金融资源带动公司黄金业务成长,以黄金业务促进普惠金融服务,提升公司的竞争实力及抵抗风险能力,扩充分销网络及提升品牌形象,提高运营效率,获取更多的利润增长点,确立公司在行业的重要核心地位,最终发展成为国内互联网金融和大数据架构下黄金银行和创新型的金融控股集团公司。

本次对外投资是在确保公司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不影响公司资金日常周转需要,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公司将根据信息披露的要求及时公告该事项后续进展情况。

六、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云金办函[2014]84号文

特此公告。

金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000587 股票简称:金叶珠宝 公告编号:2014-30

金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召开时间:2014年5月6日(星期二)上午10:30

2.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号南银大厦19层公司总部会议室

3.召 集 人:公司董事会

4.表决方式:现场投票

5.出席对象:

(1)截止2014年4月30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股东本人不能出席的,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议案名称:

1.《关于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的议案》;

2.《关于在云南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设立控股子公司的议案》。

(二)披露情况:

详见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4-28)。

三、出席股东大会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现场、信函或传真方式

2.登记时间:2014年5月5日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3.登记地点: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号南银大厦19层

4.出席会议股东登记和表决时的要求:

(1)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持法人股东帐户卡、持股凭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出席会议;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由代理人持法人股东帐户卡、持股凭证、营业执照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参会。

(2)自然人股东持股东帐户卡、持股凭证、身份证出席会议;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由代理人持委托人股东帐户卡、持股凭证、委托人身份证、代理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委托人签名)参会。

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附件。

四、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1)会议联系人:赵国文 韩雪  

(2)联系电话:010-64100338

(3)传  真:010-64106991

(4)邮政编码:100027

2.会议费用:出席会议人员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五、备查文件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通知。

金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附件: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我单位(个人),出席金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人依照以下指示对下列议案投票。若委托人没有对表决权的形式方式做出具体指示,受托人可行使酌情裁量权,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投票赞成或反对某议案或弃权。

序号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
1《关于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的议案》   
2《关于在云南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设立控股子公司的议案》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章):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户:

受托人姓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书有效期限:

委托日期:2014年 月 日

附注:

1.如欲投票同意议案,请在“同意”栏内相应地方填上“√”;如欲投票反对议案,请在“反对”栏内相应地方填上“√”;如欲投票弃权议案,请在“弃权”栏内相应地方填上“√”。

2.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单位委托须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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