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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就人身险公司从事互联网保险征求意见 人身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需保持充足Ⅱ类 2014-04-1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曾福斌
证券时报记者 曾福斌 互联网保险监管法规正在建立。保监会网站昨日发布《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稿对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的条件、风险提示、信息披露、网络信息安全等方面进行规定。其中提到,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偿付能力需保持充足Ⅱ类。 珠江人寿电子商务项目经理袁良在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称,此前对于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在资本金方面有两项规定,一是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二是互联网保险产品年销售额不超过资本金2倍。意见稿取消了后一项要求,对保险公司发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具有推动作用。 意见稿同时提到,人身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宣传和销售分红险、投连险和万能险产品,须在产品销售页面显著位置以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的黑体字标注收益不确定性,不得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对此,袁良称,高现金价值产品一直很受投资者欢迎,同时也因可以迅速发展保费规模而受保险公司欢迎,但监管层出于对系统性风险的考虑,需要对总量进行控制。根据保监会相关规定,自今年起,保险公司高现金价值产品年度保费收入应控制在公司资本金的2倍以内。 意见稿称,人身保险公司应建立便捷、高效的互联网保险在线服务体系,在存量保单全部到期前不得停止提供在线服务。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应及时承保,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退保,鼓励探索应用互联网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简化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方式。 对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退保,袁良称,这对保险公司来说不存在任何问题,技术上完全可以实现T+0,现在互联网保险退保基本是T+1,延迟1天主要是出于对资金安全的考虑。 袁良称,互联网保险的未来趋势是越来越便捷,越来越安全,如何在便捷性和安全性方面找到平衡点,是互联网保险发展需要探索考虑的问题。 在网络安全方面,意见稿称,人身保险公司应加强电子单证管理;加强互联网保险业务收付费管理,注重资金收付安全性;强化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明确信息安全责任人。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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