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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24 证券简称:东方宾馆 公告编号:2014-026 广州市东方宾馆股份有限公司2014第一季度报告 2014-04-1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冯劲、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池建辉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万华文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公司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单位:元
二、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三、对2014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四、证券投资情况
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五、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广州市东方宾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二○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股票简称:东方宾馆 股票代码:000524 公告编号:2014-023号 广州市东方宾馆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重要提示:本公司及公司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否决了《关于参与投资大角山酒店的议案》及《关于罢免全体董事的议案》。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4月15日(星期二)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4年4月14日—2014年4月1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4月15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4月14日15:00至2014年4月1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的召开方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地点: 会议现场地点为广州市东方宾馆会展中心2号会议室。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3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56,753,80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8.13%,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1人,持有股份149,288,935股,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49,288,93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5.36%。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22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7,464,86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7%。经核查,不存在既参加网络投票又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广东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关伟、韩必东出席会议并出具见证意见。 三、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公司2013年年度董事会报告; 表决情况: 同意139,680,34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8.11%;反对14,017,49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弃权3,055,96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5%。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公司2013年年度监事会报告; 表决情况: 同意147,039,59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3.80%;反对6,551,74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8%,弃权3,162,46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2%。 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通过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表决情况: 同意149,840,93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5.59%;反对 3,527,10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5%,弃权3,375,76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 表决结果:通过。 (四)审议通过公司2013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 同意147,039,59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3.80%;反对 6,338,44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4%,弃权3,375,76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 表决结果:通过 (五)审议通过公司201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情况: 同意150,079,38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5.74%;反对3,366,75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弃权3,307,66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1%。 表决结果: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2014年度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4703559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3.80%;反对634456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5%,弃权3,373,6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 表决结果:通过。 (七)审议未通过关于参与投资大角山酒店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650,6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67%;反对16,036,36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40%,弃权1,052,8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4%。 由于本议案涉及关联事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股东广州岭南国际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和广州市东方酒店集团有限公司回避本议案的表决。该议案未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未通过 (八)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采用累积投票制补选康宽永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一致。累积投票制表决结果如下: 康宽永:同意139,824,07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20%; (九)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采用累积投票制补选张东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任期与本届监事会一致。累积投票制表决结果如下: 张东:同意139,824,07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20%; (十)审议未通过关于罢免全体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4,667,37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36%;反对142,017,70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60%,弃权68,71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该议案为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的临时提案,广东中天律师事务所认为提案人的身份符合有关规定,该临时提案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表决结果:未通过 四、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中天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关伟、韩必东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广州市东方宾馆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股票简称:东方宾馆 股票代码:000524 公告编号:2014-023号 广州市东方宾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七届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重要提示:本公司及公司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市东方宾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七届二十二次会议于2014年4月15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3年4月11日以邮件形式发出,本次董事会应参加会议董事9人,实际参加会议董事9人。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本次董事会会议经参加会议的董事研究审议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1、经审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公司2014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详见同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公告的公司2014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及巨潮资讯网公告的公司2014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 2、经审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关于补选第七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鉴于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已选举康宽永先生成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现选举康宽永先生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一致。 3、经审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关于制定《公司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制度》的议案。根据广东证监局《关于切实做好上市公司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广东证监[2014]28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详见同日巨潮资讯网公告的《公司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制度》)。 特此公告。 广州市东方宾馆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股票简称:东方宾馆 股票代码:000524 公告编号:2014-025号 广州市东方宾馆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七届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重要提示:本公司及公司监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市东方宾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七届十六次会议于2014年4月15日在东方宾馆召开,本次监事会应到监事5名,实到监事5名,会议由监事张东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本次监事会会议经出席会议监事审议一致通过如下议案: 1、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监事会认为2014年一季度报告及摘要能真实、客观和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情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七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选举张东先生担任公司第七届监事会主席,任期与本届监事会一致。 广州市东方宾馆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广东中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市东方宾馆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市东方宾馆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中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市东方宾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见证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向本所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文件、副本文件,有关副本文件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下列文件: 1、《广州市东方宾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公司于2014年3月14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3、2014年3月15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网上的《广州市东方宾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到会登记记录、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5、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 本律师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核查和验证了公司提供的上述各项文件和有关事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依据2014年3月14日第七届董事会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于2014年3月15日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网上刊登了《广州市东方宾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表决方式、会议议题、出席对象、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及会议联系方式、有权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等其他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表决或网络投票表决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4月15日(星期二)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4年4月14日—2014年4月1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4月15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4月14日15:00至2014年4月1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李峰先生主持,会议记录已由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签名。 经本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根据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股东为2014年4月4日下午15:00时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书面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及股东授权委托书),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1人,持有股份149,288,935股,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49,288,93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5.36%。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22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7,464,86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7%。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综合以上两种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13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56,753,80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8.13%。 经本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既参加现场投票表决又参加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经本律师核查,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均有权或已获得了合法有效的授权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的股东之授权代表均已获得合法有效的授权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审议各项议案并进行表决。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议案 1、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列入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的所有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和网络表决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的,会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2、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三、本次股东大会对下列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公司2013年年度董事会报告; 表决情况: 同意139,680,34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8.11%;反对14,017,49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弃权3,055,96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5%。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公司2013年年度监事会报告; 表决情况: 同意147,039,59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3.80%;反对6,551,74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8%,弃权3,162,46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2%。 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通过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表决情况: 同意149,840,93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5.59%;反对 3,527,10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5%,弃权3,375,76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 表决结果:通过。 (四)审议通过公司2013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 同意147,039,59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3.80%;反对 6,338,44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4%,弃权3,375,76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 表决结果:通过。 (五)审议通过公司201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情况: 同意150,079,38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5.74%;反对3,366,75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弃权3,307,66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1%。 表决结果: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2014年度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4703559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3.80%;反对634456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5%,弃权3,373,6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 表决结果:通过。 (七)审议未通过关于参与投资大角山酒店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650,6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67%;反对16,036,36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40%,弃权1,052,8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4%。 由于本议案涉及关联事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股东广州岭南国际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和广州市东方酒店集团有限公司回避本议案的表决。该议案未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未通过。 (八)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采用累积投票制补选康宽永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一致。累积投票制表决结果如下: 康宽永:同意139,824,07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20%; (九)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采用累积投票制补选张东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任期与本届监事会一致。累积投票制表决结果如下: 张东:同意139,824,07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20%; (十)审议未通过关于罢免全体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4,667,37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36%;反对142,017,70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60%,弃权68,71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该议案为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的临时提案,本律师认为提案人的身份符合有关规定,该临时提案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表决结果:未通过。 经本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方式投票表决通过了上述两项议案,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2013年年度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上述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及本律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广东中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 关伟 律师: 韩必东 2014年4月15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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