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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402 证券简称:金融街 公告编号:2014-014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04-1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在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14年4月18日召开。 2、召开地点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北京银行大厦11层第一会议室 3、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 4、召集人: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主持人: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刘世春先生 6、会议的召开 本次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代理人)共16人,持有和代表股份1,038,820,21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317569%,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公司董事、监事及经理班子出席了会议。应公司邀请,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相关中介机构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代理人)16人,代表股份1,038,820,2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4.317569%。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审议2013年公司董事会工作报告 1、表决情况 同意1,038,820,2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2、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2013年公司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审议2013年公司监事会工作报告 1、表决情况 同意1,038,805,2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9855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1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1444%。 2、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2013年公司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审议2013年公司财务决算报告 1、表决情况 同意1,038,820,2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2、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2013年公司财务决算报告。 (四)审议2013年度公司利润分配预案 1、表决情况 同意1,038,820,2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2、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2013年度公司利润分配预案。 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截止2013年12月31日的公司总股本3,027,079,809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5元(含税)。 (五)审议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 1、表决情况 同意1,038,820,2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2、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 (六)审议关于2014年度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1,038,820,2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2、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2014年度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公司2014年度为子公司新增债务融资提供担保,2014年新增担保总额不超过125亿,其中包含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为85亿。本决议有效期限自股东大会决议之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授权经理班子办理相关事宜。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亿元
注:公司对上述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不得相互调整,如需调整则重新履行审批程序。公司在向上述非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时,要求其他股东按照股权比例提供担保或要求其提供反担保等措施。 (七)审议关于聘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年审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1,038,820,2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2、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年审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公司2014年度聘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年报及内控审计机构,聘期一年,费用为230万元。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应公司邀请,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观意字(2014)第0106号”法律意见书,主要法律意见如下:“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4月19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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