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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35 证券简称:英 力 特 公告编号:2014-023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4第一季度报告 2014-04-1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除下列董事外,其他董事亲自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秦江玉、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唐新军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涂华东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公司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一)资产负债表项目 1.货币资金期末数66,548,868.51元,比期初增加59.41%,主要原因是公司到期票据托收增加; 2.应收账款期末数4,472,091.59元,比期初减少90.34%,主要原因是公司电力结算方式改变,应收电力公司售电款减少; 3.预付账款期末数4,606,965.95元,比期初增加145.17%,主要原因是公司预付技改工程款增加; 4.在建工程期末数33,715,102.97元,比期初增加67.60%,主要原因是公司技改投入增加; 5.预收账款期末数40,950,287.80元,比期初减少47.34%,主要原因是公司预收货款减少; 6.应交税费期末数17,780,785.58元,比期初数减少54.93%,主要原因是应交增值税减少。 7.专项储备期末数3,825,254.23元,比期初数增加95.59%,主要原因是计提安全生产费用大于实际使用数。 (二)利润表项目 1.营业收入本期金额416,608,802.78元,比上年同期减少31.90%,主要原因是电力结算方式改变,减少收入125,956,004.65元;主要产品销售量降低、减少收入33,989,965.99元;销售价格降低,减少收入35,220,597.21元; 2.营业成本本期金额335,429,154.14元,比上年同期减少37.48%,主要原因是电力结算方式改变,减少成本92,480,110.60元;主要产品销售量降低、减少成本34,990,620.91元;生产成本降低,减少成本93,639,114.64元; 3.营业税金及附加本期金额1,255,495.17元,比上年同期减少72.98%,主要原因是公司应交增值税减少,营业税金及附加减少; 4.财务费用本期金额4,902,336.93元,比上年同期减少45.27%,主要原因是公司借款减少相应利息支出减少; 5.投资收益本期金额36,764.87元,比上年同期减少98.75%,主要原因是公司PVC期货交易收益减少; 6.所得税费用本期金额9,819,712.43元,比上年同期增加43.84%,主要原因是公司盈利增加,当期应纳所得税增加。 (三)现金流量项目 1.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4,987,500.01元,比上年同期减少484.31%,主要原因是公司支付的借款利息减少。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2013年8月13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处置全资子公司宁夏石嘴山市青山宾馆有限责任公司的议案》,公司按照董事会决议,开展了青山宾馆评估工作和前期资产处置相关工作。 2014年1月2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公开挂牌方式出售全资子公司宁夏石嘴山市青山宾馆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的议案》,并经1月20日召开的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014年3月7日,公司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以公开挂牌方式转让全资子公司宁夏石嘴山市青山宾馆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评估价为5,071.09万元,挂牌价为6,900.00万元,具体内容请查阅北京产权交易所G314BJ1006012公告。
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四、对2014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五、证券投资情况
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六、衍生品投资情况 单位:万元
七、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股票简称:英力特 股票代码:000635 公告编号:2014-021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2014年4月18日(星期五)上午10:00 2.召开地点: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钢电路公司四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秦江玉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总数163,198,976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3.8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以现场投票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163,198,976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二)审议公司2013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63,198,976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审议公司2013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63,198,976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四)审议公司2013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63,198,976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五)审议公司2013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3,198,976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六)审议公司2014年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63,198,976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七)审议关于预计2014年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876,289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关联股东国电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八)审议关于拟聘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4年年度审计单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3,198,976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九)审议关于拟聘任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4年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3,198,976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十)审议关于选举宗维海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3,198,976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十一)公司独立董事在股东大会上作了2013年年度工作述职报告。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宁夏致和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樊军东、杨兆云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经宁夏致和律师事务所樊军东、杨兆云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宁夏致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股票简称:英力特 股票代码:000635 公告编号:2014-022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4年4月18日下午13时30分在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4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于2014年4月8日以传真、电子邮件或正式文本的方式通知了应参会董事。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8人,独立董事徐敬旗先生因公务原因未能亲自出席本次董事会,授权独立董事李铎先生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监事会成员和部分高管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秦江玉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2014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公司2014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刊载于同日巨潮资讯网上。 二、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六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的议案》。 调整后的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 战略委员会成员: 主任委员:秦江玉 委员:宗维海 胡占东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主任委员:李 铎 委员:徐敬旗 是建新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000635 证券简称:英力特 公告编号:2014-024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14年4月18日14时30分在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4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于2014年4月8日以传真、电子邮件或正式文本的方式通知了应参会监事。会议应到监事5人,实到5人,部分高管列席了会议,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王淑萍女士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以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2014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公司监事会根据《证券法》第68条规定及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的有关要求,全体监事对公司编制的2013年年度报告进行了认真严格的审核,提出如下审核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第一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备查文件 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监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宁夏致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英力特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致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樊军东律师、杨兆云律师出席公司于2014 年4月18日召开的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2014年3月11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2014年4月4日,公司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增加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公告》,提案内容具体明确,属于股东大会决议范围。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14年4月18日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内容符合公告内容,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秦江玉先生主持。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总数 163,198,976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3.85%。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出席会议的人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出席本次会议的公司控股股东国电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55,322,68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25%)于2014年4月2日向公司发出《关于增加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提案主要内容为提议宗维海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并将此项议案增加至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经验证,国电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时提案程序、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各项决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五、提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163,198,976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二)审议公司2013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63,198,976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审议公司2013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63,198,976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四)审议公司2013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63,198,976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五)审议公司2013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3,198,976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六)审议公司2014年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63,198,976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七)审议关于预计2014年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876,289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关联股东国电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八)审议关于拟聘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4年年度审计单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3,198,976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九)审议关于拟聘任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4年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3,198,976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十)审议关于选举宗维海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3,198,976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公司独立董事在股东大会上作了2013年年度述职报告。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董事会的公告内容相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宁夏致和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樊军东 杨兆云 二○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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