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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77 证券简称:浙江美大 公告编号:2014-023 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04-1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况发生。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4月18日下午1:30; 2、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浙江省海宁市袁花镇谈桥81号(海宁市东西大道60Km处);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 4、股权登记日:2014年4月14日;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夏志生先生; 7、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50,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5%。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金臻、傅剑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认真审议并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50,00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总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总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总股份数的0%。该项议案由符合章程规定的票数通过。 2、审议通过《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50,00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总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总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总股份数的0%。该项议案由符合章程规定的票数通过。 3、审议通过《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50,00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总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总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总股份数的0%。该项议案由符合章程规定的票数通过。 4、审议通过《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以公司2013年度末总股本200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3.50元(含税),共计派发7000万元人民币,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表决结果:同意150,00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总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总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总股份数的0%。该项议案由符合章程规定的票数通过。 5、审议通过《2013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50,00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总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总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总股份数的0%。该项议案由符合章程规定的票数通过。 6、审议通过《201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50,00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总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总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总股份数的0%。该项议案由符合章程规定的票数通过。 7、审议通过《201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50,00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总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总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总股份数的0%。该项议案由符合章程规定的票数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0,00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总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总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总股份数的0%。该项议案由符合章程规定的票数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0,00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总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总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总股份数的0%。该项议案由符合章程规定的票数通过。 10、审议通过《关于聘请201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0,00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总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总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总股份数的0%。该项议案由符合章程规定的票数通过。 四、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上,独立董事陆致远代表全体独立董事向各位股东作了2013年度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全文已于2014年3月28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 五、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金臻、傅剑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目录: 1、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4月18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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