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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19 证券简称:天虹商场 公告编号:2014-040TitlePh

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长期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

二〇一四年四月

2014-04-1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释 义

在本摘要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天虹商场、公司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
本长期激励计划、本次长期激励计划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长期激励计划(草案)
限制性股票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股票,激励对象只有在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后,才可自由流通的天虹商场股票
激励对象依据本激励计划获授限制性股票的人员
奥轩公司深圳市奥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由天虹商场 115 名管理人员出资设立,奥轩公司分别持有天虹商场股东深圳市奥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可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康达特投资咨询有限公司100%的股权
授予日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应为交易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通过本激励计划后确定
有效期本次长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10年
解锁期禁售期满次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有效期满之日止期间
解锁日禁售期满的次日及该日的第一个和第二个周年日(遇节假日顺延为其后的首个交易日)
授予价格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得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价格
中航工业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资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人民币元

一、本长期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进一步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主要经营管理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倡导价值创造为导向的绩效文化,建立股东与主要经营管理团队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吸引和稳定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

二、本长期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及激励方式

(一)本长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次天虹商场长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10年,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本计划拟每2年(24个月)实施1期,共实施三期,每期激励方案的有效期为5年。

(二)本长期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方式

本次长期股权激励计划选用限制性股票的股权激励方式。

三、激励对象的确定原则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次长期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的主要管理人员及技术骨干,于每期激励方案启动时确定,具体原则如下:

(1)任职区域/城市公司部门助理总监或商场助理总经理及以上职级的管理人员、资深专业技术人员、享受资深待遇的分部经理;

(2)激励对象不含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及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3)公司上市前已通过奥轩公司间接参与天虹商场持股计划的人员(包括截至本长期激励计划制订时的全部高级管理人员在内)不参与本次长期股权激励计划的第一期激励方案。

(4)对符合以上要求的每期激励对象,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后最终确定。

3、激励对象确定的考核依据

《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

(二)不得参与本《激励计划》的人员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依据公司相应的绩效评价办法,绩效评价结果不合格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参与激励计划的人员。

如在公司本长期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任何规定不得参与激励计划情形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长期激励计划的权利。

四、限制性股票来源、总量及分配情况

(一)计划的股票来源

天虹商场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二)每期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数量的确定原则

1、本长期激励计划将根据每期激励对象的人数、职级和薪酬确定每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上限;

2、每期限制性股票数量的确定原则为:激励对象当期股权激励方案预期收益不超过授予时同职级激励对象平均薪酬总水平(含预期收益)的30%;

3、在每期激励方案的有效期内,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收益(不含个人出资部分的收益)的增长幅度不得高于公司营业总收入的增长幅度,若超过,则应当将超过部分的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4、在每期激励方案的有效期内,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实际收益占本期限制性股票授予时同职级激励对象平均薪酬总水平(含实际收益)的最高比重不超过40%,若超过,则应当将超过部分的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天虹商场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权益(包括已行使和未行使的)所涉及的公司标的股票数量,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经股东大会决议批准的除外。

6、天虹商场本长期激励计划每一期均不设置预留股。

以上2、3、4项,未来如果相关国资管理机关的政策发生变动,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可以对上述条款进行修改。

(三)计划涉及股票的总数量

依据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及公司其他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如有)累计涉及的公司标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其中首期授予总量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五、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每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按照下列价格中最高者的50%确定:

(1)每期《激励方案(草案)》摘要首次公告前20个交易日天虹商场股票均价;

(2)每期《激励方案(草案)》摘要首次公告前1个交易日天虹商场股票收盘价;

(3)每期《激励方案(草案)》摘要首次公告前30个交易日天虹商场股票平均收盘价;

(4)天虹商场股票单位面值。

(二)授予数量的调整方法

在本计划实施过程中,每期激励方案自公告日至授予日期间,如公司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红股或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影响公司总股本数量或公司股票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六、各期激励方案授予日、禁售期和解锁期的确定原则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确定原则

在激励计划及各期激励方案经中航工业批准、国务院国资委备案无异议、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后,并达到授予条件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二)限制性股票禁售期的确定原则

每期激励方案的禁售期均为2年(24个月)

(三)限制性股票解锁期的确定原则

每期激励方案的解锁期均为3年(36个月),具体期限自禁售期满次日起36个月止。每期激励方案均设三个解锁日,依次为每期禁售期满的次日及该日的第一个和第二个周年日(遇节假日顺延为其后的首个交易日),解锁股票数量上限分别为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总数的33.3%、33.3%和33.4%;授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限制性股票,在满足上述解锁期限的同时,应从最后一个解锁期应解锁的33.4%限制性股票中,将获授股份总量的20%的部分锁定任期满后兑现(任期系最后一个解锁日所任职务的任期)。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和解锁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时的业绩条件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前一财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营业总收入增长率、总资产周转率分别不低于授予前一财务年度同行业50分位值。

(二)限制性股票解锁时的业绩条件

每期激励方案的解锁业绩条件为:解锁前一财务年度,净资产收益率、营业总收入增长率和总资产周转率不低于限制性股票授予前一年度公司财务指标,且三个指标都不低于解锁前一年度同行业平均水平。

(三)限制性股票授予及解锁时的激励对象绩效要求

1)授予时的绩效要求

在授予时,激励对象实际可授予数量与其在公司的绩效评价结果挂钩,连续三年绩效评价结果处于综合改进区的人员不予授予。

2)解锁时的绩效要求在每期激励方案的解锁期内,激励对象在三个解锁日依次可申请解锁限制性股票上限为该期计划获授股票数量的33.3%、33.3%与33.4%,实际可解锁数量与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挂钩,未解锁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将在当期解锁日之后以授予价格与解锁日市价之低者统一回购并注销。

评价等级发展区

及以上

业绩/表现

改进区

综合

改进区(注)

对应解锁系数10.90.8

注:若激励对象连续三年绩效评价在综合改进区,其当期对应解锁系数为0。

八、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及解锁程序

(一)授予程序

每期激励方案的授予程序均相同,具体如下:

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当期《激励方案》草案;

2、董事会审议通过《激励方案》草案,独立董事就《激励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核查激励对象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3、董事会审议通过当期《激励方案》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激励方案》摘要、独立董事意见;公司聘请律师、独立财务顾问对当期《激励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4、当期计划有关申请材料报中航工业审批;

5、将审批通过后的有关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

6、中航工业批准和国务院国资委备案无异议后,当期计划有关申请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同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监局;

7、中国证监会对当期《激励方案》备案申请材料无异议后,公司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同时公告修正后的激励方案及法律意见书;

8、独立董事就当期《激励方案》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9、股东大会审议当期《激励方案》,监事会就激励对象名单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作说明,股东大会表决方式包括现场投票、网络投票,委托独立董事投票;

10、股东大会批准当期《激励方案》后,当期《激励方案》付诸实施;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事宜;公司董事会根据当期《激励方案》分别与当期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协议书》;

11、由董事会确认授予日。由董事会确认授予条件成就后予以公告,该公告日即为授予日,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当期《激励方案》后30日内,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办理授权、登记、锁定及公告等相关程序;激励对象向公司提交《限制性股票购买申请书》,经公司确认后缴足股款,并出具《验资报告》。未提出申请或未缴足股款的股份视为激励对象自动放弃,被放弃的股份由公司注销;

12、激励对象购买限制性股票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通过《激励方案》购买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二)解锁程序

激励对象在满足当期激励方案规定的解锁条件,经公司董事会确认后,由公司统一办理满足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锁事宜,具体程序如下:

1、解锁日后,激励对象向公司提交《限制性股票解锁申请书》,提出解锁申请;

2、董事会与薪酬及考核委员会对申请人的解锁资格与是否达到条件及解锁数量等审查确认;

3、激励对象的解锁申请经董事会确认后,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锁申请;

4、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5、激励对象解锁后,涉及注册资本变更的,由公司向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公司变更事项的登记手续。

九、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义务

1、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象不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以回购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2、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以回购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3、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4、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购买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应当根据本计划,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锁。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锁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有权且应当按照本计划的规定解锁,并按规定转让股票。

3、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锁前不得转让或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4、激励对象因本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之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5、激励对象在解锁后离职的,应遵守与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激励对象违反本条规定的,激励对象应当将其因解锁所得全部收益返还给公司,并承担与其解锁所得收益同等金额的违约金,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同时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6、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锁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锁,公司在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代为收取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情形

(一)当激励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终止解锁,在当期解锁日之后按授予价格与解锁日市价之低者统一回购并注销:

1、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严重失职、渎职被政府职能部门或公司做出书面处理决定;

4、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且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5、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经营和技术秘密等损害公司利益、声誉等违法违纪行为;

6、激励对象未与公司协商一致,单方面终止或解除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无故辞职等情形;

7、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如激励对象不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的情形;

8、因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当激励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其获授限制性股票当年达到解锁期且满足解锁的业绩考核条件的,可解锁部分应该在下列情形发生之日起半年内申请解锁,若未在上述期间内申请解锁,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与其余未解锁限制性股票一并在当期解锁日之后按授予价格和解锁日市价之低者统一回购并注销。

1、激励对象因开始依法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

2、激励对象死亡的(包括宣告死亡);

3、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

4、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到期终止的;

5、与公司协商一致,终止或解除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

6、除上述规定的原因外,因其他原因导致激励对象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或虽担任公司职务,但所任职务不属本计划激励对象范围的。

本计划一经生效,公司及激励对象即享有本计划下的权利,接受本计划的约束、承担相应的义务。

十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变更、终止

(一)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分立和合并

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分立和合并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做变更,按照本计划执行。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终止

公司发生如下情形之一时,应当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下在有效期内的激励方案,激励对象根据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终止解锁并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和下述情形确定日市价(即确定日之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之低者统一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二、回购注销的原则

如出现上述需要回购注销的情况,则公司应回购并注销相应股票,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和市价之低者。

十三、其他

1、本激励计划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2、本激励计划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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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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