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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4-1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代码:000962 股票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14-032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于2014年3月21日发出,公司于2014年3月25日在《证券时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否决或变更提案。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情况 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14年4月18日上午8:30在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方式为现场投票方式。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张创奇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 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计4人,代表股份201,928,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8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秘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赞成票201,928,900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赞成票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赞成票201,928,900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赞成票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赞成票201,928,900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赞成票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赞成票201,928,900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赞成票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赞成票201,928,900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赞成票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4年度预计日常经营关联交易的议案》 此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为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201,916,800股股份,占本公司股份总额的45.80%,,因此回避表决。 赞成票12,100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赞成票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监事2014年度报酬的议案》 赞成票201,928,900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赞成票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计提任意盈余公积金的议案》 赞成票201,928,900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赞成票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9、审议通过了《听取公司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赞成票201,928,900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赞成票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刘庆国、闫海滨 3.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4月18日
股票代码:000962 股票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14-033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于2014年4月1日发出,公司于2014年4月2日在《证券时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情况 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4年4月18日上午11点在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方式为现场投票方式。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张创奇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 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计6人,代表股份201,932,92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81%。 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和董秘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以累积投票制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九位候选董事均当选,其中: 1、候选人-张创奇: 赞成票201,932,922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候选人-钟景明: 赞成票201,932,922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3、候选人-李彬: 赞成票201,932,922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4、候选人-陈林: 赞成票201,932,922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5、候选人-何季麟: 赞成票201,932,922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6、候选人-朱景和: 赞成票201,932,922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7、独立董事候选人-文献军: 赞成票201,932,922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8、独立董事候选人-白维: 赞成票201,932,922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9、独立董事候选人-班均: 赞成票201,932,922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二)以累积投票制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三位股东监事候选人均当选,其中: 1、候选人-丁建林 赞成票201,932,922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候选人-赵文通 赞成票201,932,922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3、候选人-冯小军 赞成票201,932,922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刘庆国、闫海滨 3.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4月18日
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兴业书字(2014)第024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受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刘庆国、闫海滨出席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所律师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五届三十次董事会决议,公司董事会于2014年3月25日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本次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2014年4月18日,公司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召开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委托书,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共4人,代表公司股份201,928,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81%。均为2013年4月14日下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长张创奇先生主持,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或其代理人外,还包括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第五届三十次董事会决议,董事会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公司 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 201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3、关于公司 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 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 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关于公司 2014 年度预计日常经营关联交易的议案; 7、关于公司董事、监事 2014年度报酬的议案; 8、关于公司计提任意盈余公积金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案内容均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且具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与会议通知列示的审议议案相一致。议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上述议案以现场记名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形成了决议。上述议案均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获得通过,其中第6项议案关联股东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祖贵洲 承办律师:刘庆国 闫海滨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兴业书字(2014 )第028号 致: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兴业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刘庆国、闫海滨律师出席公司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大会"),并就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大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召开,召开本次大会的通知2014年4月2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三十一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 1.1选举张创奇先生担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1.2选举钟景明先生担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1.3选举李彬先生担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1.4选举陈林先生担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1.5选举何季麟先生担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1.6选举朱景和先生担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1.7选举文献军先生担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8选举白维先生担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9选举班均先生担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 2.1选举丁建林先生担任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2.2选举赵文通先生担任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2.3选举冯小军先生担任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提交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符合《规则》的有关规定,并已在本次大会的通知公告中列明。 本次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会议由公司董事张创奇先生主持,会议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程序进行。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委托书,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名,代表股份数201,932,92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81%。均为2013年4月14日下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或其代理人外,还包括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其他出席人员资格合法。 三、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及表决结果 本次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 本次大会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提请本次会议选举的董事候选人全部当选。经统计各候选董事得票如下: 1、张创奇先生以201,932,922票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2、钟景明先生以201,932,922票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3、李彬先生以201,932,922票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4、陈林先生以201,932,922票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5、何季麟先生以201,932,922票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6、朱景和先生以201,932,922票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7、文献军先生以201,932,922票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8、白维先生以201,932,922票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9、班均先生以201,932,922票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次大会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了公司第六届监事会,提请本次会议选举的监事候选人全部当选。经统计各候选监事得票如下: 1、丁建林先生以201,932,922票当选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2、赵文通先生以201,932,922票当选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3、冯小军先生以201,932,922票当选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经核查验证,本次大会所审议的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祖贵洲 律师 刘庆国 闫海滨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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