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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39 证券简称: 拓邦股份 公告编号:2014014 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04-1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修改、新增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4年4月18日上午10:30; 2、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区石岩梨园工业区拓邦工业园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武永强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计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84,700,881股,占本公司总股份数的38.7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股东大会会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经过认真审议,以记名方式进行现场投票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201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84,700,8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为通过。 2、《关于<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84,700,8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为通过。 3、《关于<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84,700,8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为通过。 4、《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13年度薪酬的议案》 同意84,700,8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为通过。 5、《关于监事2013年度薪酬的议案》 同意84,700,8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为通过。 6、《关于<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84,700,8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为通过。 7、《关于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13 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68,618,907.95 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135,498,852.55元,减去 2013 年度按母公司净利润10%提取的法定公积金 6,861,890.79 元,减去派发普通股股利32,760,000元,截至 2013 年 12 月31 日母公司期末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64,495,869.71 元。合并后公司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93,101,896.3元,根据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可供分配利润孰低进行分配的原则,公司期末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64,495,869.71 元。 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2013年年末总股本218,4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元(含税),共派发现金股利21,840,000元,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同意84,700,8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为通过。 8、《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84,700,8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为通过。 四、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独立董事汪争平、谢家伟向本次股东大会提交了《201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独立董事姚小聪因在外出差委托独立董事谢家伟向本次股东大会提交了《201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报告了独立董事2013年度履行职责情况,包括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次数、发表独立意见、保护投资者权益等工作。 《201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全文已于2014年3月26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询。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凯文(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崔宏川、刘逃生;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凯文(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国枫凯文律股字[2014]C0033号)。 特此公告。 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4月18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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