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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4-1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668 证券简称:荣丰控股 公告编号:2014-26 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4年4月18日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14年4月8日以书面传真和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以通讯方式召开,出席董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董事有王征、盛小宁、王焕新、栾振国、汤俊、李荣华、黄建森、杨雄、王纪新、胡智、臧家顺共计11名。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作出决议如下: 审议通过《关于签署<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议案》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发布的《重大合同公告》 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决议 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4月18日
证券代码:000668 证券简称:荣丰控股 公告编号:2014-27 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合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合同风险提示 1.合同的生效条件。 合同订立时间:2014年4月22日,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合同的履行期限。 合同生效至合同约定的双方各自的全部义务履行完毕时终止。 3.合同的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 本合同履行中的主要风险主要包括施工风险、资金风险、安全风险、工期延误风险。 二、合同当事人介绍 1.长春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长春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征 注册资本: 5000万元人民币 主营业务:房地产开发、建筑劳务(需凭有效资质证书经营)、场地租赁、停车服务 注册地: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4848号华茂国际大厦1307室 长春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2.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没有与本公司发生购销关系。 3.履约能力分析:长春荣丰于2008年1月4日在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注册资本5000万元,北京荣丰持100%股权,法定代表人为王征,注册地为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4848号华茂国际大厦1307室。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建筑劳务(需凭有效资质证书经营)、场地租赁、停车服务。未有不良信用记录,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 2. 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志樟 注册资本: 30128万元人民币 主营业务:许可经营项目:承包境外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及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进口;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 一般经营项目: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钢结构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园林古建筑工程承包;工程设计(凭有效资质证书经营),起重设备安装,经营进出口业务(范围见《进出口经营许可证》)。 注册地:浙江省上虞市百官镇解放路97号 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没有与本公司发生购销关系。 3.履约能力分析: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绍兴市"建企航母"、"浙江省建筑强企"、" 浙江省建筑业重点骨干企业"、"浙江省百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浙商全国500强企业"、"中国最具竞争力五百强企业"、"浙江省建筑业诚信企业"、 "重庆市AAA诚信建筑企业"、"上海市贯彻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标准示范单位"。2013年实现建筑业总产值141亿元,同比增长15.6%;创省级优质工程8项,文明标化工地12项。2013年,公司第十年荣获中国承包商60强,被授予中国建筑业行业标杆、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浙江省先进建筑业企业、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先进企业、浙江省百强企业、上海市建筑业诚信企业等多项荣誉称号,是中国施工企业协会首批五十家"中国工程建设社会信用AAA企业(浙江省仅有两家)。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长春国际金融中心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 建设地点: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3518号 工程项目:地下室(含地下车库、商场、公建配套等)、写字楼(A座、B座)、酒店式公寓(C座)、住宅(D座、E座、F座、G座)、综合楼(H座)、人防出口(以最终的设计施工图为准)。 结构类型:除A座楼为钢结构外,其他均为钢筋砼框架或框剪结构。 建筑面积和层数:总建筑面积约292848㎡(以最终的设计施工图为准), 2.工程承包范围 本项目的土建工程、水、暖、电安装工程,室外总体(市政配套专业公司施工的市政管线,景观绿化等除外)工程等均属施工总承包范围(主要内容包括);受有关部门限定必须由指定专业单位负责实施的专项工程(如变配电系统、天然气、煤气以及市政配套等工作内容)由发包人独立发包;特殊专业工程(如消防、有线电视、冷热源、泵房水系统、标识、电梯、智能化、人防、擦窗机、景观绿化等工程)、幕墙(包括玻璃、石材、铝板等幕墙)、室内精装修工程(具体范围由发包人根据工程情况另行确定)由发包人指定分包;前期未完的剩余土方、基坑支护和降水工程,由发包人指定分包;钢结构工程由发包人招标确定价格和施工单位,承包人可参与报价,在同等条件下发包人优先选择承包人作为钢结构工程的施工单位。无论招标后选择的钢结构施工单位是否为承包人,钢结构工程均作为承包人的施工总承包范围;当选择的钢结构施工单位为专业分包单位时,由承包人直接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机电工程的主要设备供应商由发包人、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发包人保留直接指定供应商的权力;发包人独立发包和指定分包项目由发包人直接与专业分包单位签订合同,承包人承担所有专业分包工程的总承包管理、监督、检查、告之和配合工作。 3.工程承包方式 本项目采用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和包施工管理的工程总承包方。 4.合同价款 本项目合同金额暂定为:180,000 万元(人民币) ,(合同金额包括专项工程和特殊专业工程的分包工程造价。承包人的最终工程造价按双方约定的计价方式,由发包人审定经承包人认可的结算为准)。 5.工程款的支付 (1)在承包人施工完成至地面一层结构后28天内,发包人按审核已完成产值的75%支付工程款;地面一层结构以上的工程款按月支付,每月15日按发包人审核的上月完成产值的75%支付工程款。 (2)钢结构工程、人孔桩基础工程,承包人按与分包单位签订的分包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方式,由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按发包人付款方式同条件支付)。 (3)"一标段:长春国际金融中心地下室"、"二标段:长春国际金融中心B座、C座"、"三标段:长春国际金融中心A座、H座及人防出入口门房"(除A座)、"四标段:长春国际金融中心D座、E座、F座、G座"分标段竣工验收完成,且各个标段竣工备案所需资料提供齐全后20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各个标段工程款至确认工程造价的 90 %。 (4)"三标段"中A座楼竣工验收完成、承包人提供全部竣工备案资料20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A座楼确认工程造价的85%;当地政府部门退还发包人交纳的农民工支付保障金后20工作日内,发包人再支付A座楼确认工程造价的 5 %。 (5)"一标段"、"二标段"、"三标段"(除A座)、"四标段"各标段审计完成后20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至各个标段结算价的95%;分标段竣工验收备案完成,且A座楼工程审计完成后20工作日内,发包人再支付A座楼至结算总价的95%。 (6)总包管理及配合费的支付方式:按专业分包每月完成的产值和约定的比例,计入承包人每月完成产值的工程款中支付。 (7)结算价(不含发包人直接付款的专业分包及材料设备价)5%余款作为保修金,保修金不计利息。保修期满一年后15天内支付结算价的2%,保修期满二年后15天内支付结算价的3%并扣除500万元,保修期满五年后15天内支付剩余500万元。 (8)发包人独立发包项目及发包人指定分包项目的工程款,发包人应按照签订的分包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方式进行支付。 6.工程质量 要求本项目工程质量必须达到一次性合格及工程质量一次验收合格率100%,住宅达到长春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办法的标准,争创长春市建设工程优质工程,满足地方政府对本项目的质量要求;A座楼争创吉林省优质工程和国家优质工程"鲁班奖"。 7.合同签署时间 合同订立时间:2014年4月22日 8.合同生效条件及履约期限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合同约定的双方各自的全部义务履行完毕时终止。 9.竣工验收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 10.竣工结算 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须将本工程完整的竣工结算提交发包人审核,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审核报告经发包人和承包人确认后作为双方结算工程价款的最终依据。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后30天内,发包人按本合同的约定支付节点及比例支付工程结算价款。 11.质量保修 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12.违约条款 发包人违约: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工程款,且延期付款时间达到承包人上报完成工作量后的35天,按月息1.3%承担违约金。发包人延期付款超过三个月时,承包人可暂停施工,由此造成的机械停滞费、窝工费等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承包人违约:承包人不能按本合同约定的施工节点完成进度施工,或不能按照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按时竣工的责任(工期延误支付违约金的上限为工程结算造价的5%);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中约定的质量标准的责任: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结算金额的1%作为违约金。因承包人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责令停工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赔偿10万元/次.天的损失。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严重滞后,经发包人要求未做出明显改善的,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无力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本工程;或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完善工程所涉及的相关手续而影响单位工程竣工;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未在要求的时间内按规定整改的,并经整改后仍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或发包人决定自行整改的;或承包人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及现场管理指令的,发包人有权中止支付本合同下的任何价款,直至承包人的履约行为和效果达到合同要求。 13.争议解决 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在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四、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随着合同执行将会推进长春国际金融中心项目的开发建设,对公司本年度以及未来会计年度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积极的影响。 2、本合同对公司业务独立性不会造成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合同而对当事人形成依赖。 五、合同的审议程序 公司 2014 年 4 月18日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议案》。 六、其他相关说明 1.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合同的履行情况。 2.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本次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4月18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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