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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角度完善股指期货风险防范机制 2014-04-1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丁凤楚
我国的股指期货风险防范法律机制初步创立,但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还是存在不足。笔者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完善。 完善 “合格投资者”制度 首先,强化期货公司对客户的“投资者适当性”进行实质性核查义务。法律不仅要对现有的“合格投资者”的形式条件进一步细化,还要规定期货公司必须对其客户的“投资者适当性”进行实质性考察。例如,期货公司应对个人投资者过去的投资经历进行实质考察,对于法人投资者的公司成立历史、发展轨迹等进行实质考察,还应要求其客户出具收入证明、纳税凭证以证明其真实的收入状况等。 其次,建立健全“合格投资者”持续监测与督导机制。“合格投资者”制度设计的初衷是要求投资者不仅在跨进市场时具备“合格”条件,而且要求投资者在整个入市期间持续地具备“合格”状态。这就要求期货公司还需要建立动态的保证金监测系统,当投资者的期货保证金低于规定的额度时,系统自动报警,不允许投资者开新仓。 同时,监管机构和交易所还要会同期货公司共同建立起对投资者资质的持续督导机制,对不再合格的投资者有权限制其投资或令其退出市场。 完善监管体制 首先,应当充分发挥期货交易所对市场的一线管理功能。期货交易所在发现与纠正期货交易中的过度投机行为方面有得天独厚的条件,我国应当建立起以期货交易所为核心的“事前预警、事中监控、事后检查和化解”的股指期货风险防范法律机制。 其次,应当进一步发挥期货协会的行业自治功能。发达国家的行业协会大都享有在本行业内进行“自我管理”和“自我监督”的行业自治权。我国期货协会的行业自律功能还没有真正发挥。为此,一是要立法明确赋予期货协会以行业自律管理权,允许其建立行业自律公约和从业人员的诚信评价制度;二是要立法授予协会对会员公司的违规违纪惩处权和行业内纠纷仲裁权,以促进期货行业健康发展;三是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期货行业协会与中国证监会、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在股指期货风险防范方面的分工和权限,以加强三者之间的交流、合作与沟通。 我们应当在充分认识股指期货风险特征和法律属性的基础上,积极借鉴发达国家(地区)的成功经验,建立健全我国的股指期货市场风险防范法律机制,尤其是应当尽快推出《期货交易法》,建立科学的“合格投资者”制度,建立和完善跨市场的“一元三级”监管体制,为我国股指期货市场以及整个金融市场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机制。 (作者单位: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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